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患病、殘疾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企業安排下崗職工,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職工與中心簽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不願變更勞動合同並簽訂協議的下崗職工進入中心,已經進入中心又不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企業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第七條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簽訂的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勞動合同未履行滿三年的,協議期限與合同期限壹致。協議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企業應當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含個人繳費)由中心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下崗職工繳納,其中養老、醫療保險費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下崗職工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由中心繳納。下崗職工在中心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第八條職工、企業與入中心協議期滿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尚未實現再就業的職工簽訂內部退休協議,內部退休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自主確定,但不低於當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70%。企業應按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企業承擔。住房公積金按有關規定繳納。第九條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接受中心介紹的就業或參加中心組織的轉崗培訓的,企業和中心可按約定停發其基本生活費,企業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第十條員工進入中心後被其他單位重新錄用的,企業應當與其終止協議和勞動關系。員工在中心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第十壹條員工進中心後重新入職,協議中止,公司與員工根據新工作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工人再次下崗,他們將繼續履行原協議。職工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累計時間不得超過三年。第十二條原企業應當與新工作單位發生半年以上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新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第十三條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崗職工,企業應當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個人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後,過去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第十四條企業應當與已辦理“停薪留職”、“離崗掛職”、“長期借調”、“請長假”手續的人員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企業應停止辦理上述手續。第十五條企業終止與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在中心期間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財政部門可按“三三制”原則,將其在中心期間可享受的其余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劃撥給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第十六條職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企業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證明勞動關系在本企業的起止日期、原崗位、職務、工資、經濟補償和社會保障等情況。勞動者要求的,企業應當在證明中載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