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就《誌願服務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告知誌願者與誌願服務有關的所有信息和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為可能參加誌願服務造成人身危險的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得要求誌願者提供超出自身能力的誌願服務。
主體不限於誌願服務組織。
我國誌願服務還處於起步階段,活動不足,體制機制不完善,權益保障不夠。這需要通過國家壹級的立法來促進和規範。
征求意見稿共45條,分為總則、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誌願服務、促進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六章。
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這兩個最關鍵的概念,在征求意見稿中進行了界定。根據征求意見稿,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誌願服務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形式,其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考慮到實踐中誌願服務的主體不僅限於誌願服務組織,其他組織和單位也應當參照適用法規的相關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誌願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單位參照本條例開展誌願服務。
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從事誌願服務的誌願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為了鼓勵誌願者註冊,征求意見稿規定,誌願者可以向誌願服務組織登記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
無償出具服務證明。
鑒於誌願服務的個人性、無形性、過程性、時效性、風險性等特點,征求意見稿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首先是誌願服務的開始。征求意見稿規定,誌願者可以自行開展誌願服務或者接受誌願服務組織的安排參加誌願服務。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需要招募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也可以根據有誌願服務需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提供誌願服務。
二是誌願服務協議。征求意見稿規定,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應當就誌願服務的主要內容達成共識,並規定了應當簽訂書面誌願服務協議的情形以及誌願服務協議壹般應當包含的主要內容。
三是誌願服務的記錄和證明。誌願服務的記錄和證明是誌願服務的真實體現,是激勵誌願者的重要依據。為此,征求意見稿規定,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誌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誌願服務、培訓、表彰獎勵、評價等信息;誌願者因升學、深造、就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誌願服務證明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誌願服務記錄,免費並如實出具證明。
四是誌願者的相關保障。征求意見稿規定,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告知誌願者與誌願服務有關的所有信息以及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為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為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保障。開展誌願服務,應當尊重誌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犯其隱私;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泄露其相關信息。
大學生服務計入實踐學分。
為了促進和支持誌願服務的發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壹系列具體措施。
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誌願服務所需經費;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促進誌願服務發展的措施和方法;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鼓勵相關設施和場所對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給予優待;建立健全誌願服務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誌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可以通過依法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誌願服務組織向社會提供誌願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誌願服務信息。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誌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或者招募具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誌願服務意識,鼓勵和支持青少年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參與誌願服務。高校可以將學生參與誌願服務納入實踐學分管理。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誌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誌願服務文化。
對在誌願服務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誌願服務條例》如何為愛“加油”?
問候、回答、微笑、奉獻,在我們的國家,哪裏有需要,哪裏有困難,甚至哪裏有危險,哪裏就有他們的身影。他們被稱為誌願者,或者誌願者,在扶貧、教育、文化、醫療、法律、環保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熟悉情況的人都知道,我國誌願服務雖然起步晚,但發展很快,在誌願者規模、服務領域、服務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另壹方面,問題也比較突出。比如誌願服務意識還有待提高,積極性不夠。壹些“別有用心”的誌願者還存在湊熱鬧、三分鐘熱度甚至走過場、作秀的情況。誌願服務的資金支持不足,許多機構和組織往往難以為繼;誌願者權益保障堪憂。許多誌願者在幾分鐘內成為“臨時工”,從事超高強度、高強度和危險的工作...
對於問題,社會各界反響熱烈。有人分析原因,有人加油,有人出謀劃策...而且在很多聲音裏,制度化成了關鍵詞。「制度化」有多重要?從國外看,對誌願服務進行立法是國際通行做法;地方經驗也表明,立法領先地區的誌願服務也走在了全國前列。比如1999,廣東省頒布了全國第壹部誌願服務地方性法規,2001,山東省也通過了《山東省青年誌願服務條例》。這些先鋒已經成為誌願服務的標桿。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誌願服務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是制度化進程中的重要壹步。征求意見稿的出現是期待已久的事件。能給誌願服務加多少油?
