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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傷殘鑒定標準

壹級殘疾

(壹)、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植物狀態;

2.極度精神發育遲滯(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2)、頭面部損傷引起的:

1,雙側眼球丟失;

2.壹只眼睛缺失,另壹只眼睛嚴重畸形,失明5級。

(3)脊柱胸段損傷導致嚴重的異常愈合和嚴重的呼吸功能障礙。

(4)頸部損傷引起的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5)、胸部損傷引起的:

1,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部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引起的:

1,胃、腸、消化腺等部位被切除,嚴重阻礙消化吸收功能,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2、雙側腎切除或功能完全喪失,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七)、肢體損傷引起的: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2.兩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壹肢功能喪失50%以上;

3.兩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壹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5.壹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兩肢完全喪失功能。

6、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8)皮膚損傷引起的疤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76%以上。

繼發性殘疾

(壹),——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要隨時幫助;

2.完全失語癥;

3、雙目失明5級

4、四肢癱(二級以下兩肢以上肌力);

5、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2)、頭面部損傷引起的:

1,壹只眼球缺失,另壹只眼四級失明;或者壹只眼睛缺失,另壹只眼睛嚴重畸形伴3級以上失明;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重度畸形)伴雙眼失明4級以上;或單眼皮重度下垂(或重度畸形),壹只眼失明4級以上,另壹只眼失明5級;

3、雙目失明5級;

4.雙耳極度聽力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或雙耳極度聽力障礙伴壹側耳廓缺失,另壹側耳廓嚴重畸形;

5、總疤痕形成。

(3)胸椎損傷引起的嚴重異常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礙。

(4)頸部損傷引起的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5)、胸部損傷引起的:

1,肺葉切除或廣泛而嚴重的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外傷致壹側腎臟切除或功能完全喪失,另壹側腎功能嚴重障礙。

(七)、肢體損傷引起的:

1,雙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

2.壹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壹肢完全喪失功能;

3、兩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8)皮膚損傷引起的疤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68%以上。

三級殘疾

(壹),——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或精神障礙,無法完全獨立生活,需要持續監護;

2.重度創傷性癲癇,藥物無法控制。平均大發作每月壹次以上或平均局部發作每月四次以上或平均小發作每周七次以上或平均精神運動性發作每月三次以上;

3、雙側重度面癱,難以恢復;

4.嚴重的不自主運動或* * *共濟失調;

5、四肢癱(三級以下兩肢以上肌力);

6.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2)、頭面部損傷引起的:

1,壹只眼球缺失,另壹只眼失明三級;或者壹只眼睛缺失,另壹只眼睛嚴重畸形,低視力2級。

2.雙眼失明3級以上的重度雙側眼瞼下垂(或重度畸形);或單眼皮重度下垂(或重度畸形),壹只眼失明3級以上,另壹只眼失明4級以上;

3.4級以上盲眼;

4.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5、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缺失24顆以上;

6.雙耳極度聽力障礙伴壹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7、壹耳極度聽力障礙,另壹耳重度聽力障礙,壹耳缺失(或嚴重畸形),另壹耳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雙耳重度聽力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或雙耳重度聽力障礙伴壹側耳廓缺失,另壹側耳廓嚴重畸形;

9、面部疤痕形成80%以上。

(3)脊柱胸段損傷導致嚴重異常愈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頸部損傷引起的: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能力完全喪失;

2、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損傷引起的:

1,肺葉切除或廣泛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I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引起的:

1,胃、腸、消化腺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2.壹側腎臟切除或完全喪失,另壹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者嚴重的雙側腎功能不全。

(7)、骨盆損傷引起的:

1,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2、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8)會陰損傷致雙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9)、肢體損傷引起的:

1,雙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2.壹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壹肢功能喪失50%以上;

3.壹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壹肢完全喪失功能;

4.壹肢完全喪失功能,另壹肢喪失功能50%以上。

(10)皮膚損傷引起的疤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60%以上。

四級殘疾

(壹),——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中度精神發育遲滯(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有時需要幫助;

2.重度運動性失語或重度感覺性失語;

3、四肢癱(四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4.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5.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2)、頭面部損傷引起的:

