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當人們關註城市環境保護和治理時,卻忽視了農村環境問題。城市工業汙染、生活垃圾轉移等現象普遍存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背景下,必須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環境公平正義維護農民的環境權益,保障農民對環境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索賠權,從而保障農民這壹弱勢群體的生活質量。論文關鍵詞農民環境權弱勢群體法律保護壹、環境權及農民環境權概述環境權理論是人類面對嚴峻的環境問題而提出的壹種新的權利理論,是公民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環境權是任何人都應該擁有的權利。環境權是在1972人類環境大會上作為壹項基本人權首次提出的。在《人類環境宣言》中宣布,“人類有權在能夠有尊嚴和福利地生活的環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負有保護和改善今世後代環境的莊嚴責任。”環境權作為環境法的理論基礎,引起了人們的關註,學者們也做了大量的研究,但目前對農民環境權的研究並不多。農民環境權是農民在健康、安全、舒適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的權利。農民的環境權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農民依靠自然環境獲得生產資料和維持生活。農民環境權問題本質上是壹個環境正義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社會公平理論在環境問題上的體現是環境正義。根據環境正義理論,環境權主體享有相同的環境權,承擔相同的環境義務,環境權與環境義務是對應的。因此,農民作為權利主體,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環境權利和義務,享有環境參與權、環境知情權和環境索賠權。然而現實中,在中國城市環境逐漸改善的同時,農村環境卻在惡化。城市工業汙染和生活垃圾向農村轉移的現象並不少見。越來越多的農民因環境因素而貧困,他們的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響。在《論環境權》壹書中,周特別強調了弱勢群體的環境權。他認為,理論上每個人都應該基於生存的需要享有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但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環境法實際上需要特別關註的是公民弱勢群體所享有的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此外,環境弱勢群體被定位為土著人民、部落成員和農民,他們在偏遠的農村地區出生和長大,生活在傳統的農耕和遊牧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中。黃希聖和關暉也指出,“環境弱勢群體與經濟、文化、政治弱勢群體相比,在自然資源的利用、環境權和生態效益的分配和享有方面處於不利地位。”因此,農民是環境資源權益分配中的弱勢群體,在倡導構建和諧社會和可持續發展的今天,我國法律有必要根據正義和公平的原則及時糾正弱勢群體的不公,保障農民環境權的實現和落實。二、加強農民環境權保護的意義1。保障農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需要。環境質量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和健康。壹個個“癌癥村”觸目驚心,農民的生存權被侵蝕到了底線。如果我們對這種現象聽之任之,容忍農村環境的進壹步惡化,必將嚴重打擊農民的積極性,不僅會危及農民的生命安全,從長遠來看,也不利於社會穩定。同時,土地是農民唯壹的依靠和經濟來源。環境汙染會造成空氣汙染、水汙染和土壤汙染,影響農作物尤其是經濟作物的種植,給農民帶來環境和經濟雙重損失。2.確保農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必要性。農業是中國國民經濟的基礎。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改善農民的生活質量,保持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礎。然而,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侵蝕了農業種植的基本物質條件,降低了農業產量和農產品質量,嚴重影響了農業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3.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與和諧社會的需要。嚴重的環境問題會引發社會問題,加劇社會矛盾。壹些個人或企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不顧社會利益,引進汙染企業或將汙染企業遷往農村,在生產生活過程中排放過多汙染物,導致外部不經濟。農民作為弱勢群體,成為經濟發展的受害者,這是對農民公平發展權的侵犯。環境汙染引發的社會矛盾必然危及農村社會穩定,嚴重阻礙和制約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的實現。中國正致力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壹目標的實現與農村環境質量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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