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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系統介紹

美國司法系統有幾個層次,可能比大多數國家都多。原因之壹是聯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區別。要理解這壹點,首先要回顧歷史。當時,美國不是作為壹個國家建立的,而是由65,438+03個殖民聯盟建立的,每個聯盟都宣布從英國獨立出來。《獨立宣言》(1776)因此提到了“殖民地的善良人民”,但也宣稱“這些聯合殖民地是自由獨立的國家,按其權利也應該是自由獨立的國家”。在美國的司法史上,壹直存在著種族與幾個州的緊張關系。如下,美國憲法(1787年通過,1788年批準)開啟了日益激烈的權力轉移競爭,從各州轉向聯邦政府的法律權威。然而,今天,甚至各州仍然保留著相當大的權力。任何研究美國司法制度的人都必須知道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力是如何分配的。

憲法調整了許多聯邦法律和州法律之間的界限,還在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之間劃分了聯邦權力(從而在各部門之間形成了“三權分立”,奉行“制衡”制度,以避免任何壹個部門權力過大),每個部門都對司法系統做出了獨特的貢獻。在這個系統中,憲法描述了國會可能通過的各種法律。

此外,法律不僅僅是國會通過的法規。在某些領域,國會允許行政機構采用增加法規細節的規則。整個系統基於英國普通法的傳統法律原則。雖然普通法被憲法和成文法所取代,但法院仍然繼續采用不成文的普通法,以彌補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和國民議會沒有制定的部分。

聯邦法律的淵源

美國憲法

聯邦法律的最高權力

在1781至1788期間,壹項名為邦聯條例的協議影響了13各州之間的關系,該協議建立了壹個軟弱的議會,將權力留給各州。雖然各州被命令尊重其他法院的裁決(表現出“充分的信心和信任”),但《邦聯條例》沒有為聯邦司法系統做出規定,保留了海事法院。

憲法的起草和批準反映了壹種逐漸達成的認識,即聯邦政府需要鞏固。司法系統可以做到這壹點,最重要的是憲法第六條中的“最高條款”:

“本憲法,合眾國根據本憲法制定的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締結的或將要締結的條約,是國家的最高法律。因此,州法官必須遵守,即使憲法與州法律相沖突。」

這壹段確立了美國法律的第壹原則:州法律不能與聯邦法律相抵觸。尚不清楚這項禁令如何適用於聯邦政府本身以及新憲法沒有明確解釋的州司法系統領域。雖然憲法修正案提供了部分解決方案,但美國人仍然在聯邦和州之間的精確劃分中掙紮。。

每個部門都在司法系統中發揮作用。

雖然憲法的起草者想要加強聯邦政府,但他們害怕其權力過大。限制新政權的方法是把政府分成幾個部門。正如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聯邦黨人文集:51》中解釋的那樣,“政府可以分為個體的、獨立的部門,以避免被侵占。麥迪遜案的“部門”——立法、行政和司法——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司法系統的影響。

法規

憲法賦予國會通過立法的權力。國會審議的提案被稱為法案。如果國會兩院投票,多數人同意該法案(如果總統否決,需要兩院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它將成為正式法律。聯邦法律被稱為法令。美國法典是聯邦成文法的編纂。法典本身並不是法律,而只是代表壹種合乎邏輯的成文法律。例如,第20條包含與教育有關的各種成文法,而第22條涵蓋外交關系。

國會的立法權是有限的,更確切地說是通過憲法委托給美國人民的,這就清楚地表明了國會立法的範圍。《憲法》第壹條第九項禁止國會通過某些法律法規。例如,國會不能通過“追溯性法律”(追溯性或“事後”法律)或征收出口稅。第1條第8項列出了國會的立法範圍。有些法律(比如“設立郵局”)很明確,有些則不然。最值得註意的是“規定美國與外國和各州之間的貿易”。顯然,對模糊法律法規的解釋權是極其重要的。早在早期和歷史上,司法部門就扮演了這壹角色,因此在美國司法體系中獲得了壹個額外的、極其重要的角色。

裁判的

美國司法部門和其他部門壹樣,只處理憲法賦予的權力。《憲法》只對某些種類的糾紛提供聯邦管轄權,這些糾紛列於第3條第2項。兩個最重要的案例包括聯邦法律(“由本憲法和美國各種法律以及美國各種權力締結的條約產生的所有法律和衡平法案例”)和“州際”案例,即兩個州的公民之間的爭端。跨州管轄權允許當事人避免在另壹個州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次司法權出現在* * *和早期。如第二章所述,在1803馬布裏訴麥迪遜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解釋說,其授權包括決定成文法是否違憲的權利,壹旦違憲,將宣布法律無效。壹部法律之所以可能違憲,是因為它侵犯了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或者憲法第壹條沒有賦予國會通過這類法律法規的權力。

