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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哪些法律與監獄有關。

朋友,我國有監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1994 65438+二月二十九日,第八屆NPC常委會第十次會議。

當天宣布開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犯罪。

如果犯了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獄是國家執行刑罰的機關。

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

第三條監獄應當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

結合原則會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第四條監獄應當依法監管罪犯。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

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

教育。

第五條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懲罰罪犯。

教育改革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在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應當以法律為依據。

實施監管。

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受到保障。

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保護、申訴、控告和其他權利

被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獄紀律,服從管理,接受管教。

教育,參加勞動。

第八條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的經費。監獄人民警察

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監獄設施經費和其他專項經費

費,列入國家預算。

國家為罪犯勞動提供必要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

第九條監獄依法使用的土地、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應當

監獄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第十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監獄工作。

第二章監獄

第十壹條監獄的設立、撤銷和遷移,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辦理。

門批準。

第十二條監獄設監獄長壹人,副監獄長若幹人,根據實際情況設置。

有必要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並配備其他監獄管理人員。

監獄管理人員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條監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憲法和法律。

恪盡職守,秉公執法,紀律嚴明,廉潔奉公。

第十四條監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索取、收受或者侵占犯罪分子及其親屬財物的;

(三)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致使罪犯脫逃的;

(三)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罪犯的;

(四)侮辱罪犯人格的;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的;

(六)利用犯罪分子提供服務謀取私利的;

(七)違反規定,強迫犯罪分子私自投遞信件或者物品的;

(八)非法將罪犯監督權交給他人行使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章刑罰的執行

第壹節收監

第十五條被判處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應當緩期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在押罪犯。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執行。

幾個月內把罪犯送進監獄處決。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壹年的,應當予以看管。

代表執行。

第十六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

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

結案登記表應當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未收到上述文件的,不予接收。

監督;上述文書不全或者記載有誤的,由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執行。

應當及時補充或者更正;對於那些可能導致錯誤監禁的人,

未收監。

第十七條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

經審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妳可以暫時不接受監獄: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正在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

前款所列罪犯暫不收監的,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

監外臨時執行。暫予監外執行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關閉。

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在其居住地執行。前壹段

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原刑期未執行完畢的罪犯,應當受到公開懲罰

安全機關把他們送到監獄接受。

第十八條罪犯收監時,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經罪犯同意,由監獄保管或者歸還其家屬。

,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囚犯由女人民警察檢查。

第十九條罪犯不得與子女在監獄服刑。

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該通知應

自入院之日起五日內簽發。

第二節對犯罪分子申訴、控告和檢舉的處理

第二十壹條罪犯不服生效判決的,可以提出申訴。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罪犯的申訴。

第二十二條監獄應當及時報告罪犯的控告和檢舉材料。

處理或者轉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應當將結果通知監獄。

第二十三條罪犯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材料應當及時送達。

轉,不得截留。

第二十四條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進行表彰。

如果判決可能有錯誤,應當提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之日起。

六個月內通知監獄結果。

第三節監外執行

第二十五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獄服刑的,

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好的。

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經省、

由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審批機關應臨時給予批準。

監外執行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宣判的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行受理

自通知之日起壹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

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

立即重新檢查決定。

第二十七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在其居住地執行。

。原監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負責罪犯改造的監獄的執行情況。

安全機關。

第二十八條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刑期未滿的,負。

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接收服刑人員;監禁期滿的,由原海關關閉

把他帶到監獄釋放。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

海關應當及時通知原監獄。

第四節減刑和假釋

第二十九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偶有立功表現的,可根據監獄考核結果予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條減刑建議書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

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壹個月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

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個月。減刑裁定書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茶園。

第三十壹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緩期執行。

在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2

期滿,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省、自治區、

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查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規定。

規定的假釋條件,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申請假釋。

討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審查決定。

設置;案情復雜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長壹個月。假釋裁決代表

應該已經抄送人民檢察院了。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假釋的,監獄應當按期壹並假釋。

給個假釋證明。

被假釋的罪犯由公安機關監管。壹個假釋的罪犯正在假釋中。

期間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假釋監督管理的行為。

法律規定的行為不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假釋建議書之日起。

壹個月內審查並作出裁決。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假釋的,公安機關應當

把罪犯送進監獄。

第三十四條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犯罪分子,

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刑或者假釋。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的,應當從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五節釋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準予釋放。

