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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適用於誰?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介紹,在《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頒布之前,對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和程序的規定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範發展。

《行政處罰法》參照現行《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和《黨紀處分條例》,總結實踐經驗,對行政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及其應當給予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行政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全面系統地規範了行政處分制度,為監察機關實施行政處分提供了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適用於人。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關系

所謂“結合”,就是在適用範圍上實現公職人員全覆蓋。行政處分和處分涵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類人員。二是在違法情況下實現統壹。任免機關和單位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處分決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新規定的,監察機關、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和單位可以適用。三是實現類型和適用規則的統壹。

所謂“分”,第壹,指的是名稱,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叫行政處分,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叫處分。二是監察機關、任免機關和公職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處罰,但不得對公職人員的同壹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分和處罰。

受到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法》總結了現有的處罰法律法規。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歸納出適用於行政處分的違法情形,並參照《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範圍,根據行為的嚴重程度規定相應的處分等級。不僅包括了壹些常見的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如貪汙受賄、收受和發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還進壹步明確了壹些應當受到政務處罰的違法行為。

其中,“篡改、偽造本人人事檔案”、“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其遭受名譽損害或者問責等不良影響”、“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法從業、兼職或者經營活動,不服從工作調整”、“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長期居留許可”等行為,均被列入行政處分範圍。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處分期:六個月;

(二)記過處分期限:十二個月;

(三)記過、記大過處分期限:十八個月;

(4)降級處分期:24個月;

(5)辭退處分期:24個月;

(6)開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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