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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優化營商環境相關的活動。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堅持改革創新、公平公正、誠實守信、權責壹致原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最大限度減少市場資源直接配置和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幹預,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和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按照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法律保護。

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我們將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吸引外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探索適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並進行動態調整和改善;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復制推廣。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要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先行先試各項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第七條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承擔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社會責任。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第二章市場環境第九條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頒布和實施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

禁止在市場準入、融資借貸、招標投標等領域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不斷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采取直接取消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與企業相關的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實行許可聯合辦公,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具備壹般經營條件所需的程序,實行企業註冊全程網上辦理,實行壹次辦證、全網通辦。

該省實行“壹業壹證”改革,將壹個行業涉及的多個證照整合為統壹的行業綜合證照,精簡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間,加快行業準經營進程。具體適用範圍和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壹條依法保護各類所有制市場的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查封、扣押、凍結市場主體財產和經營者個人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制在必要的範圍內,最大限度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尊重企業家價值,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鼓勵企業家創新和服務社會。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有利於創業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優化創業投資政策環境,統籌安排支持創業創新的各類資金,完善創業輔導體系,完善孵化載體建設,加強服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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