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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會計制度的法律責任

1.未按照規定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法律責任。

(壹)會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法律對上述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辦理。要理解上述規定,我們應註意以下幾點:

1.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應從兩個方面理解:壹是該行為的主體是填制和取得原始憑證的主體,既包括填制原始憑證的主體,也包括取得原始憑證的主體,即出票人和收款人;二是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包括填制和取得原始憑證的程序不符合規定,如發生經濟業務事項後不出票,出票人不得用他人票據代替自己的票據,開具空白票據給收款人填寫,收款人向出票人以外的第三人索要票據或者購買票據,填制的原始憑證內容不符合規定等。

2.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違法行為過程中起領導、組織、決策作用的單位負責人。他可以是單位的負責人,也可以是單位的其他負責人。關鍵是看誰在違法活動過程中起主導、組織、決策作用。“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單位實施過程中直接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壹般包括會計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其他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

3.行政責任的實施者和承擔者。

行政責任主體是指有權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機關或單位。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責任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單位或者有關單位。所謂有關單位,是指上級單位、行政監察部門等有權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的單位。行政責任主體是指承擔行政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責任主體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上述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只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1)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對象是責任人。責任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具體方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如果責任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不應該給予行政處分。

(2)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對象可以是責任單位,也可以是責任人,具體包括責令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改正、對責任單位罰款、對責任人員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些具體處罰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制定。

5.上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並未將上述違法行為具體界定為犯罪。但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貪汙、挪用公款等嚴重後果的。,且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定罪量刑。

6.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對於同壹種違法行為,不同的法律根據其不同的立法目的和實際需要,給予不同的處罰。為避免對同壹違法行為重復處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其他法律有相同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當違法行為發生時,首先要判斷其他法律是否有行政處罰的規定。如果是,應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反之,適用會計法的規定。這是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的。

二、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自設置會計賬簿,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的會計賬簿不符合法律責任要求的。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自設置會計賬簿、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的會計賬簿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法律對該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辦理。要理解這壹規定,我們應該註意以下三點:

1.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只應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2.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並未將上述違法行為具體界定為犯罪。但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貪汙、挪用公款等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定罪量刑。

3.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比如《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立會計賬簿的,責令改正,處以六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以上六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又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按照規定設置和保管會計賬簿,或者保管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這是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三、不按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不按照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1.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2.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失損壞的,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法律對該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辦理。法律責任有兩種: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偽造、篡改會計信息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要理解上述規定,我們應註意以下幾點:

1.偽造會計憑證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制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

主要表現為:(1)偽造不存在的經濟事項原始憑證;(二)以現有的會計、經濟事項為基礎,誇大、縮小或者隱瞞事實,偽造原始憑證,如制作假發票、假收據、假工資單等假原始憑證;(3)由於審核不嚴或失職、喪失原則,會計人員根據偽造的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如根據假發票憑空編制會計憑證的行為。變造會計憑證,是指通過塗改、拼接、挖空或者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主要表現為:(1)塗改原始憑證中的日期、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2)使用電腦、復印機等先進工具對原始憑證進行二次處理;(3)由於審核不嚴或失職、喪失原則,會計人員根據塗改的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如根據塗改的發票編制會計憑證的行為。偽造會計賬簿是指根據偽造、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規定記賬,或者采用不同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計算依據對內對外登記會計賬簿,制作虛假會計賬簿的行為。篡改會計賬簿,是指通過塗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方式,改變會計賬簿真實內容的行為。如改變會計賬簿記錄的日期、單位名稱、摘要、數量、金額等。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是指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以真實、合法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為依據,擅自編造有關數據和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2.上述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只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3.上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1)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納稅人通過偽造、變造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或者在會計賬簿上多報支出、漏報或者少報收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金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稅金額10000元以上不滿6544。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未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且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且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根據《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此外,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列明出資、逃避出資、貪汙、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沒收財產、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刑法並沒有將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明確規定為單獨犯罪,只是在造成嚴重後果後,作為犯罪的情節和手段,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六、隱匿、故意銷毀會計信息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要理解這壹規定,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幾點:

1.隱瞞是指故意轉移和隱瞞。故意破壞就是故意破壞。

2.如果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只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3.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01條涉及刑事責任的規定。

七。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篡改、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指使、教唆、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要理解這壹規定,我們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1.指示意味著暗示他人按照他們的意願行事。

指揮是指用明確的手段指示他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脅迫是指在明知他人的命令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強迫他人執行其命令。

2.如果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只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3.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唆、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篡改、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01條涉及刑事責任的規定。

4.上述行為構成多人犯罪的,本罪為共同犯罪。

八、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不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記賬本位幣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不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法律對該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辦理。可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1.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2.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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