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讀於崇明縣東門中學初三年級。1997年8月4日,法院判決原告父親余某與母親夏某離婚,原告隨母親生活,余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元。1999年8月,原告母親夏被診斷為重度精神殘疾,無業。原告由她的祖父母撫養。2005年,原告上初中預備班後,被告每月支付給原告的撫養費增至150元,履行至65438+2008年2月。
現物價上漲,學校費用增加,原被告每月支付的撫養費150元已不能滿足原告日常生活需要,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余某自65438+2008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800元,並全額承擔原告今後的教育費用和醫療費用;2.被告於給付原告2006年1至2008年11每月生活費800元,共計18400元;3.被告余某自18965438至2008年承擔原告教育費、醫療費18517元、自行車購買費18917元。
被告辯稱,被告患有肺結核等疾病,在家庭小作坊工作,收入較低。2005年支付給原告的撫養費已增至150元,2008年2月已履行完畢,故不同意原申請。
另查明,原告爺爺張每月享受養老金1265元,奶奶每月享受小城鎮社保金607元。被告人余已再婚並育有壹子,在嶽母經營的電腦刺繡作坊工作。
裁判員
經本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余自2008年6月165438+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余生活費400元,至其18周歲止,並憑票據支付原告余的全部教育費、醫療費(報銷除外)。
二、原告余的其他申請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
被告余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余每月800元費用至原告18周歲?
原告要求補足其2006年6月65438+10月至2008年6月65438+10月每月生活費8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是否應予支持?
法理分析
被告余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余每月800元費用至原告18周歲?
本案中,1997年8月4日,原告父親余某(被告余某)與母親夏某離婚,原告隨母親* * *,余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元。此時,根據(1997)崇民初字第38號(1)民事判決書可知,被告余與夏離婚,法院已對其應支付的贍養費作出判決。
被告夏按法院判決每月支付撫養費100元至2005年,即原告上初中預備班後,被告每月支付給原告的撫養費增至150元,履行至65438+2008年2月。此時可以認為被告與原告的祖父母達成協議(1999年8月,原告母親夏被診斷為重度精神殘疾,無業),即雙方約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150元。
此時,原告以物價上漲為由,要求被告支付每月撫養費8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壹方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出原協議或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婚姻法認為,在某些情況下,父母應當支付超出約定的合理贍養費。但是註意,我們在考察父母是否應該支付協議之外的贍養費時,還涉及到多少的問題。超出部分顯然與支付撫養費的雙方經濟條件有關。
審查雙方經濟狀況可知,原告母親夏某自1999被診斷為重度精神殘疾,無能力贍養原告。原告的爺爺奶奶在這十年裏承擔了撫養和照顧的雙重責任。現在原告的爺爺奶奶年紀大了,收入也少了,被告應該為原告多盡壹些責任和愛心。但同時考慮到被告患有肺結核等疾病,且在家庭小作坊工作,收入不高。每個月800塊的贍養費,太苛刻了。法院判決被告於某自2008年6月165438+10月至18周歲期間,每月支付原告於某生活費人民幣400元,並憑票據承擔原告於某的全部教育費、醫療費(報銷除外)。我覺得很合適。
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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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要求補足其2006年6月65438+10月至2008年6月65438+10月每月生活費8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是否應予支持?
如前所述,被告夏按法院判決支付每月撫養費100元至2005年,即原告上初中預科班後,被告支付給原告的每月撫養費增至150元,履行至65438+2008年2月。此時可以認為被告與原告的祖父母之間已經達成協議(1999年8月,原告母親夏被診斷為重度精神殘疾,無業),即雙方約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撫養費。
至此,原告要求被告在65438年6月+2008年2月之前補足每月撫養費800元。顯然,這是對雙方自願簽署的協議的逆轉。協議是自願簽訂的,沒有明顯的不公平,我們認為原告和被告就撫養費達成了協議。此時,法院不應支持原告的請求。我們也看到了法官在本案中做出的判決是非常正確的。
法律風險預警與防範
孩子撫養費的支付首先看有沒有協議,然後看法院的判決書怎麽規定。父母雙方都應按此規定支付子女撫養費至成年。當物價水平發生變化時,父母雙方應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約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履行作為父母的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出原協議或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解決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仲裁是雙方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進行調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和解決的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可以將相互之間的民事糾紛提交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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