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假釋委員會的職能
美國假釋委員會成立於1930,受司法部領導,處理聯邦監獄罪犯的假釋事宜。各州的情況差別很大。雖然大多數州仍然有假釋條例,但只有14個州保留了假釋委員會。假釋委員會成員因州而異,少則3-5人,多則10人,通常由州長任命,多數任期5-6年。
美國的假釋制度與其刑事判決有關。聯邦和州法官在量刑上有很多選擇。當壹個罪犯被判“無期徒刑”時,比如有人被判5到15年的“無期徒刑”。如果他表現良好,5年後可以釋放。如果表現不好,可能要服刑15年才能出獄。囚犯何時被釋放由假釋委員會決定。假釋委員會將根據犯罪歷史、監獄表現和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危險,逐案考慮這些案件。這壹制度得到監獄官員的支持,因為它有助於減輕監獄過度擁擠的壓力。
但“無期徒刑”的判決也存在諸多問題。由於法官在量刑時沒有規律可循,罪犯對類似的罪行可能會得到不同的判決。此外,公眾普遍擔心提前釋放囚犯可能會增加犯罪活動。因此,要求對罪犯判處更長刑期和統壹量刑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美國的假釋制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重新制定的量刑條例要求法官判處“固定刑期”,許多刑事犯罪需要最低刑期,壹些假釋委員會也被取消。65438年至098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犯罪控制法案》,廢除了聯邦層面的假釋制度。根據這壹法律,在1987 165438+10月1之前犯罪的聯邦監獄犯人,在服滿三分之壹刑期後,仍有資格獲得假釋。然而,在此之後犯罪的聯邦監獄囚犯不享受這種待遇。如果他們在監獄中表現良好,他們的刑期每年最多可以減少54天,釋放後還會繼續被監視壹段時間。
當囚犯有資格申請假釋時,假釋委員會將投票決定是否提前釋放他。根據犯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再犯的可能性,委員會對危險性進行了評估。如果他們認為犯人的危險性可以接受,他們決定提前釋放他。
美國的假釋制度可以分為三種形式。第壹種形式是假釋委員會對‘無期徒刑’的判決擁有幾乎絕對的決定權,也就是說,他們可以在罪犯服刑期間決定是否釋放罪犯。第二種形式是法律對假釋委員會的決策權進行壹定的限制。比如法律規定罪犯必須服滿最低刑期才可以考慮假釋,有些罪行是不能假釋的,罪犯必須服滿刑期才可以出獄。第三種形式是假釋委員會無權決定是否釋放監獄犯人,只能設定假釋條件。罪犯在假釋期間違反假釋條例的,假釋委員會有權撤銷其假釋資格。此外,假釋委員會還可以監督假釋計劃。
在那些沒有假釋委員會的州,比如法律規定搶劫罪的刑期是五年,罪犯服完85%的刑期就可以假釋,釋放後還會繼續被監視壹段時間,類似於假釋監視期,但沒有人考慮是否釋放監獄犯人,即使他在監獄裏沒有參與任何計劃,沒有遵守監獄條例,也必須釋放,這就是所謂的‘合法釋放’。在那些仍然有假釋委員會的14州,當壹個囚犯有資格申請假釋時,假釋委員會應該仔細審查他的檔案,同時與他和犯罪受害人談話,然後決定他是否可以提前釋放。
可見,美國的假釋制度只有州壹級有,每個州的情況都不壹樣。在壹些州,假釋委員會根據“有期”的判決決定是否提前釋放囚犯。另壹些州根據“有期”判決,犯人在服完“有期”判決所要求的刑期後,可以不經商議自動假釋。
二、假釋的條件和程序
假釋委員會在了解案情後,會對申請假釋的監獄服刑人員是否符合假釋條件作出決定。假釋委員會要求囚犯提出重返社區的計劃。罪犯要麽自己提出計劃,要麽假釋委員會指定壹個社會組織來幫助他制定計劃。假釋委員會還會派假釋官到犯人所在的社區調查他未來的就業和居住情況,在確認壹切符合要求後釋放他。
在美國幾乎所有的司法管轄區,囚犯必須服滿壹定刑期才能申請假釋。假釋是特權,不是權利。犯人有申請假釋的自由,但也可能得不到。監獄犯人服刑時間長短各州不壹樣,不同罪名的刑期也不壹樣。犯人服刑壹段時間,有資格申請假釋後,壹般會整理壹套材料,列出服刑期間做過什麽,參加過什麽項目。他還將提交項目負責人、監獄官員和教師的推薦信,以及他返回的社區的雇主願意雇用他到假釋委員會的證明。他通常會對自己的罪行表示懺悔,並承諾永不再犯。如果假釋委員會認為他有很大的成功機會,他將獲得假釋。
監獄犯人必須同意假釋的條件,否則不得假釋,比如遵守法律,不得持有武器,不得吸毒,遵守假釋官提出的所有規定。此外,如果被假釋的罪犯有精神問題,他將被要求接受心理治療。假釋後,假釋官會對他進行監控。被假釋的罪犯違反假釋條件的,將被重新收監繼續服刑。
第三,假釋制度引起爭議
人們對假釋的作用和安全性的認識存在很大差異。因為正反兩方面的例子都有,經驗判斷很難。有法學家認為,假釋制度比不假釋制度安全5%,也就是說,假釋制度會使罪犯重返監獄的人數減少5%。此外,如果我們提供強化的心理治療和教育計劃,社會會更安全,再次被捕的人數會減少65,438+00%,有時高達30%。
然而,並不是所有人都贊同這壹觀點,假釋制度在美國刑法中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有許多人支持和反對它。反對假釋的人認為,在過去的15年裏,美國采取了嚴格的法治政策。這個政策說:我們不能縱容罪犯。既然他們犯了法,就應該在監獄裏受到懲罰。因此,當涉及到讓更多囚犯在服刑前獲釋時,就會引起爭議。假釋的支持者認為,如果在監獄環境之外為囚犯提供壹些服務,如提供教育和就業機會以及酗酒和吸毒的治療計劃,將比讓他們呆在監獄裏節省更多的錢,因為研究表明,花費公共資金防止假釋的罪犯回去是壹種有利的投資。
有人提出反對假釋的理由。他們認為,如果壹個人犯了刑事罪,因謀殺被判30年,他應該被關30年,更不用說提前釋放了。重罪罪犯必須服滿刑期,因為我們不斷看到,在考慮給壹個罪犯假釋時,受害者的家屬不得不在假釋委員會面前作證,這相當於讓他們再次遭受痛苦。
壹些州已經開始加強假釋制度。例如,在過去幾年中,加州通過了壹項直接針對吸毒者的法律。根據這部法律,如果這些罪犯在假釋後又開始吸毒,他們將不會因此被重新投入監獄,而是接受戒毒治療。很多人認為把他們放回監獄有很多好處,但現實是,減少服刑時間,讓他們獲得假釋,似乎好處更多。
在美國各州中,加利福尼亞州假釋出獄和假釋後重返監獄的囚犯人數最多。但也有人認為假釋制度在實際操作中並不是很成功。他們指出:“假釋制度在概念上是壹個好制度。其理念是假釋機構幫助被假釋的罪犯改過自新、停止犯罪,同時利用教育、職業等資源幫助實現這壹目標。然而,他們也有罪犯重返監獄的危險。假釋的罪犯知道,如果他們表現不好,不是好公民,他們可能會被送到監獄繼續服刑。不幸的是,我們在這方面的工作失敗了,因為獲得假釋並重新融入社會的罪犯太多了,而為他們提供的資源非常匱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