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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和建設活動的制定和實施。第三條依法批準和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本市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實現全局規劃控制。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在全市範圍內,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在區縣範圍內。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區是主城區的範圍。第五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節約資源、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內的人口、產業、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延續歷史文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滿足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第六條本市建立統壹協調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空間管理和協調機制。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第七條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專業規劃方案和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論證、協調和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城鄉規劃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實行市、區縣(自治縣)、鄉(鎮)分級管理的體制。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在主城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鄉規劃工作。第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相適應的人員。第十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以外,作出許可決定的組織和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涉及其利益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有權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調查。第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效率。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條城鄉總體規劃和主城區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城鄉總體規劃和區縣(自治縣)城市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以市城鄉總體規劃為基礎,符合市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區縣(自治縣)規模和性質的主要內容。第十四條城鄉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的性質,城市、鎮、村的空間布局,生態保護空間、基本農田空間和建設空間的空間布局,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重大交通設施、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因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需要進行空間控制的地理範圍,以及相關專項規劃。

本市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城鎮體系、主城區和區縣(自治縣)城市定位作出規定;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規定區縣(自治縣)的城鎮布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及其他鎮的定位。

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和生態空間的分布,城市開發邊界的劃定,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城市建設用地布局,禁止建設、限制建設和適宜建設的地理範圍,城市綜合交通、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城市總體設計和相關專項規劃。

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規定主城區城鎮的空間布局、性質和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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