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藥品和醫療器械采購、驗收、儲存、維護、調配和使用的管理制度,依法承擔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的安全責任。第二章采購與驗收第五條用戶應當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采購藥品,但采購未實行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用戶應當從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器械註冊者、備案者和生產經營企業購買醫療器械。第六條用戶應當指定部門或者人員統壹采購藥品和醫療器械,其他部門或者人員不得自行采購。第七條藥品和醫療器械招標采購,用戶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接受藥品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八條用戶在采購藥品和醫療器械時,應當核對以下信息:
(壹)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備案證明和營業執照;
(2)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或備案證明;
(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四)藥品檢驗報告、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書、醫療器械證書;
(五)藥品和醫療器械銷售人員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身份證明。
用戶應獲取前款規定的信息,並建立采購檔案。如果資料是復印件,應加蓋供應商的印章。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建立采購檔案。第九條藥品、醫療器械到貨時,使用人應當核實並記錄運輸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核對藥品、醫療器械與隨附票據、票證是否壹致。
冷藏、冷凍藥品和醫療器械到貨時,用戶還應當核實並記錄運輸時間、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記錄等質量控制條件。不符合溫度要求的應拒收。第十條用戶采購藥品和醫療器械時,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驗收記錄應當由驗收人員簽字。驗收不合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按照采購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使用者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接受並記錄捐贈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從其他使用者調入的急救藥品以及外聘醫生帶來的醫療器械。
記錄項目和記錄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儲存、保存和維護第十壹條使用者儲存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場所、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滿足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儲存要求。第十二條用戶存放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應當分類存放。藥品和非藥品分開存放;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品分開存放,分類存放。
過期、失效、淘汰等不合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應當存放在不合格倉庫(區),不得與合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混放。
用戶有藥店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藥店管理規範的要求。第十三條使用者應當制定並執行定期檢查制度,對儲存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對儲存區域的溫度和濕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對檢查中發現的過期、失效、發黴、蟲蛀、破損、淘汰的藥品和過期、破損、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封存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和處置。第四章配置和使用第十四條使用者應當在依法批準的診療科目或者服務項目範圍內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第十五條用戶應當按照處方調配藥品。處方審核和調配由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第十六條使用單位直接接觸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醫療器械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醫療器械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