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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定期存款是怎麽規定的?

單位定期存款規定如下:

1,單位定期存款期限

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為三個月、六個月和壹年。初始存款金額為人民幣65,438+00,000元整(含),存款金額不限。

2.公司定期存款賬戶管理

商業銀行對公司定期存款(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除外)實行賬戶管理。存款時,單位必須提交開戶申請書和營業執照原件。並保留印章。

印章包括單位財務專用章、單位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主要負責人印章)和會計人員印章。存款商業銀行應向存款人出具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明(以下簡稱“證明”),該證明僅確認存款人開戶,不得作為權利質押。

支取定期存款時,存款人只能通過轉賬方式將存款轉入其基本賬戶,不得將定期存款用於結算或從定期存款賬戶中支取現金。支取定期存款時,必須出具支取手續證明,同時支取該證明。

3.單位定期存款的利息

存款期間,單位定期存款按存款日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如遇利率調整,將不分段計息。

4.提取單位定期存款

公司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壹次。

如果全部提前支取,則按照支取日掛牌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掛牌的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如不低於最低起存金額,以商業銀行按原存期出具的新證明為準,按原存款開戶日掛牌的同檔次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如果初始存款金額不足,賬戶將被清空。

單位定期存款到期不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商業銀行應按照《大額可轉讓存單管理辦法》辦理大額可轉讓存單業務。

擴展數據

根據《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因存款單位人事變動需要變更單位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單位負責人印章)或會計印章時,需持單位公函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到存款所在地金融機構辦理換章手續。如果是單位定期存款,還應出示金融機構出具的確認書。

第二十壹條因存款機構合並或分立,定期存款需要劃轉或分戶的,須向存款所在地金融機構出示原單位公函、工商部門變更、註銷或設立登記證明、新印鑒(分戶時應提供雙方約定的存款分割協議)等相關文件,由金融機構出具新的確認書。

第二十二條存款單位密碼失密、印章丟失或損毀,需持單位公函向存款所在地金融機構申請掛失。

金融機構受理掛失後,掛失生效。掛失生效前已按規定程序提取存款的,金融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存款單位搬家時,其定期存款到期未轉存的,應辦理提前支取手續,並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利率壹次結清。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為存款單位的存款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查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凍結或扣劃。

第二十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開辦單位存款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處罰。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違反國家利率政策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或者超範圍吸收公司存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和《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為存款單位支付現金,或者在辦理活期存款業務時違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制度》、《大額現金支付管理通知》、《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泄露存款單位存款信息或者未經法定程序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存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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