1,壹只眼球缺失,另壹只眼視力低2級;或者壹只眼睛缺失,另壹只眼睛嚴重畸形,視力低下1。

2、雙側眼瞼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以上;或單眼皮重度下垂(或重度畸形),壹只眼視力低2級以上,另壹只眼低盲3級以上;

3.雙眼失明3級以上;

4.雙眼視覺極度缺陷(直徑小於10);

5.雙耳聽力極度受損;

6.壹耳極度聽力障礙,另壹耳重度聽力障礙伴單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雙耳重度聽力障礙伴單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

8.雙耳中重度聽力障礙,雙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或雙耳中重度聽力障礙,壹側耳廓缺失,另壹側耳廓嚴重變形;

9、面部疤痕形成60%以上。

(3)脊柱胸段損傷導致嚴重異常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頸部損傷引起的: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能力喪失75%以上;

2、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損傷引起的:

1,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2、明顯的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致壹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壹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7)陰莖體因會陰損傷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8)外陰和陰道損傷引起的陰道閉鎖。

(九)、肢體損傷造成雙手完全喪失或功能喪失。

(10)皮膚損傷引起的疤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52%以上。

五級殘疾

(壹),——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中度精神發育遲滯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個月壹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兩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壹次以上。

3.嚴重失用癥或失認癥;

4、單側重度面癱,難以恢復;

5.偏癱或截癱(壹肢以上肌力在2級以下);

6.癱瘓(肌力2級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2)、頭面部損傷引起的:

1,壹只眼損失另壹只眼視力低1;壹側眼球缺失,壹只眼嚴重畸形,視力接近正常;

2.雙眼低視力1的重度雙側眼瞼下垂(或重度畸形);或單眼皮重度下垂(或重度畸形),此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壹眼低視力2級以上;

3、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4.嚴重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20;

5、舌肌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6、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缺失20顆以上。

7.壹耳極度聽力障礙,另壹耳重度聽力障礙;

8.雙耳重度聽力障礙,單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雙耳中重度聽力障礙,單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

10,雙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

11,外鼻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12,面部疤痕形成40%以上。

(3)胸椎損傷導致愈合異常,影響呼吸功能。

(4)、頸部損傷引起的: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能力喪失50%以上;

2、影響呼吸功能。

(5)、胸部損傷引起的:

1,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微影響呼吸功能。

2.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引起的:

1,胃、腸、消化腺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2、壹側腎臟切除或功能完全喪失,另壹側腎功能輕度受損。

(7)、骨盆損傷引起的:

1,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2.膀胱切除術;

3.尿道閉鎖;

4、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8)會陰損傷導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陰、陰道損傷,造成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10)、肢體損傷: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2.壹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3.壹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壹肢功能喪失50%以上;

4.壹條肢體完全失去功能。

(十壹)、皮膚損傷造成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44%以上。

六級殘疾

(壹),——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中度精神發育遲滯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可部分代償,部分人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2.伴有失寫癥的嚴重失讀癥;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3.偏癱或截癱(壹肢肌力在3級以下);

4.癱瘓(肌力3級以下);

5.嚴重的勃起障礙。

(2)、頭面部損傷引起的:

1,壹只眼缺失另壹只眼視力接近正常;或壹側眼球缺失,另壹只眼嚴重畸形;

2.雙眼視力接近正常的重度雙側眼瞼下垂(或重度畸形);或單眼皮重度下垂(或重度畸形),此眼視力接近正常,另壹眼低視力在1水平以上;

3、雙眼低視力1;

4.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5、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齒閉合。

6.壹耳極度聽力障礙,另壹耳中度聽力障礙;或者雙耳聽力嚴重受損;

7.壹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壹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積超過20%;

9、面部大量小疤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3)脊柱損傷導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完全喪失活動能力。

(4)頸部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能力喪失25%以上。

(5)腹部損傷致壹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壹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6)、骨盆損傷引起的:

1,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2.全子宮切除術。

(7)會陰損傷導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8)外陰和陰道損傷引起的陰道狹窄和功能障礙。

(9)、肢體損傷引起的: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2.跗跖關節以上雙足缺失;

