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串通投標、串通投標等行為
串通投標是指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或者投標人之間采用的不正當手段。
串通投標,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人利益,以謀取中標。
招標和串標的形式多種多樣,比較典型的有:
壹種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
二是投標人相互串通;
第三類是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串通。
掛靠、違規招標等。指壹些低資質、無資質的單位甚至個人通過借用、掛靠高資質單位的方式獲得投標資格參與投標。
非法招標是指投標人(總承包人或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將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施工或分包後未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出相應人員進駐施工現場,未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這些行為不僅造成國家建設資金的巨大損失,擾亂招投標市場秩序,影響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而且往往涉及商業賄賂,助長腐敗蔓延,危害極大。
二是低標、高結算等問題
由於激烈的投標競爭,招標人更傾向於選擇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利益。壹方面,低價競標可以碾壓對手;另壹方面,在施工過程中,利用簽證變相加價,可以彌補低價中標造成的經濟損失。
但是,低價中標的風險可想而知:
壹是承包商可以面臨資金缺口問題,導致無法按約定支付材料費和人工費;
二是施工過程中如果簽證、變更、設計等信息不規範,勢必影響後期結算;
第三,政府投資項目,勢必要經過審計、監察部門的大量審計。壹旦達不到投資規定,落戶之路將是艱難而漫長的。
三是項目初步設計不到位,簽證變更頻繁。
投標人承接工程後,招標人要求對設計進行重大變更(如施工圖定稿前招標,包括那些已經報批並實施的工程,施工過程中業主要求對圖紙進行變更),必然導致大量簽證,大大削弱預算確定性,大大增加工程造價,對投標人極為不利。
招標人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並約定投標價格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的,其投標將被拒絕。因此,投標人應特別註意招標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標限價。如果有最高限價,應註意不要超過;如果競買人認為最高限價過低,無利可圖,可以選擇放棄競買。
根據規定,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否則投標無效。在招標實踐中,招標人的下屬單位和關聯企業廣泛參與投標,與其他投標人形成了明顯的不正當競爭。對於如何界定“利益關系”,目前沒有相關規定,投標人應重視並謹慎對待這種投標,直至國家做出進壹步規定或說明。
四、合同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不壹致。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價格、質量、履約期限等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壹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五、提供虛假財務狀況或業績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和勞動關系證明的;
(四)提供虛假信用狀況的;
(五)其他欺詐行為。違反上述規定,不僅投標或者中標無效;還會被罰款,在壹定期限內取消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招標投標法》只規定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後拒絕交付投標文件,但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實踐中,壹些投標人接受了逾期送達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因此,《條例》明確規定,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予以拒絕。否則,規定招標人接受應當否決的投標文件的,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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