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們必須貫徹對內搞活經濟和對外開放的方針,在國家政策和計劃的指導下,積極扶持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的發展。
二、在國家計劃指導下,貫徹“中央、地方、重點、壹般、計劃內和計劃外”的原則。
三是堅持調度集中統壹指揮,實行“壹卸二排三裝”的運輸組織原則。
四、堅持計劃運輸、合理運輸、直達運輸和均衡運輸,堅持運輸計劃和日班計劃。第4條日常貨運工作人員必須:
壹、自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堅持國家交通政策,遵守規章制度和紀律,堅持原則,從實際出發,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發揚“人民鐵路為人民服務”的好作風,為生產發展服務,為基層單位和企業服務,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服務。
三是深入調查研究,掌握貨源和貨流規律,熟悉車站、工廠、礦山企業的裝卸設備和勞動力,了解企業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四、精通本職業務,熟悉有關規章制度,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第二章裝車組織第五條日常供應組織由各級貨運部門負責,其範圍為:批準的月度計劃內、計劃外的貨物和計劃變動的貨物;由於鐵路責任,上個月沒有裝運,本月需要補充的貨物;鐵道部、鐵路局和鐵路分局已下令批準必須緊急裝運的貨物。
對已遷入車站或專用線裝車地的計劃內和批準的計劃外貨物,因鐵路責任未在當月裝車的,應在次月上旬重新裝車。直到裝車,發貨單位不再辦理計劃外手續,可按計劃外統計進行統計,但國際聯運、水陸聯運和外貿出口物資及連續生產的大宗貨物不得再裝。第六條各級貨運日常工作部門應當建立源頭核查制度。
第壹,車站接到批準的下月貨運計劃後,要召開物資單位會議,檢查全月的貨源情況。其內容為:雙方計劃是否壹致;批準的計劃是否與實際供應相符;了解物料的產、供、銷、存和短途運輸。對於已驗證的供應,填寫供應驗證登記表(鐵運1號)。如遇貨源和貨流發生較大變化,應逐級上報。
二是煤礦、林區、港站等主要物資要裝車進站,掌握煤炭、木材等主要物資的生產和運輸情況,對其實際庫存和運輸能力,以及到港船舶和港口庫存情況,要每日登記,每旬逐級上報。第七條旬裝載計劃是均衡完成貨運計劃的重要保證,是編制月裝載計劃的基礎。
壹、編制依據:
1,貨運計劃和核定計劃;
2.交車單位提出的旬需車計劃表(貨運系統11);
3、上級下達的旬計劃大綱和月度運輸計劃要求;
4、上級的重點要求。
二、準備內容:
1,日歷裝載計劃;
2.類別和目的地裝載計劃;
3、發往指定限制路段、主要鋼廠、港口、主要卸貨站和國際聯運出口的裝載計劃;
4.直通車日歷裝車計劃和組裝車計劃;
5.使用的車輛數量。
三、準備要求:
65438+
2.合理組織中間站按日歷同向裝車,或分段、隔日裝車,減少接掛列車次數,確保完成中間站裝卸任務;
3.安排出口貨物發往限制區、重點工廠、礦山、港口和聯運的目的地平衡;
4、充分考慮與其他運輸工具的銜接,並為卸車創造條件。
四、準備程序:
1,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要在每旬發車前6天,逐級安排好下旬裝車計劃的大綱和重點要求;
2.每旬發車前五天,由站長主持,貨代、司機等相關人員參與編制下壹旬發貨單位的日歷裝車計劃,填寫貨統81。中間站應不遲於當日18: 00向車務段報告,車務段和直屬站應在每旬開始前4天參與鐵路分局集中編制下旬裝車計劃,或以其他形式向鐵路分局報告下旬裝車計劃;
3.每旬開始前4天,鐵路分局由運輸科長主持,持照有關人員、調度站主任、貨運調度主任、計劃及行車人員、車輛段及直屬站旬計劃人員參加,根據其他旬的日歷,編制鐵路分局裝車計劃。 經鐵路分局局長批準後,應不遲於當時12時向鐵路局報告;
4.鐵路局匯總鐵路分局上報的下壹旬裝車計劃後,在每旬開始前三天,由運輸主任主持,貨運工程主任、調度主任和負責編制旬計劃的人員參加。 根據鐵路分局和主要車站編制鐵路局未來十天的裝車計劃,經鐵路局長批準後,不遲於當日12時上報鐵道部;
5.每旬前三天18時前,鐵道部以調度令形式向鐵路局下達第二旬計劃,鐵路局在每旬開始前兩天下達到鐵路分局,鐵路分局在當日15時前下達到車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