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互聯網廣告包括:
(壹)含有推廣商品或者服務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形式的廣告;
推銷商品或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廣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四)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展示中的廣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關於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規定進行展示;
(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體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第四條鼓勵和支持廣告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推進互聯網廣告行業誠信建設。第五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或者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廣告。第六條醫療廣告、藥品廣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醫療器械廣告、農藥廣告、獸藥廣告、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第七條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並明確標明“廣告”字樣,以便消費者識別其為廣告。
付費搜索廣告應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開來。第八條利用互聯網發布和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網頁上以彈窗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標註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
不欺騙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未經許可,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第九條互聯網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互聯網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第十條互聯網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發布互聯網廣告所需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用內容等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有網站或者具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體發布廣告,也可以委托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廣告。
互聯網廣告主委托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廣告時,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確認的方式通知向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第十壹條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並能夠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核、決定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第十二條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查和檔案管理制度;對廣告主的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等主要身份信息進行核查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查更新。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完整的廣告。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配備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成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第十三條互聯網廣告可以通過廣告需求者平臺、媒體平臺、廣告信息交流平臺提供的信息整合、數據分析等服務,以程序化購買廣告的形式發布。
通過程序化購買廣告發布的互聯網廣告,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應當明示廣告來源。第十四條廣告需求方平臺是指整合廣告主需求,為廣告主提供發布服務的廣告主服務平臺。廣告需求方平臺的運營者是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和廣告運營者。
媒體平臺是指整合媒體資源,為媒體所有者或管理者提供程序化廣告分發和篩選的媒體服務平臺。
廣告信息交換平臺是提供數據交換、分析匹配、交易結算等服務的數據處理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