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設施設備包括:鎖閉裝置、自助服務機、通信監控、標識牌、管理亭、維護管理調度中心等為保障公共自行車運行、為承租人提供服務而設置的相關設施。第四條* * *自行車是具有公益性質的城市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車共同構成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第五條公共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科學布局、高效運行、服務便民的原則。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要求,鼓勵和支持公共自行車的發展。在財政補貼、城市規劃、土地供應、設施建設、交通管理等方面給予保障。第七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本市自行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行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負責公共自行車的日常管理。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房產、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自行車的管理工作。第八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共自行車宣傳,倡導低碳環保和綠色出行,引導公眾理解、支持和文明使用公共自行車。第九條公共自行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並與其他交通規劃相銜接。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公共自行車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建設進度、服務站點設置、維護調度管理設施和保障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共自行車發展規劃,編制年度發展計劃,保障公共自行車有序發展。
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年度發展計劃進行建設和管理。第十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自行車發展規劃,對自行車維護和調度管理設施用地進行統壹管理,納入交通場站管控。因城市開發建設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規劃確定的土地符合《劃撥土地目錄》有關規定的,以劃撥方式供地。第十壹條公共自行車服務站應當符合公共自行車發展規劃,並根據城鄉發展和公眾需求進行調整。第十二條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或者新建、改建、擴建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長途汽車站等大型公共建築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自行車服務站納入項目規劃,同步規劃設計,預留用地和線路接口,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後,與照明、園林等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第十三條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相關標準,建設相應的公共自行車設施設備。第十四條公共自行車服務站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專門的區域、統壹的外觀和標識;
(二)場地平整硬化,便於出租和運輸;
(三)配備識別卡,具有鎖卡功能、自助查詢服務、通信監控等服務終端;
(四)宣傳費、服務電話等。;
(五)在居民區、商業區、學校、火車站、汽車站等人員密集的場所。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者占用公共自行車設施設備。
因建設、拆遷、遷移、占用公共自行車設施設備的需要,建設單位應當與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簽訂補充建設或者補償協議,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應當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第十六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公共自行車運營狀況進行評估,規範運營行為。第十七條公共自行車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按照標準建設公共自行車服務站,設置標誌;
(二)合理設置公共自行車卡網點,實行統壹的誠信押金和服務收費;
(三)負責自行車管理系統的維修、維護和更新,保持自行車車輛和設施設備的整潔,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文明服務、熟練操作規程;
(五)制定公共自行車運營規範和應急預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遵守公共自行車服務標準,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交運營數據;
(七)定期向社會公布自行車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