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1994 65438+二月二十九日,第八屆NPC常委會第十次會議。
當天宣布開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犯罪。
如果犯了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獄是國家執行刑罰的機關。
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
第三條監獄應當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
結合原則會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第四條監獄應當依法監管罪犯。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
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
教育。
第五條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懲罰罪犯。
教育改革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在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應當以法律為依據。
實施監管。
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受到保障。
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保護、申訴、控告和其他權利
被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獄紀律,服從管理,接受管教。
教育,參加勞動。
第八條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的經費。監獄人民警察
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監獄設施經費和其他專項經費
費,列入國家預算。
國家為罪犯勞動提供必要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
第九條監獄依法使用的土地、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應當
監獄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
第十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監獄工作。
第二章監獄
第十壹條監獄的設立、撤銷和遷移,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辦理。
門批準。
第十二條監獄設監獄長壹人,副監獄長若幹人,根據實際情況設置。
有必要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並配備其他監獄管理人員。
監獄管理人員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條監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憲法和法律。
恪盡職守,秉公執法,紀律嚴明,廉潔奉公。
第十四條監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索取、收受或者侵占犯罪分子及其親屬財物的;
(三)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致使罪犯脫逃的;
(三)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罪犯的;
(四)侮辱罪犯人格的;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的;
(六)利用犯罪分子提供服務謀取私利的;
(七)違反規定,強迫犯罪分子私自投遞信件或者物品的;
(八)非法將罪犯監督權交給他人行使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章刑罰的執行
第壹節收監
第十五條被判處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應當緩期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在押罪犯。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執行。
幾個月內把罪犯送進監獄處決。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壹年的,應當予以看管。
代表執行。
第十六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
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
結案登記表應當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未收到上述文件的,不予接收。
監督;上述文書不全或者記載有誤的,由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執行。
應當及時補充或者更正;對於那些可能導致錯誤監禁的人,
未收監。
第十七條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
經審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妳可以暫時不接受監獄: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正在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
前款所列罪犯暫不收監的,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
監外臨時執行。暫予監外執行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關閉。
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在其居住地執行。前壹段
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原刑期未執行完畢的罪犯,應當受到公開懲罰
安全機關把他們送到監獄接受。
第十八條罪犯收監時,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經罪犯同意,由監獄保管或者歸還其家屬。
,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囚犯由女人民警察檢查。
第十九條罪犯不得與子女在監獄服刑。
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該通知應
自入院之日起五日內簽發。
第二節對犯罪分子申訴、控告和檢舉的處理
第二十壹條罪犯不服生效判決的,可以提出申訴。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罪犯的申訴。
第二十二條監獄應當及時報告罪犯的控告和檢舉材料。
處理或者轉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應當將結果通知監獄。
第二十三條罪犯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材料應當及時送達。
轉,不得截留。
第二十四條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進行表彰。
如果判決可能有錯誤,應當提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之日起。
六個月內通知監獄結果。
第三節監外執行
第二十五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獄服刑的,
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好的。
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經省、
由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審批機關應臨時給予批準。
監外執行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宣判的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
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行受理
自通知之日起壹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
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
立即重新檢查決定。
第二十七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在其居住地執行。
。原監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負責罪犯改造的監獄的執行情況。
安全機關。
第二十八條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刑期未滿的,負。
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接收服刑人員;監禁期滿的,由原海關關閉
把他帶到監獄釋放。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
海關應當及時通知原監獄。
第四節減刑和假釋
第二十九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偶有立功表現的,可根據監獄考核結果予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條減刑建議書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
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壹個月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
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個月。減刑裁定書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茶園。
第三十壹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緩期執行。
在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2
期滿,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省、自治區、
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查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規定。
規定的假釋條件,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申請假釋。
討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審查決定。
設置;案情復雜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長壹個月。假釋裁決代表
應該已經抄送人民檢察院了。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假釋的,監獄應當按期壹並假釋。
給個假釋證明。
被假釋的罪犯由公安機關監管。壹個假釋的罪犯正在假釋中。
期間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假釋監督管理的行為。
法律規定的行為不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假釋建議書之日起。
壹個月內審查並作出裁決。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假釋的,公安機關應當
把罪犯送進監獄。
第三十四條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犯罪分子,
