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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的內容

(2011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年應當從發行福利彩票籌集的公益金中安排不低於8%的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事業。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部分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開展殘疾人體育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殘疾人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第五條地方國家機關應當尊重殘疾人對涉及殘疾人的公共政策和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保障殘疾人依法參與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委托,代表殘疾人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宣傳殘疾人保障法律法規,宣傳殘疾人事業,宣傳自力更生、扶助殘疾人的先進事跡,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殘疾人的風尚。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贈和服務。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預防和康復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早發現、早治療機制,預防殘疾發生;對殘疾人狀況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采取措施降低殘疾程度。

第十條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免交殘疾鑒定和檢查費。殘疾證人應免費簽發。

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組織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康復需求,設立殘疾人康復機構,並依托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醫療衛生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並在資金、場所、用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貧困殘疾人的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給予補貼;貧困精神殘疾人普通門診治療納入統籌地區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報銷範圍;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康復醫療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覆蓋範圍。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住院治療,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待遇應當降低。

第十四條優先安排殘疾兒童的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對6歲以下殘疾兒童實施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貧困家庭6周歲以上殘疾兒童的救助治療和康復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全額或者部分補助。

第三章教育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六條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應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接收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並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

能夠適應在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和在非戶籍所在地就讀的殘疾家庭兒童、少年,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予以安排。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和其他費用補貼。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數量、分布和殘疾類別,合理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有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和生活的場所和設施。

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特殊教育學校(班)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不低於普通學校學生的5倍。

第十八條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條件的殘疾學生。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發展總體規劃,舉辦殘疾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或者在普通職業教育機構中設立教育點,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創業能力。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全日制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殘疾學生、特殊教育學校職業高中殘疾學生、普通高中殘疾學生均享受國家助學金。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殘疾學生,按照省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救助和學年救助。

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對貧困殘疾學生減免學費、雜費和住宿費。對殘疾學生減免學費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有計劃地舉辦特殊教育師資班或者開設特殊教育課程,培養和培訓特殊教育師資。

普通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具有特殊教育知識和技能的教師,幫助殘疾學生。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各類殘疾人教育機構,並在資金、場所、土地、人才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社會力量捐助殘疾人教育。

第四章就業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有就業願望和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納入就業困難人員範圍,加強殘疾人就業前培訓、在崗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采取稅收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等措施,支持和幫助殘疾人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和社區服務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依法設立的殘疾人社會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管理、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用人單位不得虛報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稅收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65438+上年度職工總數0.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因崗位不合適導致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每少安排壹名殘疾人,按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勞動報酬標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建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省級調劑制度,設區的市、縣(市、區)按照省規定的比例將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入省級國庫,統籌用於全省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收支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條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所等方面給予照顧,免收管理費、登記費、證照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殘疾人自主創業、組織起來就業的,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法享受創業扶持補貼、組織起來就業補貼、小額信貸支持和稅收優惠。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殘疾人自主創業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鼓勵各類社會就業服務機構降低收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多渠道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並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生理、心理狀況,合理配置工種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殘疾職工在福利待遇、晉升、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方面享受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

用人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由辭退或者開除殘疾職工。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引導城鄉基層組織開展面向殘疾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

第三十條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共體育場館免費向殘疾人開放。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辦適合殘疾人特點和需求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為殘疾人服務。

城鄉公共健身場所應當配備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和康復器械。

第三十壹條各級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人閱覽室或者閱讀區,配備盲文書籍和相關閱讀設備,為盲人提供便利。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開設殘疾人專題節目,推廣配有字幕和手語的電視節目、影視作品。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體育、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和支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舉辦殘疾人文藝演出和運動會,培養殘疾人文藝、體育人才。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實行全省運動會和全省殘疾人運動會在同壹城市舉行。在國內外重大比賽中獲獎的殘疾人運動員及其教練員,按照健全人同級別比賽的獎勵標準同等獎勵。

第六章社會保障

第三十四條單獨設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其納入低保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其他措施,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人和農村五保供養的殘疾人給予特殊救助。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扶養人或者無扶養能力的殘疾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供養;有條件的地方,實行集中供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家庭、壹戶多殘家庭、老年殘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流浪乞討人員給予及時救助和妥善安置。

禁止脅迫、誘騙或者利用殘疾兒童、少年乞討或者組織殘疾兒童、少年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以及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提供經濟適用住房,並在住房分配上照顧生活不便的殘疾人。

農村危房改造計劃應當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對尚未納入危險房屋改造計劃、自行進行危險房屋改造的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十七條貧困和重度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低標準保險費,按照省規定由政府支付或者給予補貼。

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難以承擔的部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農村貧困重度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承擔。

第三十八條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減免貧困殘疾人家庭使用的水、電、氣、電話和有線電視收視費。

第三十九條殘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憑殘疾人證優先購票、優先乘車,特殊輔助器具免費攜帶;盲人、二級以上肢體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生活照料、醫療康復、社會保障、教育就業、文化體育、權益保障為主要內容的殘疾人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規定在立項、規劃、資金、用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服務機構。

第四十壹條對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實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及其家庭,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提供司法救助。

第七章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無障礙環境建設,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維護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應當征求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殘疾人聯合會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維護和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和交付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對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和殘疾人居家環境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無障礙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和保護,確保其正常使用。

禁止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研發、推廣和使用符合殘疾人信息交流需求的通信技術和產品、設備,為殘疾人信息交流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提供文字提示、手語、語音、盲文等信息交換服務,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條公共服務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建立語音提示、屏幕字幕等系統,或者采取設置盲人盲文介紹和手動觸摸模型、無障礙專用窗口或者專用通道等措施。,為殘疾人信息交流提供服務。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為信息交流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誌。

* *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在合理的位置,供殘疾人使用。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拒絕接收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學生,或者拒絕接收符合國家規定入學條件的殘疾學生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福利待遇、晉職晉級、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方面給予殘疾職工與其他職工同等待遇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虛報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稅收優惠待遇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截留、侵占、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脅迫、引誘、利用殘疾兒童、少年乞討或者組織殘疾兒童、少年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道路和交通設施,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時進行維護和保護,或者損壞、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2月+0日起施行。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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