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式批準貴陽花溪濕地公園為第六批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花溪濕地公園建設是貴陽市委市政府進壹步優化城市功能布局、調整城市功能結構、提升城市人居環境質量的重要項目,也是我市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重要舉措。
9月6日,2011,貴陽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正式開園。隨著遊客的增加,公園管理的問題日益突出。管理體制不理順,配套設施不完善,管理措施跟不上。亂倒垃圾、釣魚洗菜、人車不分離、設施損壞、花草樹木攀援不斷等現象。為盡快理順管理體制,科學劃分管理職責,將濕地公園納入規範化管理,有效維護公園環境衛生和管理秩序,最大限度方便遊客,提升濕地公園品位,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特色、基本功能和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盡快制定頒布《貴陽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顯得尤為迫切和有潛力。二、起草過程和依據
(1)起草依據
1.環境保護法
2.森林法
3.水汙染防治法
4.土地管理法
5.水土保持法
6.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
(2)起草過程
2065 438+01 6月,花溪區人民政府成立了以住建、環保、林業綠化、水利、規劃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起草小組。同年7月至6月5438+00,起草組認真研究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借鑒其他地方和地區濕地保護和濕地公園管理經驗,收集廣大公眾對濕地公園的意見和建議,針對濕地公園存在的問題,總結立法重點。6月中旬5438+065438+10月,條例起草完成。起草過程中多次征求花溪區相關部門意見,並以書面形式征求了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同時在市政府法制局網站上公布了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經過多次修改形成了《條例(送審稿)》。市法制局收到《條例(送審稿)》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了認真審查,在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再次修改,形成草案,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並於2012+19年2月9日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壹)由公園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市編委《關於成立貴陽市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處的批復》(株編發[2012]38號)明確提出“貴陽市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處是在花溪公園的基礎上成立的,掛花溪公園管理處牌子,是隸屬於花溪區人民政府的副縣級事業單位,實行壹個機構兩塊牌子的管理體制”。公園管理機構受花溪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在濕地公園管理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此,本規定第三條第壹款規定:“花溪區人民政府下設的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處是公園的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受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在公園管理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這裏的委托主要是指住建、農業、環保等行政部門的委托(噪聲除外)。
(二)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遊泳和垂釣的規定。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劃定貴陽市王家大井花溪水庫北郊阿哈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批復》(黔府函[2005]17號),濕地公園花溪橋至董家巖曹鐘水廠取水壩河段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遊泳、垂釣,保護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因此,該條例第八條規定:“。
(三)關於濕地公園限制車輛進入的問題。
濕地公園內的道路以人行車道為主,車行道僅供執行應急、救援等公務的車輛使用。為了維護園區的行車秩序和遊客的安全,有必要對入園車輛進行限制管理。因此,《條例》第十壹條規定:“濕地公園內村民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限速行駛。濕地公園內的遊覽道路禁止其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通行,但機動車和執行緊急救援等公務的殘疾人車輛、兒童車輛、保潔車輛除外。濕地公園旅遊自行車總量控制,按規定路線行駛。”第四條濕地公園保護、利用和管理經費納入花溪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建立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層次、多渠道投資機制,加快濕地公園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