因此,解釋描述國會將制定什麽法律的憲法條款的權力是非常重要的。傳統上,國會已經證明了許多成文法對於制定“規定與各州之間的貿易”或州際貿易是不可或缺的。這個法律的概念很模糊,很難準確解釋。事實上,對於大多數成文法來說,法律的目的和州際商業法規之間已經建立了壹種看似可信的關系。有時,司法機構對“貿易術語”進行狹義解釋。比如1935,紐約壹家屠宰場的聯邦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資被最高法院宣布無效,因為屠宰場加工的雞肉全部賣給了紐約的屠夫和零售商,所以不屬於州際貿易。不久之後,最高法院開始給予羅斯福總統更多的自由來實施“新政”。今天,聯邦法院繼續廣義地解釋貿易權力,盡管這還不足以讓國會通過立法。

管理

憲法第二條賦予美國總統行政權。在華盛頓總統的領導下,整個行政部門由總統、副總統、國務院、財政部、國防部和司法部組成。隨著國家的發展,行政部門也擴大了。目前內閣級部門有15個,每個部門都包括壹些局、廳等其他名稱的組織。除了這些部門,還有其他行政部門,都是行使總統授予的行政權力,所以最終都要對總統負責。

在某些領域,行政部門和其他兩個部門之間的關系是明確的。假設壹人或多人搶劫銀行,國會通過成文法(U.S.C .第18條,第2113項)對搶劫犯定罪,而司法部下屬的聯邦調查局(美國聯邦調查局)對這壹罪行進行調查。如果有任何嫌疑人被捕,司法部下屬的聯邦檢察官將在聯邦地方法院的審判中試圖證明嫌疑人有罪。

銀行搶劫是壹個簡單的例子。但是,隨著國家的現代化和發展,三個部門之間的關系在司法系統中逐漸發展,以應對工業和後工業社會中日益復雜的問題。行政部門的角色變化最大。在銀行搶劫案中,國會不需要專業知識來制定成文法,將銀行搶劫行為刑事化。假設議員希望禁止“危險”藥物在市場上流通,或者限制空氣中的壹些“不健康”汙染物,國會可能要準確定義這些術語,有時也會這樣做,但逐漸地,國會將壹些權力下放給從屬於行政部門的行政機構。因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負責監督全國食品和藥物衛生,而環境保護局(EPA)控制工業對土地、水和空氣的影響。

這些行政機構雖然只有國會根據成文法律授予的權力,但卻是非常實質性的,他們有權頒布能夠明確界定更多法律條款的法律法規。法律可能禁止空氣中“危險”汙染物的含量,而環境保護局規定每種物質及其含量的危險值。有時,成文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調查法律法規是否違法、作出判決甚至處罰的權力。

法院將宣布賦予行政機構太多權力的成文法無效。壹部名為《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成文法(《美國聯邦法典》第五條,第511項及其條款)解釋了行政機關在發布法令、裁決違法行為和進行處罰時應遵循的程序,還提出了當事人如何尋求對機關裁決的司法審查。

其他法律來源

美國法律最明顯的淵源是國會通過的成文法,輔以行政法規。有時候,這些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區分合法與非法行為的界限——以上述銀行搶劫案為例。然而,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不足以應對所有情況。幸運的是,有另壹個法律法規可以彌補它,如下所述。

習慣法

當成文法和憲法都無法處理時,聯邦和州法院通常依賴普通法,普通法匯編了幾個世紀前在英國開始並持續發展到今天的司法判決、慣例和壹般原則。在許多州,普通法在合同糾紛的發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因為州立法機關壹直認為采用涵蓋所有可能的合同糾紛的成文法是不合適的。

司法判例

法院依據法律對涉嫌違憲的行為和糾紛進行裁決,這通常需要法院對法律進行解釋。法院認為應當遵循以前同級或更高級別的其他法院對法律的解釋,這種解釋稱為“遵循先例”或先例。這樣做可以確保壹致性和可預測性。當訴訟當事人面對不利的判例時,他們試圖區分他們的案件和判例之間的差異。

有時法院對法律有不同的解釋。例如,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包含壹項條款,即“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在刑事案件中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證詞”。有時,在壹個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拒絕傳喚或作證,理由是他們的證詞可能會導致刑事起訴——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在美國,而是發生在其他國家。自證其罪條款在美國適用嗎?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裁定其可行,但第四和11巡回上訴法院裁定其不適用。這顯然意味著法律會根據妳所在國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上級法院試圖解決這些矛盾。例如,美國最高法院經常選擇能夠解決巡回法院意見分歧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判例將能夠控制或適用於所有二級聯邦法院。在美國訴Balsys案(524 U.S. 666 [1998])中,最高法院裁定對外國起訴的恐懼超出了自證其罪條款的範圍。

這壹裁決成為包括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內的國家法律。此後,任何遇到這壹問題的聯邦法院都遵循高等法院在Balsys案中的裁決。在這次巡回審判中,巡回法院的判決對所有地方法院也有約束力。“遵循先例”也適用於各州法院系統,因此先例的數量和解釋都增加了。

