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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中國近代制憲過程的特點。

1954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壹部憲法,是在集中全國意誌、充分體現人民意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基礎上產生的。1975憲法和1978憲法受到當時歷史條件的制約,帶有“左”的色彩,尤其是兩部憲法都沒有。現行憲法1982以“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理論為指導思想,在撥亂反正、解放思想的基礎上產生,總結了“文化大革命”破壞社會主義民主的教訓。充分肯定了社會主義民主原則的基本要求。現行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壹規定既強調了“主權在民”的現代民主理念,又賦予了公民通過各種民主形式參與和討論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第三條還突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明確肯定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精神。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各種具體的民主制度,如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對“壹府兩院”的監督制度等。這壹系列民主制度的確立,弘揚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精神,區別於各種三權分立制度,集中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政治優勢。

其次,現行憲法突出了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憲法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前三部憲法都沒有明確肯定,以至於壹部1954的制定完善的憲法在現實生活中沒有充分發揮其根本法的作用。至於文化大革命,憲法的法律地位就更被輕視了。即使是中國人民和按照憲法規定選舉出來的總統,也不能按照憲法規定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更不用說憲法對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指導作用了。鑒於“文化大革命”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教訓,特別是對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蔑視,現行憲法1982在憲法序言中明確強調:“這部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都有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責任。”為了進壹步突出憲法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現行憲法第五條還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上述規定突出了憲法作為根本法在我國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核心地位,成為20年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法律依據。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寫入憲法,這表明現行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推動了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並逐步與日益法治化的國際社會接軌。

總結現行憲法頒布20周年的經驗,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只有憲法的權威得到政府和全體公眾的尊重和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才能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才能真正得到遵守。毫不誇張地說,當憲法的權威在未來的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得到尊重時,社會就會穩定、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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