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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物之所在地法的概念、理論基礎、適用範圍和例外。

分類:社會民生> & gt法律

問題描述:

試述國際私法中物之所在地法的概念、理論基礎、適用範圍和例外。

分析:

物之所在地法原則

(a)物所在地法原則的含義和理論基礎(320)

物的所在地法,即物權關系的客體或標的物所在地法。目前,在物權關系中,物的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適用的法律。因此,物的所在地法也成為國際私法中經常使用的解決權利關系相關法律沖突的沖突原則。

物權關系取決於物的所在地法,物的所在地法是由物權關系本身的性質決定的,最終取決於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首先,表面上看,物權關系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但實際上,物權關系與其他民商事關系壹樣,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各國統治者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總是希望用自己的法律來調整和控制位於本國的與物相關的物權關系。其次,物權關系也是壹種人們可以直接利用的權利關系。為了最圓滿地實現這壹權利,謀求經濟利益,只有標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才是最合適的。再次,物權關系的客體只是物,因此物權關系中客體的權利只有置於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之下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其次,財產權利具有排他性,權利人對財產擁有直接的控制權,不需要借助他人的行為。如果物權受到侵害,或者權利人對物權本身行使優先權、追索權、請求權,或者其他人對標的物提出請求,只有適用標的物所在地法律才能實現。最後,對位於壹國的事物適用他國法律有很多技術上的困難,會使產權關系更加復雜,影響跨國產權關系的穩定和跨國產權交易的安全。基於上述情況,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在各國物權關系法律適用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國際私法上的物權與國內民法上的物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在民法中,物權作為壹個法律範疇,是指主體對物的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財產權往往是相對於債權而言的。與債權相比,物權的權利主體即權利人總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卻不是。物權的權利人不借助他人的行為而直接支配物,具有排他性;因為物權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壹種占有關系,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為。根據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物權的種類由法律規定,但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國家法律中,物權的種類是不同的。我國現行民事立法沒有使用“物權”壹詞,但有關於物權屬於物權的規定。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物權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財產所有權,壹類是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物權。

國際私法中的財產權不同於國內民法中的財產權,因為國際私法中的財產權包含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換句話說,人與人之間形成的產權法律關系中存在著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們之間沒有聯系。實際上,國內民法中的財產權制度是國際私法中財產權制度的基礎,國際私法中的財產權制度是國內民法中財產權制度的延伸和發展。各國國內民法中的物權法律制度,仍然是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當事人的行為準則。沒有國內民法中的財產權制度,就沒有國際私法中的財產權制度。正因為國際私法中的物權問題包含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所以國際私法不討論壹般的物權問題,只討論國際民商事交往中涉及的物權問題。

具有國際或涉外因素的物權關系是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在這種物權關系中,由於各國法律對物權的內容、取得、變更、消滅和保護的規定差異較大,在法律適用上往往會出現沖突,需要解決法律選擇的問題。物權法律沖突主要表現在物權本身的概念、物權客體的劃分、物權的取得和物權的轉讓。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在國際私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物所在地法的適用範圍(第276條)

物所在地法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物的所在地法適用於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分。

壹般來說,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在於,東西是否能從壹個地方移動到另壹個地方,動產是可移動的,不動產是不可移動的。

其次,物權客體的範圍由客體所在地的法律確定。

壹般來說,物作為物權的客體,範圍非常廣泛。任何存在於人體之外,能被人支配和控制,能滿足人的需要的東西,都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

再次,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是由物的所在地法決定的。根據物權法的定義原則,物權的種類由法律規定。第四,物權的取得、轉讓、變更和消滅的方式和條件壹般由物的所在地法確定。物權的取得、轉讓、變更和消滅都是基於壹定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各國法律對其方式和條件都有各自的規定。關於物權變動的方式和條件,也有主張區分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變動和因事實而發生的變動,分別確定準據法的。當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發生變動時,物權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壹般應取決於物權所在地的法律。但對於當事人行使物權的能力,大陸法系國家壹般主張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英美普通法系國家認為登記或處分(如土地抵押、房屋轉讓、財產租賃等)等物權法律行為。),都是按照訴訟地的法律。但也有人主張,應根據行為屬於物權行為還是債權行為,分別確定適用法律。當物權因法律行為(如果實分割)或事實行為(如占有無主物、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以外的事實發生變動時。),壹般主張只適用物的所在地法。物的滅失風險是各國共同承擔的,所以根據什麽法律來確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對此,壹般主張根據物權的準據法(即物的所在地法)而非債的準據法來判斷所有權轉移時間。但1958在海牙簽訂的《國際貨物銷售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公約》第二條主張銷售合同適用準據法。

最後,物權的保護方式由物的所在地法決定。財產權人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尋求對其財產權的保護。在民法中,物權的保護方式主要有物權人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消除危險、確認其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存在、賠償損害等。物權人是否具有上述請求權,如何行使,應根據財產所在地法律決定。

(3)物所在地法適用的例外(305)

雖然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廣泛采用物的所在地法原則,但有些物因其特殊性或處於特殊狀態,不可能或不合理適用物的所在地法。綜上所述,物的所在地不適用的例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運輸中貨物產權關系的法律適用

在途貨物處於頻繁變更所在地的狀態,難以確定由哪部所在地法調整相關的物權關系。即使可以確定,把偶然接觸物品的國家的法律作為支配物品命運的準據法,也未必合理。而且運輸的貨物有時在公海或露天,不受任何國家的法律約束,也沒有涉及產權的法律制度。因此,對於在途物品的物權關系,不便於適用物的所在地法。實踐中,對在途貨物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法:

1.應適用送達地的法律。

2.應適用裝運地法律。

3.適用所有國家的法律。

此外,在理論上,也有學者主張適用交易時貨物實際所在地的法律或轉讓合同的準據法。

但是,也不是絕對不能適用在途貨物所在地法。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在途貨物所有人的債權人申請扣押在途貨物,在途貨物被暫時停止運輸,或者在途貨物因其他原因長期停留在壹個地方,貨物的出售和抵押可以適用貨物實際所在地的法律。

(2)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

因為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都在運動中,很難確定它們的位置,有時在公海或露天,這些地方也沒有關於產權的法律制度。因此,船舶、航空器和其他運輸工具的產權所在地法是不合適的。國際上壹般認為,船舶、航空器和其他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應適用登記地法,或其國旗法或標誌法。

(3)外國法人終止或者解散時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

外國法人自行終止或被其所屬國解散時,其財產的清算及清算後的歸屬,應依其屬人法而非財產所在地法解決。但是,當外國法人因違反本國法律而被本國禁止時,屬人法不壹定適用於外國法人的財產。

(4)繼承法適用。

繼承的法律適用有兩種:壹種是單壹制,即繼承不分動產和不動產,繼承適用同壹法律。在實行單壹制的國家,有的國家根本不考慮遺產適用地法律,主張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另壹種是區分制度,即將遺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壹般來說,實行差別化制度的國家主張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屬人法,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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