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實施。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擴展數據:
財產保全的範圍、措施和程序?
(壹)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爭議標的物或者在判決生效後處分可供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確保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不當的財產保全措施,會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比如凍結當事人的全部銀行存款,超出了申請人請求的範圍,就會限制對方的經營活動。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人的財產,不得對案外人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於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壹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爭議財產的價格。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範圍內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實現申請人的權益,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經清點需要保全的財產,加蓋印章,防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產移至壹定場所並予以扣押,以防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財產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扣押的物品,但不得使用。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被申請人不得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財產保全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資金。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法律允許的其他方法包括命令被告提供擔保。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擔保或者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或者實物擔保的財產保全措施。
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貸款500萬元,以價值可觀的建築物作擔保,保證申請人能償還50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使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拘留、提取被申請人勞動所得、禁止被申請人代理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價格保全;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變賣,保持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式有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以按照相關執行規定執行。
(三)財產保全程序
訴訟財產保全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審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根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由申請人申請並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必須在受理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裁定壹經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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