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弊端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弊端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缺點是法院壹般不會簽發。

首先,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數量有限

明確行為保全制度的適用範圍和實施規則,相對發達的國家很早就實施了人身保護令制度,在家暴案件中幾乎成為常態。就我國的實際發展而言,人身保護令制度還存在許多缺陷和不足,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究其原因,主要是當事人的申請意願和法院審查的誤區。壹些家暴受害者迫於家庭壓力和社會壓力,不願到法院起訴,“不上法庭,不下地獄”的傳統思想還在作祟;壹些法院法官官本位思想嚴重,“多壹事不如少壹事”,對被害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不予理睬,以至於人身保護令流於形式,被迫流產。

二、人身保護令的主要限制

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人身保護令的受理和簽發主體。是否受理或簽發人身保護令僅限於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機關無權制定和簽發。但是,人民法院簽發的人身保護令要求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使得除因家庭暴力婚姻案件被起訴的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不利於維護受害人至關重要的合法權益。

三、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難以成立。

離婚糾紛的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由於受害者提供的證據不足,難以形成證據鏈確立家暴,人民法院確立家暴的數量有限。同時,人民法院難以認定家庭暴力的成立還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

1.家庭暴力的範圍不清楚。

事實上,家庭暴力是指施暴者對家庭成員進行殘害、捆綁、毆打,並以各種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從而造成其身心傷害。現行的法律法規主要規定了受害人遭受的身體傷害,但未能規定使用何種手段。法官在受理家事案件時,會根據個人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來界定家暴,通常理解為“積極行為”。“不作為”是否應該納入家庭暴力,理論界爭議很大,也正因為如此,經濟控制和精神暴力沒有被劃入家庭暴力的範疇。

2.法官處理家暴案件的理念有偏差。

家暴對受害人身心傷害極大,禁止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在受理離婚訴訟時,需要考慮很多方面,尤其是與家庭暴力相關的方面。但在現實中,壹些法官處理此類案件的方式類似於普通離婚案件,未能考慮到家庭暴力對社會的負面影響,“老實做人,家務事難斷”等傳統觀念影響深遠。因此,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往往只采取簡單的調解手段,要求受害方讓步和解,對施暴方只進行批評教育,對是否存在家暴猶豫不決。有些法官認為受害方因為家暴也有過錯,認為自己做錯了就應該打,排除了壹些應該定性為家暴的案件。

3.現行的證據規則沒有考慮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

《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明確規定了與家庭暴力有關的離婚案件的受理方式。如果只是壹般的民事訴訟,就要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特殊情況下就要嚴格遵循舉證責任倒置。法官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前應了解其特點,並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受害方。如果生搬硬套這壹原則,很容易導致實質不公,社會效果不佳。另壹方面,證據規則對法院依職權取證有嚴格的限制。最高法院《證據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以及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的情況下,才可以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根據司法實踐,壹般理解,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不屬於上述範疇,受害方往往因法律知識不足而不會主動向法院申請相關證據,法院壹般也不會依職權主動向相關職能部門或證人調查取證。

第四,人身保護令的執行限制

當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人可以考慮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如果存在故意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刑法》第313條做出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家庭是整個社會的構成細胞,家庭生活與社會各部門的工作內容密切相關。家暴主要發生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如果我們僅僅依靠法院的力量,我們將無法保護受害者。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需要法院、公安、行政、醫療、社會組織等機構共同執行。由於我國沒有關於保護令制度的立法,機構之間的聯動不足。很多公安機關常說,現行法律法規對此未能明確規定,無法與法院共同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也正因為如此,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存在諸多問題,急需采取措施協調公安等機構參與裁定執行。主要表現在:

(1)公安機關嚴重忽視了與法院的配合,尤其是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相關的活動。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即使受害者第壹時間報警,也有相當壹部分警察將其作為壹般的家庭糾紛調解處理,不當場記錄情況,不為施暴者制作詢問筆錄,甚至不為受害者制作詢問筆錄;

(2)責令加害人接受心理治療的裁定內容缺乏行政部門的統壹安排,無法確定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對加害人進行心理評估和心理治療;

(3)違反保護令罪沒有立法,保護令的威懾力不足;

(4)缺乏安置場所。如果作出責令被申請人離開雙方同居場所的裁定,被申請人可能會因為無家可歸而將矛頭指向法院,導致法院工作被動。

五、違反人身保護令處罰的限度

目前我國法院對不服法院審判結果、不按要求執行人身保護令的被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罰,如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但被申請人多次違反同壹生效裁定是否可以多次處罰,目前仍有爭議。我國法律沒有立法規定違反人身保護令是犯罪,所以目前只能對違反者適用民事訴訟中的司法處罰和與人身傷害有關的治安處罰,沒有刑事責任不能進行刑事處罰,這也讓壹些膽大妄為、不屑壹顧的違法者逍遙法外。

  • 上一篇:要求收集完整的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目錄就行)
  • 下一篇:如何解釋:政治職能、社會職能、文教職能、經濟職能各自的管轄範圍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