從內容上看,條例有利於引導和規範全民誌願服務活動,維護誌願者和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真正將誌願服務活動納入法治軌道。它最大的價值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激發熱情。對於誌願服務來說,談錢是好事,做好事也需要“反哺”。意見稿規定,國家鼓勵有關組織和單位為推進誌願服務提供便利條件,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誌願服務所需經費”;另壹方面,在企事業單位錄用、公務員招考等方面會考慮誌願服務的經歷。誌願者將在旅遊景點等地獲得優惠待遇,此外,他們還可以享受為誌願服務捐贈財產的稅收優惠...這些激勵措施無疑為誌願服務事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第二,保障權益。誌願服務有風險,有時難免會遇到困難和糾紛。我該怎麽辦?意見稿明確了誌願服務組織的告知和風險提示義務,不得要求誌願者從事超出自身能力的服務。更重要的是,意見稿強調,誌願服務活動屬於大型公益活動或者存在人身安全風險的,應當簽訂三方書面誌願服務協議。這些規定讓誌願者沒有後顧之憂,也讓更多的人投身其中。
另外,培養意識。青少年是誌願服務的主力軍,意見稿特別提出,學校、家庭、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誌願服務意識,教育部門將會同有關單位制定綜合評價辦法;高校可以將學生參加誌願服務納入實踐學分管理。這些內容具有長遠眼光,對誌願服務事業大有裨益。
無論如何,誌願服務是壹個國家文明進步的標尺。誌願服務制度化是大勢所趨。在這個過程中,希望有更多的人關註,出現更多的“吹毛求疵”和鼓勵。我們相信,在制度的保駕護航下,中國的誌願服務壹定會走得更遠。
《誌願服務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發展誌願服務,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精神,規範誌願服務,保護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誌願服務。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服務的形式,自願無償開展的公益活動。
第四條開展誌願服務應當遵循合法、無償、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與和平,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執業,開展誌願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誌願服務所需經費。
第六條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要建立誌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誌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重大典型推廣。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誌願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誌願服務工作。
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工作範圍做好誌願服務工作。
第二章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
第七條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提供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組織的形式,其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社會服務機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國* * *生產黨組織,開展黨務活動。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九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促進行業交流,推動誌願服務發展。
第十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體力和技能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從事誌願服務的誌願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壹條誌願者可以向誌願服務組織登記其身份信息、聯系方式、服務時間、服務技能和個人基本信息。
第三章誌願服務
第十二條誌願者可以自行開展誌願服務,也可以接受誌願服務組織的安排參加誌願服務。
第十三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需要,招募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
誌願服務組織招募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時,應當告知所有與誌願服務相關的信息以及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十四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為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應當與誌願者的年齡、學歷、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誌願者提供超出自身能力的誌願服務。
誌願者可以拒絕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約定範圍的誌願服務。
第十六條有誌願服務需求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誌願服務組織申請誌願服務。
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誌願服務組織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誌願服務相關信息,並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對誌願服務信息進行核實,並及時給予答復。
第十七條開展誌願服務,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應當就誌願服務的主要內容達成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應當簽訂書面誌願服務協議:
(壹)任何壹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
(二)存在較高的人身安全風險,,
(三)為大型公益活動提供誌願服務,
(四)連續三個月以上提供誌願服務的,
(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八條誌願服務協議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誌願服務的內容、時間和地點,
(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安全措施,,
(4)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九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為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保障,幫助誌願者解決誌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誌願服務組織在安排誌願者參加可能造成人身危險的誌願服務前,應當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誌願者應當履行誌願服務協議約定的義務。誌願者因故不能參加或者完成約定的誌願服務時,應當及時告知。
第二十壹條誌願服務組織、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時,可以使用統壹的誌願服務標誌。
第二十二條開展誌願服務,應當尊重誌願服務對象和誌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犯誌願服務對象和誌願者的隱私,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誌願者提供專業誌願服務。
開展需要專門技能的誌願服務,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定。
第二十四條誌願服務對象應當為誌願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告知與誌願服務相關的安全風險和防範措施。
第二十五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誌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誌願服務、表彰獎勵、評價、培訓等情況,並歸集到國務院民政部門統壹或者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
誌願者因升學、深造、就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誌願服務證明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誌願服務記錄免費並如實出具證明。
誌願服務記錄和誌願服務證書的發放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
第二十六條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不得披露或者泄露其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援的,相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誌願服務組織、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誌願者及時有序開展誌願服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派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提供誌願服務,不得以誌願服務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四章促進措施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促進誌願服務發展的措施和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誌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誌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三十壹條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誌願服務意識,鼓勵和支持青少年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參加誌願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誌願服務綜合評價辦法。
高校可以將學生參與誌願服務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服務標準、資金預算和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誌願服務組織向社會提供誌願服務,並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和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誌願服務捐贈財產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對在誌願服務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或者招募具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公務員在參加考試時要註意自己誌願服務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鼓勵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公園、旅遊景點和場所對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給予優待。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誌願服務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統壹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及時向社會公開誌願服務信息。
第三十七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誌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誌願服務文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誌願服務過程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誌願服務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
(壹)泄露誌願者和誌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
(二)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收取報酬,
(三)未向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的,
(四)招募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未告知與誌願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或者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五)未按照規定為誌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
誌願服務組織有前款規定情形,被依法處理後壹年內再次出現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誌願服務組織未依法向誌願者發放誌願服務證,或者在發放誌願服務記錄和誌願服務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第四十壹條以誌願服務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壹)強行指派誌願者或者誌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誌願服務組織以外的組織和單位參照本條例開展誌願服務。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