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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消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第三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消防工作經費和應急救援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投入,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六條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發現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普及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知識,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消防設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宣傳教育、消防隊伍建設、消防誌願服務、消防公益捐贈等公益活動。

每年11月為全省消防安全宣傳月,11.9日為全省消防日。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在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消防職責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建立和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體系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二)建立健全滅火救援的消防通信指揮、作戰支援系統和區域協作機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三)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根據需要增設復雜火災撲救和特殊災害事故救援裝備;

(四)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五)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並定期組織演練;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消防專項治理。

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第十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並監督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管、供水、供電、通信等相關單位負責消防供水、供電、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確保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水利、農業、交通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工程,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第十壹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協調相關部門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生產、銷售的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科技、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科普、普法和職業教育培訓的內容。

教育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學校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教學計劃,確定熟悉消防知識的教師或者聘請消防專業人員擔任消防安全教師,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組織學生開展壹次以上應急疏散演練。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報紙、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免費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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