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負責全國體育賽事監管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體育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賽事的監管工作。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地方體育總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地方單項體育協會和其他體育協會(以下簡稱體育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的服務、指導和規範工作。第四條舉辦體育賽事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文明、綠色的原則。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組織者,是指發起舉辦體育賽事的組織或者個人;組織者是指具體負責體育賽事籌備和實施的組織或個人;協辦單位是指提供壹定業務指導或物質、人力支持,協助舉辦體育賽事的組織或個人。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以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第二章體育競賽項目申請和審批第六條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綜合性運動會申請管理規定》舉辦,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體育主管部門和地方體育總會自行確定本轄區內綜合性運動會的招標方式。第七條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應當按照程序報批,未經批準不得申辦。
下列國際體育賽事需納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權限報體育總局或國務院批準:由體育總局主辦或與體育總局聯合主辦的重要國際體育賽事,國際綜合性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 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亞錦賽、亞洲杯比賽,涉及奧運會、亞運會資格或積分的賽事,全國單項體育協會跨省(區、市)組織的國際體育賽事。
體育總局有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國際體育賽事,或地方* * *主辦但由體育總局有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牽頭的國際體育賽事,需納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原則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具有外事審批權限的有關部門審批。
由地方主辦或由地方會同體育總局有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國際體育賽事,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不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統壹向體育總局備案。
其他商業性、群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當地相關規定辦理。
上述體育項目參賽人員的來華邀請、接待通知等相關外事手續,按照“誰批準邀請誰辦理”的原則辦理。第八條行政審批另有規定的,健身氣功、航空運動、登山等體育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第九條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體育賽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部門批準,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全國單項體育協會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舉辦或者承辦相應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體育賽事,應當與全國單項體育協會協商達成協議。第十條除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國家體育總局不得批準體育競賽項目。公安、市場監管、衛生、交通、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按規定辦理。
地方體育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減少體育項目審批;持續優化保留審批事項的服務。
各地體育部門要積極協調推動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商業性、群眾性大型體育賽事聯合“壹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作工作機制。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依法組織舉辦體育賽事。
機關、事業單位和體育協會舉辦體育賽事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主辦單位,鼓勵和支持社會廣泛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