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執法監督立法存在空白和漏洞;
現有法律只規定檢察機關是壹般意義上的法律監督機關,沒有對行政執法監督作出專門規定,缺乏應有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執法監督弱於偵查監督、立案監督等司法訴訟監督。由於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內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不明確,導致監督存在諸多盲區和空白。即使有依法監管,由於缺乏具體實施監管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規定,監管剛性不足,措施不力,只能陷入無奈的尷尬境地。
2、行政執法部門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
由於行政權力的強制性,行政執法人員往往習慣於監督他人,缺乏被監督的意識。壹些被監督人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以各種理由和方式對行政執法監督說“不”。壹是認為檢察機關執法監督沒有必要、沒有用,不認同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或者推諉、拖延執行;第二,認為檢察機關對執法的監督是“找茬”、“亂找茬”,很難忽視和拒絕執行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從以上兩點可以看出,行政執法監督的難度。
3、檢察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
第壹,作為監督者的檢察機關受到自身體制的限制,壹直不願意監督行政執法。在現行的檢察機關兩級領導體制下,檢察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在機構、人員、經費等方面存在依附關系。位於行政區域的檢察機關實際上成為“地方檢察機關”,處於地方政府下屬的壹個執法部門的地位。二是檢察機關現狀導致監督不力。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檢察人員素質和工作環境要求較高。但目前檢察機關人員少、任務重、辦案條件差,難以為繼,導致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流於形式。三是涉嫌由檢察機關牽頭召集行政執法機關建立銜接機制,銜接措施難以真正落實。檢察機關雖然在我國國家機構中處於“壹府兩院”的崇高地位,但由於特殊的國情,其實際地位並不相同,對行政權力的影響力和約束力極其有限,影響了監督職能的發揮。
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建議
1,保障行政執法機關和檢察機關信息共享。
通過新聞媒體的廣泛宣傳,引導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監督,激發報道熱情。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改進監督方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監督中出現問題;在監管上,嚴查行政執法中以權謀私、枉法裁判等涉嫌犯罪,做到標本兼治、打擊預防;檢察機關要主動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保持經常性的工作聯系,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及時了解和掌握經濟犯罪案件查辦情況。要建立科學的工作管理機制和暢通的監督渠道。
2、明確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證據的銜接。
在刑事訴訟中,在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在司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向行政機關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司法機關從行政機關收集、調取的證據,經審查後可以轉化為刑事證據使用。這符合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證據的規定。因此,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或者由司法機關調取的,只要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都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3、探索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1)完善偵監部門、人民銀行、自偵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目前聯席會議只有偵監部門參加,人民銀行和自偵部門的參與可以提高聯席會議制度的有效性,及時處理以罰代刑背後的瀆職犯罪,提高預防工作的針對性。這“有利於打擊犯罪,實現刑法的社會防衛功能。”檢察機關有統壹的立案、撤案、結案審查制度,防止公安機關以罰代刑。
(2)完善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執法的主動制度。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外部監督,不能幹預行政行為的過程,只能調取案卷。同時,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只處理案件的合理性,而沒有違法,檢察機關可以不啟動移送監督程序。根據這壹原則,法律法規應當賦予檢察機關行政案件結果調查權、不移送原因查詢權和違法不移送檢察建議權。這種調查權是監督權本身的組成部分,它與監督權同時存在。檢察機關的具體偵查措施,如案卷調查權,可以保證檢察機關及時了解執法機關是否掌握了犯罪線索。
(三)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檢察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已經掌握需要移交的犯罪線索,並通知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檢察機關移交給行政執法機關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拒絕立案或者立案後拖延,不履行偵查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自行偵查。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受理移送案件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建議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監督,否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完善案件偵查早期介入制度。對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有關職能部門在調查處理的同時,要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介入調查,防止證據滅失,有權追究瀆職犯罪。明確規定案件線索移送制度。各部門發現的可能犯罪的相關線索,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移送檢察機關立案,並向移送機關通報和反饋案件處理情況。充分利用知情權、檢察建議權、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和引導偵查制度,探索監督新形式。
(5)完善不斷完善的法制體系。雖然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的監督制度,但不涉及對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監督。在轉讓的具體問題上還缺乏可操作的規定,但在實踐中,轉讓的隨意性很大。為了更好地協調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移送中的關系,堅持刑事優先原則,應當將移送程序法定化,如移送的具體條件是什麽、如何移送、移送的期限、移送機關、不移送和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責任等,以建立系統完整的案件移送制度,規範移送。
4.加強質量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能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發揮作用,取決於隊伍。檢察隊伍素質高,法律監督能力強,水平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才能體現出來,否則就無法實現其歷史使命。因此,加強檢察隊伍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水平尤為重要。壹是提高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原則,增強檢察幹警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要加強教育管理,完善程序制度,強化監督制約,嚴格責任追究,使幹警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檢察紀律,始終忠於事實、法律和黨和人民的利益。二是提高檢察幹警的專業素質。檢察業務涉及知識領域多,技能要求高,法律法規專業性強。因此,要引導幹警認真學習各方面的知識,加強知識儲備,以適應法律監督的需要。要積極開展崗位培訓和技能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探索工作規律,加強理論研究,讓每壹名幹警都成為法律監督的行家裏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