法律不同;不同的補償

鑒於法律系統不斷發展,區分向法院提出的不同類型的條例和訴訟以及法律在每個案件中提供的解決辦法將是有益的。

民事/刑事

法院審理兩種糾紛: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民事訴訟需要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其中至少有壹方涉及違反成文法或普通法。第壹個提起訴訟的人叫原告,另壹方是被告。被告可以對原告提起反訴,也可以對被告提起互動訴訟,只要與原告的原訴相關。法院傾向於審理所有陳述都是由爭議引起的單壹訴訟。至於商事訴訟、違約、侵權,或者因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導致對方受到傷害的索賠,這些都是民事的。

雖然大多數民事訴訟發生在訴訟當事人之間,但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總是刑事案件的壹方。政府以人民的名義起訴被指控違反法律的被告,如損害公共福利。兩家公司可以對違約提起民事訴訟,但只有政府可以指控某人謀殺。

舉證標準和可能的處罰也有區別。刑事被告只有在沒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能被判有罪。在民事案件中,被告只需要提出“證據優勢”,基本上只是壹種說服力不足的陳述,意思是“很有可能”。被定罪的罪犯可能會入獄,但在民事訴訟中,敗訴方只需承擔法律或公平賠償的責任,如下所述。

法律和公平補償

美國司法制度在有限的範圍內提供盡可能廣泛的賠償。刑事成文法通常會列出具體罪行的罰金幅度或法院可能判處的監禁時間。其他部分刑法規定可能允許累犯在壹定權限內從重處罰,對重罪的處罰比輕罪更嚴厲。

在民事訴訟中,大多數美國法院被授權選擇法律或公平賠償。和過去相比,差別不大,但還是值得理解的。在13世紀的英國,“法院”只被授權裁決金錢賠償。如果被告違反的合同價值50英鎊,法院可以命令將報告全額支付給原告。在大多數情況下,以這種方式支付補償是合理的,但在很多情況下卻不是,比如出售稀有藝術品或壹塊土地。在13和14世紀,形成了“衡平法院”,這些法庭創造了公平的賠償,比如專門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而不是僅僅因為當事人沒有履行義務就強迫其支付賠償。到19世紀,大多數美國司法管轄區已經消除了法律和公平補償之間的差異。如今,除了少數例外,美國法院可以根據情況要求給予合法或公平的賠償。

有壹個著名的例子可以說明民法和刑法的區別,以及它們所提供的賠償的不同。加州指控前足球明星辛普森謀殺。然而,他沒有被定罪,因為陪審團裁定起訴失敗,證明辛普森的罪行不容置疑。後來,辛普森夫人的家人起訴辛普森非法死亡,這是壹起民事訴訟。本案中,陪審團以證據優勢證明辛普森必須對妻子的死亡負責,並判令辛普森向原告支付賠償金——法定賠償金。

州法律在聯邦體系中的作用

憲法明確禁止各州通過某些法律(與外國簽訂條約,鑄造硬幣)。憲法第6條,最高條款,排除任何違反憲法或聯邦法律的州法律。即便如此,大部分司法系統仍由國家控制。憲法明確規定了國會可以制定的法律範圍。1791的10修正案明確規定:“凡憲法未授予合眾國的,並不禁止各州的權力保留給各州和人民。」

然而,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仍然存在相當大的緊張關系——包括奴隸制和州政府最終是否有權脫離聯邦政府。從1861到1865的內戰解決了這兩個爭端,同時也限制了國家在司法體系中的作用:根據1868的14修正案,“任何州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得拒絕給予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護。”這壹修正案極大地擴大了聯邦法院宣布州法律無效的權力。1954,布朗訴教育委員會壹案,禁止阿肯色州的州立學校實施種族隔離政策,正是依靠了這壹“平等保護條款”。

自20世紀中期以來,上述壹些趨勢----行政國家的興起,這是壹種更強大和廣泛的司法解釋和平等保護正當程序,以及國會規定的貿易權力的擴大----共同增強了聯邦在司法系統中的作用。就是這樣,系統大部分還在狀態。沒有壹個州可以拒絕聯邦憲法保障的公民和權利。許多國家將它們的法律解釋為授予更普遍的權利和特權。執行州法律的州仍然願意繼續裁決大多數合同糾紛。大多數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權訴訟也是如此。處理結婚和離婚的家庭法幾乎都是國家事務。很多時候,對於美國人來說,司法系統代表的是警察所在的州,或者是州內的各種政治機關和其他政治部門。

這只是對司法系統的概述。其余章節提供了更多的細節,功能和見解。第壹章和第二章分別描述了聯邦和州法院系統的組織,第三章詳細解釋了司法系統的復雜問題。本章描述了聯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間的界限,同時也探討了訴訟當事人和法院審理的案件類型。第四章的重點從法庭延伸到出庭的人。研究了美國法律的實施,解釋了典型的訴訟。同時,這壹章將解釋利益集團的作用,他們通常會堅定地追求特定的案例,以促進他們的社會和政治議程。第五章詳細解釋了法院如何處理刑事案件。第六章主要討論民事訴訟。第七章是聯邦法官的遴選過程。最後壹章討論了在與立法和行政部門的復雜關系下,壹些具體的司法判決,尤其是高等法院的判決,如何等同於決策,如何與司法系統緊密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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