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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現狀如何?

壹,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現狀及問題

招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的主要形式,已在國際國內工程建設中廣泛實施。它是壹種競爭性采購方式,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調節手段。既能為業主選擇好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又能優化資源配置,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其本質特征是“公開、公平、公正”和“充分競爭”。實踐證明,招投標制是壹種成熟、科學、合理的工程承包方式,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的最佳途徑。改革開放以來,建築市場工程承包經歷了從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令性計劃和下達任務,到施工企業自行在市場上獲取業務,再到今天在有形建築市場(政府投資項目)參與投標。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由於建築市場的短缺和過度的市場競爭,各種建築企業或其代理人為獲得合同采取了許多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建築市場中的違法現象時有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成為反* * * *中的熱點問題。自2001以來,國家把建築市場作為規範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重點。各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開展了聲勢浩大的整治活動,查處了壹些典型案件,但並沒有從根本上扭轉混亂的市場秩序。建築市場的整治從1986開始幾乎每年都在進行,但建築市場仍然是違法違紀的高發區,只是發生在不同階段不同類別的人群中。建築市場存在的問題相當深,不是權宜之計和“運動戰”能解決的。必須從當前的社會背景和建築市場運行的制度設計中尋找原因,對癥下藥,達到規範市場的目的。當前,建築市場招投標活動中的問題焦點是政府投資項目,特別是這些項目在招投標階段的“暗箱操作”和“違規操作”,剝奪了潛在投標人公平競爭的機會,為壹些* * * *分子提供了尋租的沃土。雖然建築市場經過多次整治取得了壹定的成績,但違法行為從公開到隱蔽,從個人“拍板”到整個招投標過程中的不當“串聯操作”,形成了法定程序,實質上滲透了* * * *。這種情況如果不加以整治,危害更大,會使建築市場處於不良性競爭狀態,危及行業健康發展。二、當前招標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1、陪標現象:由於當前基建管理體制沒有完全從“計劃”轉向“項目”。有的部門濫用權利,把建設項目分配給壹些施工單位中標,有的只是陪襯;或者投標人相互串通,約定擡高或者壓低投標價格,取得中標資格,使招標成為壹個空殼,無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2.包工頭轉包:“轉包”的存在是當前“豆腐渣工程”的壹個根本原因。壹些企業中標後,直接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向其收取管理費,自己管,自己不搞管理,對工程質量安全不負責任。這種轉包現象使得壹些資質不足、沒有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質量和安全問題埋下了隱患。3.評標方法不夠科學,專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們還沒有建立起壹套科學的評標方法,以至於有些單位單純著眼於報價水平,整個評分方法偏重於定性評分而不是定量評分。專家的評價水平和專業素質有待提高。4.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有待進壹步規範:由於工程招標活動的監管模式,由審批管理改為依法進行過程監管,依法登記備案,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工程的招標操作由招標代理機構完成。由於我國招標代理業務起步較晚,招標代理市場發展不完善,壹些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導致壹些代理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誤區,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幫助業主選擇傾向性中標人。其次,對於機關的工作成果,沒有壹個很好的可操作性和量化的評價標準。5.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執法監督不力。三、改進和完善當前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若幹認識1,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招標方式訂立、履行、變更合同較為復雜,招標標的多為建設工程,技術性較強,加劇了問題的復雜性。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實行招投標制度以來,已經頒布了相當數量的招投標法律法規。然而,招投標立法明顯滯後於經濟發展,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要加快制定招投標配套法規,細化招投標監管和違規處罰辦法。2、嚴格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查出的違法行為,要壹查到底,嚴格執法。處理串通或鏈接的無效投標。3.加強部門合作,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實行招標負責人終身負責制,解決串標、陪標現象。作為招標方的代表,大多是施工單位的領導,用於投資的錢是國有的。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工程的價格與自己的切身利益沒有直接關系。個別招標負責人從投標人那裏得到了各種好處,默認確定中標人,這也是“陪標”現象的癥結所在。在我看來,要杜絕此類問題,招標負責人要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工程質量有問題就可以處罰。這樣可以防止壹些行政幹預的因素,避免招投標中的“陪標現象”。從源頭上杜絕了* * *現象,減少了類似虹橋的“豆腐渣”工程。4、調整監管模式,發揮招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招標投標法》第七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之壹是保護公平競爭,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同時,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包括不正當競爭在內的違法行為。(1)強化招標投標備案制度,實行招標投標書面報告制度、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公示制度、邀請審批制度。(二)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招投標監管市場主體信用檔案,記錄市場主體的表現和不良行為,並向社會公布。將企業信用狀況納入工程招標管理,招標辦、建設局(委)為此聯合下發了專門文件。將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與評標直接掛鉤,讓信用不良者無法立足;同時,通過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查處招投標中的違法行為,達到監督的目的。通過建設項目申請、施工單位資質審查和開標評標過程的監督,充分發揮招標管理機構的宏觀職能,規範工程項目的招標活動,真正保證工程建設的效益。(3)轉變監管理念,由項目建設前期的階段監管向項目全過程監管轉變,探索建立招投標管理後評估制度。5、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杜絕“轉包”問題。針對當前建築市場的“轉包”現象,監理工程師應充分發揮其監理職能。從質和量兩個方面來判定中標人是否存在轉包現象。6.加大檢察機關(1)的培育發展力度,利用各種業務培訓機會,加強對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2)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促進其規範執業。要依法加強對招標程序和過程的監督,嚴把招標文件重要條款關,防止招標人編制偏離三公原則,及時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確保招標工作依法進行。經業主簽字的項目業績評價後,代理機構將其納入招標代理機構專業水平的考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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