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軍犬的飼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重點限制區域內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允許飼養小型觀賞犬。第八條個人在重點限制區域內飼養小型觀賞犬,須由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當地獸醫檢疫部門出具《犬只免疫證明》,當地公安局或縣公安局審核批準《養犬許可證》後,方可飼養。
重點限制區域內的單位因警衛或科研工作確需養犬的,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當地獸醫檢疫部門出具《犬只免疫證》進行檢疫免疫,市公安局審核批準《養犬許可證》後方可飼養。
壹般情況下,單位或者個人在限制區域內養犬的,必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當地獸醫檢疫部門出具《犬只免疫證》後,經區公安分局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養犬許可證》後,方可飼養。
外國人申請養犬,由市公安局依照本辦法進行審查和辦理。
經批準養犬的公民,每戶只準養壹只。第九條個人在重點限制區域內飼養小型觀賞犬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請: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獨棟住宅。
(三)保證遵守養犬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條經批準養犬的,必須繳納登記費和年檢費。
重點限制區域每只犬第壹年註冊費4000元,以後每年年檢費2000元。壹般限制區每只犬首次登記費1,000元,每年年檢費500元。第十壹條經批準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餐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遊樂場、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車除外)和電梯。
(三)小型觀賞犬外出時必須由成年人牽領;經批準在壹般限制區域飼養的大型犬,應當圈養或者拴養,不得外出。
(4)小型觀賞犬的戶外時間為烏魯木齊時間下午18時至次日上午7時。
(五)養犬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幼犬每年免疫四次,持續半年,成年犬每年免疫兩次。第十二條養犬人在犬只傷害他人時,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衛生部門診治,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其他損失;受傷犬應及時送獸醫檢疫部門檢查,發現狂犬病應立即處理。第十三條從事犬類銷售、養殖、舉辦犬類展覽,以及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和醫院,必須經市公安局和市農牧主管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第十四條經批準的犬只需要交易的,必須持《養犬許可證》和《犬只免疫證》在指定的場所交易。需要運出本市的,必須持《養犬許可證》和《犬只免疫證》到市獸醫衛生監督管理所辦理《畜禽運輸檢疫證明》,交通部門憑《畜禽運輸檢疫證明》方可攜帶。第十五條無養犬許可證養犬或者逾期未驗證的,由所在地的區、縣公安局沒收犬只,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壹般情況下,無養犬許可證養犬或者逾期未驗證的,由當地公安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沒收犬只,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罰款。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由區、縣公安局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