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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尊嚴的死亡的關註

2013年7月,北京成立了生前遺囑促進會,在北京市衛生局監管下運作。市衛生局表示,生前遺囑這壹概念在我國並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支持或禁止,目前仍處於民間推廣階段。

關於“有尊嚴的死亡”,人們在生死問題上有不同的看法。要以人為本。

無論“有尊嚴的死亡”還是“安樂死”,都是為了減輕患者痛苦和家屬負擔的壹種死亡方式。人固有壹死,選擇“有尊嚴的死亡”和“安樂死”並不是壹種死亡方式。生前遺囑已經在民間普及。有尊嚴的死亡入法還遠嗎?

“有尊嚴的死亡”入法之時,世界上有“他山之石”:美國35個州立法支持自然死亡,英國1967成立世界上第壹家臨終關懷機構。世界上有7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臨終關懷機構。

很多人死前都很痛苦,生前遺囑體現了對人的尊嚴的尊重。人要活得有尊嚴有價值,死得有尊嚴有價值。這才是真正的生活,幸福的生活,完美的生活。這就是以人為本,以人為本的做法。

當然,實現“有尊嚴的死亡”是壹件“復雜的事情”。比如患者20歲寫生前遺囑,他的醫療水平可能在80歲去世前完全可以治療;比如他生前遺囑給了前妻或者前夫,他死後會出示,他家人不出示怎麽辦...這些問題都是發展中的問題,只要我們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是完全可以解決的。

中國是文明古國,人的生死都要文明。讓走到生命盡頭的人有尊嚴地死去,無疑是壹種社會進步和文明。活著是有尊嚴的。

與安樂死相比,有尊嚴的死亡是有進步的。安樂死是醫生幫助下的“他殺”,而有尊嚴的死亡則是按照指示自殺。兩者相比,“自殺”當然要人道得多。

但“有尊嚴的死亡”畢竟是被動的等死,是建立在患者親屬和醫療措施不作為的基礎上的。當時患者的生命還活著,患者的親屬和醫療機構都無法搶救,讓患者在無助中慢慢死去。這樣的結局對患者來說可能更加痛苦和殘酷。

“有尊嚴的死亡”怕被濫用,壹旦患者“有尊嚴”,就更不人道了。根據生前遺囑促進會的規定,如果已簽署生前遺囑的患者因患病或受傷而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持續植物人狀態或生命終結狀態,無論使用何種醫療措施,死亡時間都不會超過六個月。這時候必須讓患者的親屬和醫院什麽都不做,讓患者自然死亡。這裏令人擔憂的是,如何準確判斷“不可逆昏迷”、“持續性植物狀態”或“生命終結”?如果判斷不準,豈不是浪費生命?比如,有的患者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已有幾年甚至十幾年,被家屬喚醒。如果他們之前放棄救援,他們還有可能死而復生嗎?

我們也應該看到,“有尊嚴的死亡”很容易被打上利益的烙印。如果某些利益相關者為了逃避責任,利用患者的生前意願放棄治療患者,其他人也沒辦法,只會加速患者的死亡。比如為了省錢,節省時間,減少自己的麻煩,有些人可以不治療,病人過早死亡。怎麽談尊嚴?

生命只有壹次,人要講尊嚴,但活著是前提。沒有活著的尊嚴,就會模糊虛偽。在有尊嚴地活著和死去的尺度上,前者顯然更重要。沒有前者,就沒有有尊嚴的死亡。

壽命最大化是現代高科技的重要課題。甚至可以說,現代高科技的意義在於讓人變得更好看。所以,倡導好好活著遠比自然死亡重要,只有這樣,才能為現代高科技提供重要課題。當然,有些救援以無望的掙紮而告終,但救壹百人總比少壹個人好。我寧願救壹個人壹百次,也不願錯過壹個人。因為錯過任何壹個人壹次,後果將不可挽回,人生也將黯然失色。如果沒有“監督者”,就不要“有尊嚴的死亡”

“有尊嚴的死亡”最令人擔憂的問題是,患者是否真正被尊重,是否有“尊嚴”。“尊嚴死”的推行面臨太多的幹擾:醫院和家屬可能為了利益做出違背患者意願的決定,甚至偽造生前遺囑;即使患者本人立了遺囑,患者的意願也可能隨著時間和情況的變化而變化。解決這個問題的唯壹辦法就是尊重患者的意願,落實患者的選擇權。

不得不承認“死得有尊嚴”有很多好處。節約醫療資源,減輕患者家庭負擔,讓患者少“折騰”...但所有的“好處”都應該讓位於患者的選擇權。否則,“有尊嚴的死亡”完全是反倫理、反道德的,比殺人還可恥。如果連患者的意願都不尊重,還談什麽“尊嚴”?

要保證“有尊嚴的死亡”不會誤入歧途,必須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來監督和管理。生前遺囑的執行必須嚴格核實其真實性;還要考慮情況的變化是否會改變患者的意願,比如患者在立遺囑時是否有自殺心理;醫生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不執行遺囑,對執行遺囑的監督是嚴格的,對不執行遺囑的監督是寬大的。

總的來說,“有尊嚴的死亡”的實施是值得“嘗試”的。而且出於對患者選擇的尊重,至少不應該禁止。但筆者認為“有尊嚴的死亡”的推廣有點操之過急。我國法律雖已涉及對生前遺囑的監管,但對“有尊嚴的死亡”的執行仍缺乏監管。“生前遺囑促進會”在“有尊嚴的死亡”監管不健全的情況下貿然推進,恐怕不僅起不到積極作用,還會引發壹些道德和法律問題。

但既然“有尊嚴的死亡”有了先例,監督執行就不可避免。當務之急是出臺實施“有尊嚴的死亡”的相關監管制度和規定,落實患者的選擇權,確保患者真正得到尊重。在法律法規完善之前,既然“有尊嚴的死亡”本身是合法的,就可以實施。但最好保守實施,不要貿然實施。沒有“監工”,不如不要“死得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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