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程序法的救濟途徑(1)空間效力空間效力又叫地域效力,行政程序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程序法適用的地理範圍。中國的《行政訴訟法》適用於中國國家主權所涵蓋的所有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及其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中國註冊的船只和飛機在公海上通常被認為是中國的領土。中國境內的所有行政案件和行政訴訟活動都受中國行政訴訟法管轄。但也有例外:第壹,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不受中國(大陸)行政訴訟法的管轄;二是關於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2)時效《行政訴訟法》的時效是指《行政訴訟法》生效的時間、失效的時間,以及對法律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有溯及力,即溯及力。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本法自1990 10 10月1日起施行。”這裏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生效日期。同時,我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力。(3)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於誰,對誰有約束力,對誰沒有約束力。我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采用屬地原則確定其對人的效力,我國行政訴訟法適用於我國行政訴訟的所有當事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第七十條,這些當事人包括:我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境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依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行政訴訟法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凡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在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內提起的案件,壹律按行政訴訟法審理解決。二。行政復議程序行政復議程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所遵循的步驟。它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相比,行政程序簡單高效。但行政復議作為壹種行政裁決制度,具有準司法性,在程序上應盡可能司法化,以保證復議活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申請與受理(1)行政復議申請以申請為依據。是基於行政相對人的主動,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答辯人。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4.屬於申請復議的範圍。5.屬於復議受理機關的管轄範圍。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16條規定,申請復議還必須符合以下程序性條件:(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二)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後,應當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復習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項: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2.該應用程序是否是重復的應用程序。3 .案件是否已被人民法院受理。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如下處理:①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二)復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本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3)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是簡單的撤回。三。行政復議聽證與決定(1)復議聽證1,聽證前準備(1)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2)調查取證。復議機關調查收集證據的方式有兩種:壹是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二是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取證。(3)變更或增加當事人。2.審理的內容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機關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3.審理方式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但是在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意見。”可見,書面審理是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基本形式。4.審理依據復議機關只能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規範性文件審理復議案件。5.具體行政行為在審判中的效力《行政復議法》第21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從而確立了復議不停止執行的制度。但是,如果不毫無例外地中止復議,就有可能使違法的、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得以執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復議法不僅確立了復議不停止執行的原則,還規定了該原則的例外:(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依職權決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二)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請求合理的;決定停止執行。(四)依法停止執行的。6.聽證期限《行政復議法》第31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二)復議決定行政復議協作會議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後,應當作出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法,復議決定有四種:(1)維持決定。(2)執行決定。履行決定是指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部分法定職責的決定。(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是指復議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②應用依據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4)賠償決定。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請求賠償的,復議機關在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同時,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使被申請人依法賠償。送達與執行(壹)送達方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計算。(二)行政復議決定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有時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拒絕履行。這時,強制執行就變得必要了,否則,行政復議的國家權威就無法確立。1.被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作出復議決定的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履行。並對被申請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2.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被申請人不履行最終復議決定,或者逾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根據復議決定的不同內容采取不同措施:(1)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復議機關作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的,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行政處罰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請這兩種法律救濟途徑,即向行政機關和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然後等待法院或行政機關發出相關通知。如果對判決有疑問,案件肯定會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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