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是如何規定侵犯他人隱私的?
我國法律上的隱私分為:私生活是和平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別人不想知道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中的平靜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從廣義上講,私人生活中的和平實際上可以涵蓋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因為《民法典》第1032條第二款對隱私的定義是將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空間並列,所以該款中的私人生活安寧是指狹義的私人生活安寧,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狀態。別人不想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私人信息。應該說三者之間是有重疊的。因為私人空間經常進行私人活動或者存儲私人信息,比如夫妻在屋內的性生活,存儲在個人筆記本電腦或者軟件程序中的個人日記。但也不完全重合,因為公共空間裏也有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比如在餐廳的大廳裏,兩個朋友在壹邊吃飯壹邊聊天,這也是私人活動,不能被別人偷聽,也不能公之於眾。私人空間與公共空間相對。《民法典》第1033條第2項列舉了“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但不限於此。私人空間也存在於餐廳、公園、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此外,私密空間不僅包括物理空間,還包括無形空間,如郵箱、微信群、釘釘群等。,也屬於私人空間。私人活動是指自然人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活動,如與親友聚餐、朋友間的交談等。
第二,如何定義私人信息
私人信息也叫私密信息。我國民法典沒有區分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而是將個人信息分為私人信息和非私人信息。至於隱私信息的認定,應該說有些是沒有爭議的,比如個人健康信息、犯罪記錄、財產狀況、性取向等。,而且絕對屬於私人信息。但是,名字、長相、性別等。不屬於私人信息,因為這些信息,尤其是姓名,原本是用於社交的,不能作為私人信息。壹些個人信息是否屬於隱私信息存在爭議,如個人上網閱讀記錄、網頁瀏覽信息等。由於我國在法律上對隱私信息和非隱私信息采取了不同的保護方式,因此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區分這兩種信息非常重要。筆者認為,權利人不應單方面決定某壹信息是否屬於私人信息,即不應從權利人的主觀認識來界定私人信息,而應首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判斷。在沒有此類規定的情況下,應綜合考慮以下兩個因素來確定某壹信息是否屬於私人信息:
1.越是維護自然人的個人財產權、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重要信息,越有可能是私人信息;
2.這些信息對於維持正常的社會交往和信息自由有多重要?越重要越不屬於私人信息。
第三,誰有隱私權
隱私只有自然人擁有。因為隱私權的保護與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密切相關,從根本上說是維護人身自由,保護人格尊嚴。換句話說,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隱私需要法律保護的精神利益。至於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存在隱私問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有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活動和信息,也有工作活動秩序不被擾亂和破壞的需要,但這些要麽是國家秘密,要麽是商業秘密,要麽是生產經營秩序或公共活動秩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2條
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3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