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管理人員)、財務總監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期貨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關於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期貨公司不得任命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期貨公司不得授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員實際履行相關職責,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範和公司章程,誠信勤勉。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應當依法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資格第六條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管理能力。第七條期貨公司除董事長、監事長和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第八條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第九條獨立董事不得與其任職的期貨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的獨立董事:
(壹)在期貨公司工作的人員或者其關聯方、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份的單位、期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有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期貨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貨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
(四)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有前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人員;
(六)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第十條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或者從事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或者從事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管理工作65,438+0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專業期貨能力。第十壹條期貨公司經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專業期貨能力。第十二條期貨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除具備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或者從事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或者從事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管理工作65,438+00年以上;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負責人2年以上,或者具有相當的頭寸管理經驗。第十三條擔任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的人員,除應當符合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並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2年以上;或者具有1年以上期貨業務經歷,並具有3年以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和合規業務經歷。
首席風險官的任命、績效和評估應保持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