3.壹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10)皮膚損傷引起的疤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36%以上。

七級殘疾

(壹),——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平均每半年大發作壹次以上或平均每年2月局限性發作兩次以上或平均每周小發作兩次以上或平均每年2月精神運動性發作壹次以上;

3.中度失用癥或失認癥;

4.嚴重構音障礙;

5、偏癱或截癱(壹肢肌力4級);

6.癱瘓(肌力4級);

7.偏癱還是偏癱。

(2)、頭面部損傷引起的:

1,失去壹個眼球;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重度畸形);

3、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嚴重張口受限;

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缺失16以上;

5.壹耳極度聽力障礙,另壹耳中度聽力障礙;或壹耳重度聽力障礙,另壹耳中度聽力障礙;

6.壹耳缺失(或嚴重畸形),另壹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大部分有缺陷(或變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積超過24平方厘米;

9、面部大量小疤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10,頭皮無毛75%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能力喪失75%以上。

(4)頸前三角區的瘢痕75%以上是頸部損傷所致。

(5)、胸部損傷引起的:

1,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重度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6)腹部損傷引起的中度雙側腎功能不全。

(7)、骨盆損傷引起的: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差大於8cm

2.女性骨盆嚴重變形,產道被破壞;

3、壹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壹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八)、會陰損傷引起的:

1,陰莖體部分缺失(或畸形);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9)、肢體損傷引起的: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2、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3.雙滿拱結構完全破壞;

4.跗跖關節以上壹腳缺失;

5.雙下肢長度差大於8cm

6、壹肢功能喪失75%以上。

(10)皮膚損傷引起的疤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28%以上。

八級殘疾

(壹),——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或精神障礙,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活動部分受限;

2.中度失讀癥伴失寫癥;

3.半長或部分長深度感覺喪失;

4、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2)、頭面部損傷引起的:

1,壹眼盲,四級以上;

2.壹只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3、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缺失12以上;

4.壹只耳朵聽力極度受損;或壹耳重度聽力障礙,另壹耳中度聽力障礙;或雙耳中度或重度聽力障礙;

5.壹個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6、鼻尖及壹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5438±08平方厘米;

8、面部大量小疤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9、頭皮無毛50%以上;

10,頜面骨或軟組織缺損超過32立方厘米。

(3)、脊髓損傷引起的: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能力喪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壓縮性骨折。

(4)前三角50%以上的疤痕是頸部損傷造成的。

(5)、胸部損傷引起的:

1,女性壹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壹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以上肋骨骨折。

(6)、腹部損傷引起的:

1,胃、腸、消化腺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術;

3.單側腎切除或嚴重腎功能不全。

(7)、骨盆損傷引起的: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差大於6cm

2.雙側輸尿管重度狹窄,或壹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壹側輸尿管狹窄;

3.尿道嚴重狹窄。

(八)、會陰損傷引起的: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9)外陰、陰道損傷引起的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10)、肢體損傷: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2.75%以上的手感覺缺失;

3.壹拱結構完全破壞,另壹拱結構破壞超過1/3;

4.雙足及十趾功能完全喪失或喪失;

5.雙下肢長度差大於6cm

6、壹肢功能喪失50%以上;

(十壹)、皮膚損傷造成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20%以上。

9級殘疾

(壹),——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部分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每年1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年6月3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4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年6月2次以上;

3.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

4、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偏癱或半身不遂;

6、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2)、頭面部損傷引起的:

1,壹眼盲,三級以上;

2.雙側上瞼下垂(或畸形);或單眼皮嚴重下垂(或嚴重畸形);

3.極端視野缺損(直徑小於10);

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8顆以上;

5、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以上;

6、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壹只耳朵聽力嚴重受損;或壹耳中度至重度聽力障礙,另壹耳中度聽力障礙;

9.壹耳廊缺失(或變形)50%以上;

10,1個鼻翼缺損(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大於12平方厘米,或面部線狀瘢痕大於20cm

12、面部輕度麻痹痕跡(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大於30平方厘米;

13,頭皮無毛25%以上;

14,頜面骨及軟組織缺損大於16立方厘米。

(3)、脊髓損傷引起的: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能力喪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粉碎性骨折。

