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制定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文件、檔案的日常運作;負責信息、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監獄、勞教和四川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演出管理、綜合管理、外事、接待、統計等工作;負責辦公室的信息化建設和網絡維護管理,指導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絡建設;組織新聞發布工作;承辦國際司法合作,為本省重要對外經濟合作提供相關法律文書。
(2)法律事務部(行政審批部)。
組織起草司法工作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和備案工作;對有關法規草案提出意見;組織法律、政策和司法行政改革與發展等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和法制工作;承辦行政復議和應訴,主持行政處罰聽證,追究行政執法過錯和行政處罰錯案責任;負責行政賠償相關工作;負責辦公室相關行政審批工作;承辦《四川正義》雜誌;監督管理處是壹個群眾組織。
(3)法制宣傳部門。
制定普法和法制宣傳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實踐主題教育活動,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組織和指導國(境)外法制宣傳報道和法制宣傳工作;承擔省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的具體工作;監督和指導四川省法制宣傳協會的工作。
(4)律師公證處(法律援助處)。
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律師和公證員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公證員、公證員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變更、註銷和年度考核;負責公證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和公證員執業許可證的審核;指導和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負責對違反紀律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公證員、公證員實施行政處罰;承擔執業律師的審批工作;負責外國和港澳律師事務所在四川設立辦事處的初審、指導和監督;指導和檢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承擔對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監督管理,指導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監督和指導律師協會和公證協會的工作。
(5)基層工作辦公室(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
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和監督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的工作。
(6)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貫徹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審核辦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負責對取得資格證書人員的相關管理;參與指導法學(函授)教育;指導四川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教學管理工作。
(7)司法鑒定管理處(司法鑒定管理局)。
制定司法鑒定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負責省級司法鑒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人的資格管理、質量管理和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8)財務裝備部。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和基建投資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定司法行政系統業務裝備配置規劃、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等物資裝備;負責部門和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政府采購、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投資;負責辦公室的安保、通訊、車輛等後勤保障工作。
(9)外國企業投訴辦公室。
指導和監督全省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工作;為外國投資者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服務;幫助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仲裁、訴訟、復議、申訴等法律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影響外商投資的典型案件,提出處罰意見;承擔省政府外國企業投訴中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⑽警察監察局。
制定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司法行政機關和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在執法執勤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情況;對司法行政系統警察使用武器、警械、警車和警用標誌的情況進行監督。
(十壹)信訪辦公室。
貫徹執行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受理、接待、交辦、轉辦群眾來信來訪,組織信訪聽證;組織協調重要信訪和突發群體性事件的處理和督辦工作;研究分析司法行政系統信訪工作,指導檢查司法行政系統信訪工作。
(十二)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和監獄、勞教系統離退休人員工作。
政治部(警務部)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辦公室分管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和日常考核;負責廳機關和省級監獄、勞教單位及廳直屬單位的編制、人事管理和勞動工資;承擔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工作;考核協管幹部,提出任免、調整意見;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察政治理論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政治部(警務部)下設組織幹部部、人事部、教育培訓部。
政府機關黨委負責政府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置方式,由司法廳黨委根據省委的規定確定。
紀委和派駐監察室合署辦公,掛上審計局的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