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假設和李結婚了。婚後有8間平房,三個孩子(A是大兒子,B是二兒子,C是女兒)。後來,丙與顧結婚,與父母(、李)同住。1992年,丙去世,丈夫顧沒有再婚,壹直和女兒顧華在壹起。這期間,A經常回來看父母,B卻遊手好閑,被哥哥和父母訓斥。壹怒之下,乙在1993殺死了,李很傷心。第二天,他寫了壹份遺囑:B不孝,給a留下8間平房,7天後,B也去世了。問:誰是1陳某的繼承人?假設李死後,他的繼承人是誰?3間平房8間房怎麽分?答案:1。壹、顧某、顧華、李某
顧是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是第壹繼承人。顧華是代位繼承他母親應得的份額。
2.李是個繼承人,因為他有遺囑。但是他的遺囑是無效的,因為他處理了別人的財產。在死後,他的遺產沒有被分割,所以在八個房間中,有A、顧、顧華和李的份額。李遺囑中無權處分行為的部分無效。
3.死的時候分了8套房子,壹半是李的婚姻財產,所以只有壹半是4套房子。李有五個房間,壹個給A,壹個給顧,壹個給顧華。李死後有遺囑,A繼承了他所有的房子,所以最後A有6間房,顧某壹間,顧華壹間。
案例三:張和李是好朋友。2000年3月,張買了壹輛新車,並邀請李壹起購買。但由於技術問題,李頭部受傷,搶救費用5萬元。張主動承擔了壹半的醫藥費。半年後出院,壹直服藥。在此期間,張經常去看望李。李沒有收入,所以張在2002年寄了3000元438+0。但2002年8月,李要求張某承擔另壹半醫藥費和出院後的3萬元。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張在答辯中稱,2000年3月至今已過兩年多,已超過訴訟實際效果,自己不負責任。
問:訴訟效力是否已經失效?為什麽?答:沒有訴訟時效,因為張壹直在支付相關費用,訴訟時效屬於中止。
案例四:甲公司於1995年5月25日向乙公司借款20萬元,雙方約定半年後共同還清本息。同年165438+10月25日,B公司要求還款,但A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無力還款,故要求先還清利息,再續貸半年,本金20萬。因為AB有很多業務往來,所以同意將本金的還款期限再延長半年。96.5結束的時候,B公司因為怕影響雙方關系,委婉的給A公司帶了壹條信息。6.5.這個人把B公司要錢的意思傳達給了本單位的財務部門。財務科長出差沒回來,就放下了。後來此事漸漸淡忘,B公司也沒有繼續催促。
5月底1998,B公司的上級發現了這件事。B公司派專人1998.6.1找崔寬。A公司無力償還債務,並稱B公司長期不要求還款,實際上已經免除了A公司的債務。乙向法院起訴甲。甲公司稱:乙公司從1995.11.26-1998.5 . 36438+0超過兩年沒有要求還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的實際效果已經超過。問:本案訴訟實際效果如何計算?B公司是否已經失去了打贏官司的權利?答:關鍵是該函能證明該債權是代b公司主張的,如果能證明,訴訟時效從最後壹次主張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