證書。

第三十六條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辦理戶口登記。

註冊。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學生。

活下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

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監獄管理

第壹節分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監獄應當將成年男性罪犯、女性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分開關押。

關押和管理、改造未成年犯和女犯,應當照顧他們的身心特點。

點。

根據犯罪類型、刑罰種類、有期徒刑期限、改造表現等確定。

條件,罪犯被分開關押,以不同的方式管理。

第四十條女性罪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節警告

第四十壹條監獄的武裝警戒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並配備

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二條監獄發現在押罪犯脫逃時,應當立即逮捕。

不能立即抓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

監獄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條監獄應當根據監管需要設置警示設施。在監獄周圍

設置警戒隔離區,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入內。

第四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周圍的監區和工作區

和基層組織,應協助監獄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節約束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使用戒具:

(壹)罪犯脫逃的;

(2)犯罪分子使用暴力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險行為,需要采取防範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應當停止使用約束工具。

第四十六條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裝警察在執勤中遇有

有下列情形之壹,不使用武器無法制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

使用武器:

(壹)犯罪分子聚眾鬧事或者暴亂的;

(二)脫逃或者拒捕的;

(三)持有兇器或者其他危險物品的罪犯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破壞兇器的,

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

(四)搶劫罪犯的;

(5)犯罪分子搶奪武器。

使用武器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情況。

第四節溝通和會議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應當互通信件。

壹件應由監獄檢查。監獄發現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

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

屬和守護。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

第五節生活與健康

第五十條罪犯的生活水平按照國家規定的實物量計算。

第五十壹條罪犯的服裝由監獄統壹發放。

第五十二條應當考慮少數民族罪犯特殊的生活習慣。

顧。

第五十三條罪犯居住的監舍應當堅固、通風、透明、整潔。

註意保暖。

第五十四條監獄應當設置醫療機構、生活衛生設施,並修建

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監獄所在地區的醫療保健包括罪犯的醫療保健

衛生防疫計劃。

第五十五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其犯罪情況。

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制作。

醫學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學鑒定有疑問的,可以進行復查。

死因已經確定。罪犯家屬有疑問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犯罪分子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進行死因審查。

身份證明。

第六節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六條監獄應當建立罪犯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結果應當

水果作為獎懲罪犯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表彰。

物質獎勵或功績:

(壹)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工作,認罪服法。

在場;

(二)防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愛護公共財產,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取得壹定成績的;

(六)在預防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有壹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的其他貢獻。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執行。

其中半數以上在服刑期間壹直表現良好,出獄後不會再次危害社會。

可以,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允許他出獄探親。

第五十八條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

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處分:

(壹)聚眾擾亂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侮辱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淩其他犯罪分子的;

(四)盜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絕參加勞動或消極怠工,經教育無效的。

有;

(六)以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勞動的;

(7)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故意破壞生產的。

器樂;

(八)其他違反監規紀律的行為。

依照前款規定,罪犯的監禁期限為七日至十五日。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七節罪犯在服刑期間犯罪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六十條罪犯在監獄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調查結束後,寫出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

材料和證據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第六十壹條教育改造罪犯,應當因材施教,分類教育,采取

以理服人的原則是集體教育和個別教育相結合,在監獄裏教育配合。

教育與社會相結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監獄應當對罪犯執行法制、道德、情、策。

以及思想教育的未來。

第六十三條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後,由教育部門頒發。

所需的學歷證書。

第六十四條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

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者,由勞動部門發給結業證書。

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六十五條監獄鼓勵罪犯自學,考試合格者由有關部門聘任。

門相應的證書。

第六十六條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納入當地。

地區教育規劃。監獄應當設置教室、閱覽室和其他必要的教育設施。

第六十七條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活動。

娛樂活動。

第6+8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和

社會各界人士和罪犯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對罪犯進行教育。

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條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第七十條監獄應當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

改正壞習慣,養成工作習慣,學習生產技能,釋放後創造就業。

條件。

第七十壹條監獄應當參照有關國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時的規定執行;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工作時間。

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支付勞動報酬,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罪犯在工作中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收監。

按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

第七十四條對未成年犯的刑罰,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

第七十五條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和改造為主。還沒有

成年罪犯的勞動要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便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

可以為主。

監獄應當與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合作,照顧未成年犯。

為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十六條未成年人年滿十八周歲時,剩余刑期不得超過兩個刑期。

年,妳仍然可以留在少年拘留所執行剩余的刑期。

第七十七條本章沒有對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作出規定。

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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