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首先,登記案例
1.立案制度是指受理案件的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的要求,要改革受案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使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得以成立和起訴,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加大備案信息網上公示力度。推動完善訴訟費用制度。
2.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訴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接收日期的書面證明。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二、備案範圍
(壹)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主管人民法院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行為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知,並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由被申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生效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債權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的,由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申請,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或者復議決定的。,並申請賠償。
第三,不予受理的相應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12、217、218、219、24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妥善處理的特殊案件有五種: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情形。
(二)夫妻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失蹤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告失蹤人,送達訴訟文書。
(三)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壹方當事人因新的情況、新的理由提起訴訟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受理。
(4)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經審理該抗辯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5)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新的事實,當事人重新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