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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部直屬公司管理規定》的通知(1993修訂)

第壹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促進部直屬公司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部直屬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經濟和法律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第三條部直屬公司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依法經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第四條部直屬公司由司法部直接領導。公司的管理由主管計劃和財務的副部長負責,計劃財務部負責具體管理和指導。

公司應於每年3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計劃,並於次年2月前將年度工作總結報部;與公司發展前景、重大經營決策等相關的問題。應該在特別報告中發表。第五條部直屬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由政治部考核,部黨組任命。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的任免或任命,由總經理提名,主管副部批準,總經理任命,並報政治部備案。

所有公司(中心)都不分級,其管理人員不受行政級別的限制。第六條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決定公司報請司法部批準的計劃和報告;

(二)負責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的提名、任免或任免;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副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

(四)提出公司的利潤分配、工資調整和福利方案,以及有關職工、工資和福利的重大問題;

(五)決定公司的機構設置和用人制度;

(六)按照有關規定獎懲員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七條設立部直屬的全國性公司和中外合資公司;需要經司法部審核同意,報國務院經貿辦批準。

部直屬公司設立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由司法部批準,並報國務院經貿辦備案。

計劃財務部負責公司申請和審批的統壹管理。第八條申請設立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資金及資金來源證明;

(四)行業歸口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公司業務涉及國家專賣的規定,需要國家授權專賣管理部門的意見;

申請設立企業集團,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設立方案。公司經批準成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營業執照副本應當在30日內報部備案。第九條公司必須政企分開,不得具有政府行政職能。公司在財務、名稱、人事上必須與黨政機關完全脫鉤。部門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不得在公司兼職。任何個人不得以司法部的名義從事業務活動。第十條部直屬機關黨委、政治部、辦公廳、外事司、法規司和其他有關司局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黨務、工會、* *共青團、人事保障等文件、人員出國(境)涉外活動、法律法規等事務。第十壹條部直屬企業國有資產變動和財產損失、核銷;被撤銷或解散企業的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和重要建築物的抵押、有償轉讓、清算和財產收繳,須報部批準。第十二條部直屬公司應當依法納稅,並按照當年營業收入的3%以內向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的規定向司法部繳納管理費。第十三條部直屬公司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可以采取利潤承包責任制或目標效益管理責任制。

經濟效益差;對達不到利潤目標和不繳納管理費的公司,應追究公司總經理的責任,並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對管理和經濟效益好,實現和超過利潤,按時交納管理費的公司,總經理應給予獎勵。第十四條管理部直屬單位設立的公司,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月1991日發布的《司法部所屬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本規定如與今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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