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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法的理解

民法是壹個國家最基本的法律之壹,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是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曾兩次起草民法典,但因當時特殊的政治原因而中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民事法律。在這些現有民法和學者及立法機關起草的物權法草案的基礎上,立法機關於2002年6月編纂了《民法(草案)》。2002年2月23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了65438號草案,引起了廣泛關註。草案共九部分:第壹部分總則,第二部分物權法,第三部分合同法,第四部分人身權法,第五部分婚姻法,第六部分收養法,第七部分繼承法,第八部分侵權責任法,第九部分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律。其中,合同法第三部分、婚姻法第五部分、收養法第六部分、繼承法第七部分是已經生效的法律。它們已被編入本次民法典編纂中,沒有任何改動,因此以下討論將不涉及這些系列的內容。

壹、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的內容是適用於壹切民事關系乃至商事關系的最基本、最普遍、最壹般的事項。如果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其民事權利能力即人格是平等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監護人;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時,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或者死亡;規定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法人及其工作人員的民事責任、法人的撤銷、解散和破產;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時效和期間等。《民法(草案)》主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訴訟時效期間和民事主體的種類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民法通則》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修改為七周歲,兩年的訴訟時效修改為三年。關於民事主體,草案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兩類主體之外,增加了第三類主體,即“其他組織”。

二、關於物權法,物權法是調整財產所有權和使用關系的法律制度,是國家經濟制度和產權制度的基石。所謂物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和占有權(準物權)。民法(草案)規定,物權的取得、變更、轉讓和消滅,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關於所有制,草案不僅規定了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還用專章規定了私人所有制,即國家保護私人儲蓄、私人投資和投資取得的收益。私有制的範圍包括自然人和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有權完全支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需要註意的是,草案中關於私有制的這些規定,壹方面可以促使人們尊重他人的私有財產,另壹方面可以鼓勵人們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去追求社會財富,當每個人都追求和積累財富時,國家和社會就會富裕和充足。

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實行住房商品化改革,人們購買高層建築的特定專屬部分,用於居住或其他用途。人們購買的特定專有部分在物權法中被稱為建築物所有權。根據草案,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其臥室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對電梯、走廊、基礎、屋頂、地下停車場等* * *部分享有* * *所有權(按份共有)。此外,每個小區都有壹部分人有權參與所在樓棟的管理,學術界稱之為成員權(管理權)。

用益物權是以不動產的使用和收益為內容的財產權。在土地等重要生產資料公有制的中國,如何在物權法中創設完善的用益物權制度,實現生產資料公有制,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鑒於此,草案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相鄰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居住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等十種用益物權。這些用益物權形式是我國生產資料(特別是土地)公有制全面實現的法律機制。擔保物權是將動產、不動產或權利擔保給債權人,為債權人融資提供擔保的制度。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尤其是90年代以來,債權之爭已經成為壹種世界性的普遍現象。在我國,如何保證銀行等債權人貸出的款項能夠順利收回,不僅是司法判決中要解決的問題,也是物權立法中要解決的問題。為此,民法草案借鑒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新創設的擔保物權形式,規定了較為完善的擔保物權制度,即抵押、質押、留置和讓與擔保制度。占有是占有人對不動產或動產的實際控制和支配,學界稱之為準物權。占有是壹種事實狀態,自羅馬法以來已被現代各國民法所壹致承認。民法草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規定了占有的種類、占有的推定效力、善意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和收益、占有請求權。

第三,關於人格權法

所謂人格權,是指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權利。人格權因生而取得,因死而消滅,不得轉讓和放棄。在現代社會,人格被視為人的最高價值,人格的利益被視為人的最高利益。尊重人格已經成為現代人權運動的目標和基本理念。人格權保護是現代民法面臨的壹項重要的基本任務。正因為如此,民法(草案)不僅對人格權作了特別規定,還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規定了隱私權和信用權,已經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作了規定。這些關於人格權的規定,表明民法草案是先進的,是真正的公民社會(人民社會)權利憲章。

四。論侵權責任法

現代社會是壹個充滿各種危險和傷害的社會。這些危險和損害大多是由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為了充分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合法權益,民法(草案)專設壹節規定了侵權責任法。

草案規定,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推定侵權人有過錯,受害人不必證明侵權人有過錯。侵權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按照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九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於機動車事故責任、環境汙染責任、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責任、動物損害責任、物體損害責任,草案規定為特殊侵權責任。鑒於侵權責任主體的特殊情況,草案規定:(1)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的,由法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法人可以向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工作人員要求賠償;(2)網站經營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站實施侵權行為,或者經權利人警告後,仍不采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消除侵權後果的,網站經營者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等等。

動詞 (verb的縮寫)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所謂涉外民事關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中的壹項或多項因素與外國有關。《民法通則》制定於1986,限於當時涉外民事關系的發展水平,僅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了非常簡單的規定。現在17年過去了,中國涉外民事關系的發展今非昔比,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鑒於此,草案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中的重要問題作了規定:(1)規定了反致、外國法律的認定、國際慣例的適用和對等原則;(2)規定了財產權、知識產權、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3)民事主體、合同、侵權、婚姻家庭、繼承的法律適用進壹步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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