(4)、頸部損傷引起的:

1,重度聲音嘶啞;

2.頸前三角區的瘢痕形成超過25%。

(5)、胸部損傷引起的:

1,女性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8根肋骨以上骨折或4根肋骨以上缺失;

3.肺葉切除術;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6)、腹部損傷引起的:

1,胃、腸、消化腺部分切除;

2.膽囊切除術;

3.部分脾切除術;

4.腎部分切除術或中度腎功能不全。

(7)、骨盆損傷引起的: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差大於4cm

2.嚴重骨盆畸形愈合;

3.尿道狹窄;

4.膀胱部分切除術;

5.壹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6.子宮部分切除術;

7、直腸和肛門損傷,留下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八)、會陰損傷引起的: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9)、肢體損傷引起的:

1,缺手(或功能喪失)10%以上;

2.50%以上的手感覺缺失;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4.雙足及十趾喪失(或功能喪失)50%以上;

5、全拱結構損壞;

6.上肢長度差大於10cm;

7.雙下肢長度差大於4cm

8.骺板以上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

9、壹肢功能喪失25%以上。

(X)由皮膚損傷引起的疤痕形成達到超過體表面積的12%。

10級殘疾

(壹),——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輕度受限;

2.外傷性癲癇可通過藥物控制,但腦電圖改變為中度以上;

3.輕度失語癥或構音障礙;

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 * *共濟失調;

6、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7.半身或半身型缺乏淺感覺分離。

8、壹肢完全感覺喪失

9.節段性完全感覺喪失;

10,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2)、頭面部損傷引起的:

1,視力低下壹目了然1;

2.壹眼瞼下垂或變形;

3.中度視野缺損(直徑小於60);

4、淚小管損傷,留下眼淚溢出癥狀;

5、眼內異物殘留

6.外傷性白內障;

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缺失4顆以上;

9、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顆以上;

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變形);

12,壹耳中重度聽力障礙;或雙耳中度聽力障礙;

13,壹個耳廓缺失(或變形)超過10%;

14,鼻尖缺失(或變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大於6平方厘米;或面部線疤大於10cm;

16,面部小疲勞痕(或色素明顯變化)面積大於15平方厘米;

17,頭皮無毛且40多平方厘米;

18,-骨缺損大於4平方厘米,遺留輕度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或者——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大於8立方厘米。

(3)、脊髓損傷引起的:

1,頸椎或腰椎畸形恢復,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胸椎愈合異常輕微影響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壓縮性骨折三分之壹以上。

(4)、頸部損傷引起的: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能力喪失10%以上;

2.輕微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3.頸前三角瘢痕面積超過20平方厘米。

(5)、胸部損傷引起的:

1,女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骨以上骨折;或2根以上肋骨缺失;

3.肺破裂修復術;

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6)、腹部損傷引起的:

1,胃、腸、消化腺破裂修復;

2.膽囊破裂修復術;

3.腸系膜損傷的修復;

4、脾破裂修補;

5、腎破裂修補或輕度腎功能不全;

6.膈肌破裂修復術。

(7)、骨盆損傷引起的: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差大於2cm

2、骨盆畸形愈合;

3.壹個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4.壹條輸卵管缺失或閉塞;

5.子宮破裂修復術;

6.壹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膀胱破裂修復術;

8.輕度尿道狹窄;

9、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八)、會陰損傷引起的: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3.壹個輸精管缺失(或閉塞);

4.壹個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5、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陰、陰道損傷引起的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10)、肢體損傷: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感覺喪失25%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4、壹次全拱結構損壞超過1/3;

5.雙足趾缺失(或功能喪失)20%以上;

6.上肢長度差大於4cm

7.雙下肢長度差大於2cm

8、四肢長骨骺板以上線形骨折;

9、壹肢功能喪失65438±00%以上。

(十壹)、皮膚損傷造成的癱瘓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4%以上。

人身傷害壹般分為十個等級,每個等級的具體內容都不壹樣。

法律依據:

人類傷害和殘疾程度的分類

第四條

應根據損傷治療的後果或結局,客觀評估組織器官喪失和(或)功能障礙的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認定。

3.受傷者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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