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刑或者假釋。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的,應當從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五節釋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準予釋放。
證書。
第三十六條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辦理戶口登記。
註冊。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學生。
活下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
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
第四章監獄管理
第壹節分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監獄應當將成年男性罪犯、女性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分開關押。
關押和管理、改造未成年犯和女犯,應當照顧他們的身心特點。
點。
根據犯罪類型、刑罰種類、有期徒刑期限、改造表現等確定。
條件,罪犯被分開關押,以不同的方式管理。
第四十條女性罪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節警告
第四十壹條監獄的武裝警戒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並配備
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二條監獄發現在押罪犯脫逃時,應當立即逮捕。
不能立即抓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
監獄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條監獄應當根據監管需要設置警示設施。在監獄周圍
設置警戒隔離區,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入內。
第四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周圍的監區和工作區
和基層組織,應協助監獄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節約束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使用戒具:
(壹)罪犯脫逃的;
(2)犯罪分子使用暴力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險行為,需要采取防範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應當停止使用約束工具。
第四十六條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裝警察在執勤中遇有
有下列情形之壹,不使用武器無法制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
使用武器:
(壹)犯罪分子聚眾鬧事或者暴亂的;
(二)脫逃或者拒捕的;
(三)持有兇器或者其他危險物品的罪犯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破壞兇器的,
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
(四)搶劫罪犯的;
(5)犯罪分子搶奪武器。
使用武器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情況。
第四節溝通和會議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應當互通信件。
壹件應由監獄檢查。監獄發現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
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
屬和守護。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
。
第五節生活與健康
第五十條罪犯的生活水平按照國家規定的實物量計算。
第五十壹條罪犯的服裝由監獄統壹發放。
第五十二條應當考慮少數民族罪犯特殊的生活習慣。
顧。
第五十三條罪犯居住的監舍應當堅固、通風、透明、整潔。
註意保暖。
第五十四條監獄應當設置醫療機構、生活衛生設施,並修建
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監獄所在地區的醫療保健包括罪犯的醫療保健
衛生防疫計劃。
第五十五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其犯罪情況。
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制作。
醫學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學鑒定有疑問的,可以進行復查。
死因已經確定。罪犯家屬有疑問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犯罪分子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進行死因審查。
身份證明。
第六節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六條監獄應當建立罪犯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結果應當
水果作為獎懲罪犯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表彰。
物質獎勵或功績:
(壹)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工作,認罪服法。
在場;
(二)防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愛護公共財產,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取得壹定成績的;
(六)在預防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有壹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的其他貢獻。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執行。
其中半數以上在服刑期間壹直表現良好,出獄後不會再次危害社會。
可以,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允許他出獄探親。
第五十八條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
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處分:
(壹)聚眾擾亂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侮辱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淩其他犯罪分子的;
(四)盜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絕參加勞動或消極怠工,經教育無效的。
有;
(六)以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勞動的;
(7)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故意破壞生產的。
器樂;
(八)其他違反監規紀律的行為。
依照前款規定,罪犯的監禁期限為七日至十五日。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七節罪犯在服刑期間犯罪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六十條罪犯在監獄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調查結束後,寫出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
材料和證據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第六十壹條教育改造罪犯,應當因材施教,分類教育,采取
以理服人的原則是集體教育和個別教育相結合,在監獄裏教育配合。
教育與社會相結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監獄應當對罪犯執行法制、道德、情、策。
以及思想教育的未來。
第六十三條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後,由教育部門頒發。
所需的學歷證書。
第六十四條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
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者,由勞動部門發給結業證書。
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六十五條監獄鼓勵罪犯自學,考試合格者由有關部門聘任。
門相應的證書。
第六十六條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納入當地。
地區教育規劃。監獄應當設置教室、閱覽室和其他必要的教育設施。
。
第六十七條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活動。
娛樂活動。
第6+8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和
社會各界人士和罪犯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對罪犯進行教育。
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條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第七十條監獄應當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
改正壞習慣,養成工作習慣,學習生產技能,釋放後創造就業。
條件。
第七十壹條監獄應當參照有關國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時的規定執行;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工作時間。
。
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支付勞動報酬,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罪犯在工作中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收監。
按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
第七十四條對未成年犯的刑罰,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
第七十五條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和改造為主。還沒有
成年罪犯的勞動要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便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
可以為主。
監獄應當與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合作,照顧未成年犯。
為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十六條未成年人年滿十八周歲時,剩余刑期不得超過兩個刑期。
年,妳仍然可以留在少年拘留所執行剩余的刑期。
第七十七條本章沒有對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作出規定。
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