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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了

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了

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人都會死,財產由繼承人繼承。死亡後辦理繼承公證的,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將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提交公證處辦理。我們來看看死後繼承公證及相關信息。

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1沒有有效遺囑,如果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會很麻煩。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比如小麗的父親去世後,小麗父母擁有的財產有壹半屬於父親的遺產,這部分繼承。由於沒有有效遺囑,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原則上安排比例分配。

當未來被繼承人的父母(即小麗的爺爺奶奶)死亡後,其在小麗父親房產中的份額,作為爺爺奶奶的遺產,在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中進行分配,使小麗的叔叔繼承小麗父母的房屋。

所以,不要以為自己的房子只繼承自己的房子,可以盡早立遺囑。

如果已經發生了法定繼承,就要盡快辦理繼承公證和相應的登記手續,否則繼承就沒完沒了,法定繼承人也不清楚,基本上就再也無法辦理登記了。題主的問題其實就是壹個沒有及時處理繼承的典型例子。如果父親去世後及時辦理繼承,爺爺奶奶放棄繼承,就不會有後續問題。

目前常見的繼承主要是房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金融資產的繼承,以及車輛、股權的繼承。

我國現行繼承法沒有對繼承公證作出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繼承是自願的,不屬於法律公證。

但是,為什麽很多人在進行遺產轉讓時,壹定要讓當事人對自己的繼承權進行公證呢?

第壹個原因:是由公證員的職業性質決定的。公證機構是我國法定的認證機構,公證機構通過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證書具有最高的證據效力和最高的證明效力。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除非有相反證據,公證書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繼承權公證書具有直接確定哪壹方繼承的效力。正是由於繼承權公證的上述效力,相關部門才會出臺規定,要求當事人在辦理繼承時,必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第二,是由繼承權的專業性決定的。繼承權的處理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法律工作。繼承關系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辦理過程中,需要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由哪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這項工作很復雜,有壹定的風險。公證機構作為我國的法定認證機構,在繼承權公證方面具有專業優勢和人才優勢。所以相關部門,比如不動產登記部門,銀行等。,會要求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從而降低自身的法律風險。

第三個原因是為了保護相關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現在的遺產,尤其是遺贈物,是比較值錢的,有些法定繼承人為了獨自占有遺贈物,會盡量隱瞞其他法定繼承人的信息。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公證處。

會經過多重程序對要辦理的繼承事項進行審核核實。如果發現壹方當事人作了虛假陳述,從而侵害了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權益,公證處將不予辦理。這樣壹些繼承人壟斷遺產的企圖就不會實現,從而很好地保護了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都是有關部門要求繼承權公證的原因。

中華遺囑庫主任陳凱律師提醒公眾,現在,房產已經成為遺產中最大的財產。財產繼承和轉移不需要公證,不代表不審查核實。無論是財產繼承公證,還是過戶部門的審核,都不會太容易。

關於財產繼承公證和審核的重點和難點,陳凱表示,主要有兩點:第壹是證明繼承人死亡。壹個人的第壹順序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也就是說,如果壹個人的父親去世了,他要辦理繼承房產的公證,他的爺爺奶奶可能已經去世了。公證的時候需要開他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但是這個死亡證明可能要在他爺爺奶奶住的地方開,往往很麻煩。

第二,辦理時,要求所有在世繼承人到場。但是有的人在外地,有的人出國了,有的人年紀大了,有的人不願意配合,往往導致人很難到這裏來。

這兩個問題怎麽解決?陳凱認為,首先要通過政府內部的信息互聯,打破信息孤島,讓死亡、關系等壹些認證信息可以內部查詢。其次,我們呼籲老人提前寫好遺囑,將財產分配給壹些人,這樣可以減少壹些證明材料,非繼承人辦理時也不用去現場。

他還特別強調,立遺囑時要立規範的遺囑,否則政府部門無法核實。

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1.死後遺產如何公證?

在公證處開繼承證明。辦理繼承公證應註意以下事項:

(壹)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

(二)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或者向其住所地公證處提交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原件;

(3)死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戶口註銷表》原件;

(四)房地產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五)繼承費用為遺產總額的2%;

(6)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組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也可由村(居)委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字蓋章(原件)。

第二,什麽情況下可以采用口頭遺囑?

民法典中規定,危急情況下可以使用口頭遺囑。主要是指當事人瀕臨死亡或者隨時有生命危險。這種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需要兩個見證人見證。在這種情況下,遺囑人可以通過書面、代寫、公證等方式立遺囑。,他不得立口頭遺囑。另外,如果遺囑人在緊急狀態解除後,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遺囑公證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遺囑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的意誌是真實的;

(三)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四)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五)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1.死後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繼承公證所需的其他證明材料:

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2.死者死亡證明(醫院和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3.房地產產權證明及清單(如房產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4.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組織或者勞動部門出具的申請繼承權公證的證明表格,用以證明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及其親屬關系證明;

5.法定繼承人單位之壹(註:此單位不得與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相同)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6.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以下之壹):醫院/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骨灰存放證、公墓證明、土葬證明、火化證明並提供死亡時間的證明);如果有失蹤人員,向法院提供宣告其失蹤的判決書。

7.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交經過公證的遺囑;有被執行人的,提交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8.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作出書面放棄。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提交經公證的棄權書(棄權書)。

9.所有繼承人都要出席,不能出席的要有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的,受托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明。

10、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繼承公證是否要求所有繼承人到場?

是的,所有的繼承人都必須出席。如果他們不在場,需要說明情況,並做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

辦理繼承公證要準備必要的材料。由於不同的被繼承人(死者)的財產類型和社會關系不同,繼承人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準備的材料也不同,這也是為什麽辦理繼承公證沒有固定的形式和材料清單的原因。

最好的辦法是當事人電話咨詢公證處工作人員,在公證處網上或現場留言。公證處工作人員在充分了解被繼承人情況後,將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辦理繼承公證所需的材料和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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