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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體現城市文化,提高城市景觀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廣場、車站、港口、機場、體育場館、公園、公共綠地、居住區、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建造的戶外雕塑。第三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雕塑的監督管理。

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雕塑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土地、市容、園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雕塑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突出獨特性和創新性,註重與周圍環境、建築風格和歷史建築的協調。第五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本市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城市雕塑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縣城市雕塑專業規劃,由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在中心城區內設立城市雕塑和在中心城區外設立涉及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項目,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城市雕塑項目的設立,由各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結合建設項目建設的城市雕塑,應當納入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並與建設項目壹並審批。第八條新建城市雕塑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城市雕塑建設項目申請表和必要的城市雕塑創意說明;

(2)現狀地形圖;

(3)其他相關材料。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雕塑專業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出具選址意見;不符合城市雕塑專業規劃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需要申請用地取得選址意見書的,應當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九條城市雕塑設計方案應當符合選址意見書、城市雕塑專業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的要求,並遵守著作權的規定。第十條涉及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以及中心城區重要區域的新建城市雕塑項目,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招標或者其他方式確定設計方案。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新建城市雕塑項目,區、縣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招標或者其他方式,擇優確定設計方案,並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或個人設置城市雕塑,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城市雕塑建設項目申請表和必要的城市雕塑說明;

(二)城市雕塑規劃布局和環境設計效果圖;

(3)城市雕塑設計方案和模型;

(四)承包方的專業技術人員;

(5)配套工程的相關圖紙;

(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委托創作的,還應當提交建設單位與創作設計單位或者個人訂立的城市雕塑創作設計委托合同。第十二條城市雕塑的驗線、制作和施工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

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原批準部門批準。第十三條城市雕塑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合格的,頒發規劃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拆除。第十四條城市雕塑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90日內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城市雕塑工程檔案。城市雕塑工程檔案驗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檔案館出具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合格證明。第十五條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對城市雕塑的設計和施工質量負責。

承擔創意設計的單位或個人有權監督生產建設的全過程。第十六條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場化方式建設、命名和維護。第十七條城市雕塑建設資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壹)城市建設專項資金;

(2)建設單位自籌;

(三)企業、事業單位資助的;

(4)社會捐助和捐贈。

大型建設項目中的城市雕塑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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