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現在應該叫——未婚同居,二是重婚同居。第壹種是指男女雙方未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第二種是已婚夫婦有配偶與異性同居,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同居行為。
法律概念
1.壹男壹女無配偶,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公然同居,即重婚同居。
3.在公開同居關系之外與他人公開同居,即雙重同居。
規則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1項規定,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的,另壹方可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登記和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時,如果違法情節嚴重,應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
1,1986 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前,無配偶的男女(男女)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壹方面,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如果雙方在起訴時都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起訴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新規定實施以來,無配偶的男女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處理。
3.離婚後,雙方壹直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壹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4.已登記結婚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者事實婚姻關系的壹方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關系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前次婚姻關系壹方請求追究重婚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
後壹種婚姻關系應當解除。原婚姻關系壹方要求處理離婚的,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的離婚案件,應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解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出具調解書或裁定書;調解不能和解的,經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登記和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時,如果違法情節嚴重,應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擴展數據:
非法同居的處罰模式
1.離婚後,雙方未再婚,但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壹方起訴離婚後,壹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壹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經查證是非法同居的,應判決解除。
3.同居期間壹方死亡,另壹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以根據《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和互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4.違反情節嚴重的,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民事制裁。
5,對非法同居的處罰壹般是沒有的,既然沒有結婚登記,那就是未婚同居,現在也不算非法同居。
6.非婚同居期間生的孩子要交社會撫養費。
參考:百度百科-非法同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