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創業、就業安置、退休安置和扶持相結合的安置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機制。將退役士兵安置專項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納入國防動員和雙擁目標體系考核評價。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七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和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責任和義務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在招收或聘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或聘用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八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二章移交接收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和中央軍委職能部門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計劃接收退役士兵。第十條退役士兵的安置地點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入伍時是普通高等院校學生,退出現役後未返校的,安置地為其學前居住地所在地;退出現役後復學的,安置在入伍時戶籍所在地。第十壹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易地安置:
(壹)服現役期間,父母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可以安置在父母現戶籍所在地;
(二)符合軍隊關於現役軍人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安置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戶口;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師(旅)級單位出具,經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批準。
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與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按照惠及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
因戰爭致殘;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雙亡。第十三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明和部隊介紹信,向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申報。
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憑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明和介紹信到指定安置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報到。
退役士兵和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指定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報到。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檔案由團以上單位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檔案的接收、保管、查閱和移交工作,建立退役士兵基本信息數據庫。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移交給退役士兵接收單位管理。
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移交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管理。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退役士兵檔案審核完畢、退役士兵報到後,為退役士兵出具介紹信;退役士兵憑落戶介紹信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公安機關應及時辦理。第十七條退役士兵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原單位負責處理;與移民安置有關的問題,由移民安置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