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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試刑法重點試題

2010司法考試刑法重點試題

刑法每年都有壹些題目直接從三本教材中選取,很多考生並不關註這些題目,這是非常不合適的。現在是最後的沖刺階段。我把課本上考生容易忽略的地方列出來做最後沖刺。

1.從違反法律規範的性質來看,不作為不僅違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規範,還直接違反了壹些強制性規範。比如遺棄罪中不提供幫助的行為,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給予幫助。該行為不僅違反了刑法第261條遺棄罪的禁止性規範,還直接違反了婚姻法中的強制性規範。

2.只有當行為人作為義務的履行能夠避免結果時,其不作為才可能構成犯罪。比如司機的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顱骨骨折,即使立即送醫也無法挽回生命,或者被害人會立即死亡的時候,即使司機沒有幫忙,也只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而不是以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定罪。

3.甲故意通過殺人的方式對乙實施暴力,致使乙重傷瀕臨死亡。B在醫院治療時,醫生C稍有疏忽,未能挽救B的生命。由於A的行為導致死亡的危險性較高,而幹預(輕微過失)對死亡的影響不大,因此應當認定A的行為與B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14歲以下的演員在別人的酒裏放毒藥,把毒酒藏在酒櫃裏。別人喝的時候,演員已經14歲了。可以認為,行為人在14歲之前,負有消除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險的義務。他已經14歲以上,仍然不履行消除危險源義務,從而導致他人死亡。

5.放任是以行為人意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產生危害結果,並決心實施,則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觀意誌只能屬於希望該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

6.在防衛過當的所有損害結果中,由於以正當防衛為前提,這種損害結果實際上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應有的損害,壹部分是不必要的損害。防衛過當只對其不應有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對所有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也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主客觀依據,是罪刑均衡基本原則的體現。

7.並不是所有的暴力犯罪,如毆打、殺人、搶劫、* * * * * * *、綁架等,都可以用防衛過當制度進行防衛。只有在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才能不加不當限制地進行防衛。比如,對搶劫的不法侵害,使用不會對他人造成傷亡的麻醉方法進行防衛,沒有不正當防衛就不能防衛自己。

8.拐賣兒童,即使取得了兒童,也不影響拐賣兒童罪的成立。

9.不可能實現壹個目標和不可能實現壹種手段僅限於具有造成有害結果的危險的情況。如果壹個行為完全不可能導致危害結果,就不應該以犯罪未遂論處。比如妳在荒山野地裏把稻草人當成敵人開槍,不可能造成他人傷亡,就不是犯罪未遂。再比如,把健身藥物錯當成砒霜扔進別人的食物裏的人,因為絕對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可能,所以不應該以犯罪未遂論處。

10.***共犯可能僅指具備犯罪客體和客觀要件意義上的* * *共犯。例如,在16歲的甲方的要求下,乙方為甲方的入室盜竊保持警惕。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為B和A在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意義上具有相同的犯罪。B符合本罪的主體和主觀要件,故在本罪(盜竊罪)中是從犯(在此場合,B不能視為間接正犯)。但因A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符合犯罪主體要求,不能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11.A欲搶劫,暴力襲擊A,在壓制A的反抗後,B到達現場,知道A在搶劫A的財物。B和A壹起拿走了A的財產。本案中,甲、乙均犯搶劫罪。

12.丙試圖搶劫乙的財物,並對其進行暴力攻擊,致使乙重傷,此時丁到達現場,明知丙要搶劫乙的財物,丁與丙* * *均搶走了乙的財物。丁雖與丙犯搶劫罪,但丁對乙重傷不負刑事責任,只有丙對乙重傷負刑事責任。

13.C和D都是故意傷害B,但不知道是誰的行為造成了B的重傷。對於這壹點,C和D應該對B的重傷負責。

14.x和Y***均故意對C實施暴力,導致C死亡。c只有壹處致命傷,但不知道是誰造成的,事後查明X有殺人意圖,Y只有傷害意圖。對此,應當認定X犯故意殺人罪(既遂),Y犯故意傷害罪(死亡)。

15.如果教唆犯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犯罪,則教唆犯和被教唆人都不構成* * *,但教唆犯仍應承擔刑事責任。

16.甲方* * *密謀殺害在博物館工作的丙,同時用他們的槍向丙射擊。a擊中了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而B卻沒有擊中任何目標。這是* * *幫兇。因甲、乙故意殺害丙方,但未能造成丙方死亡,故以故意殺人未遂定罪。甲的行為也觸犯了過失毀壞珍貴文物罪,過失犯罪不構成* * *,故乙本罪不成立。A的行為是壹個行為觸犯了幾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所以實際上A只能以殺人未遂論處。

17.甲方邀請乙方對丙方實施暴力,乙方認為甲方只想傷害丙方,實際上甲方有殺人的故意,雙方對丙方實施暴力,導致丙方死亡..本案中,只有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甲、乙雙方才能構成* * *共犯(* * *共犯),丙方對死亡結果負責。但由於A有殺人的故意和行為,A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18.甲教唆乙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乙誤解甲教唆的內容,破壞軍用通信設施。因甲方有教唆他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故意和行為,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教唆犯。在此範圍內,B與A發生了* * *行為(部分罪行與* * *)相同。但由於B某的行為也符合破壞軍事通信罪的構成要件,B某的行為被認定為破壞軍事通信罪。

19.甲方認為乙方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教唆乙方實施盜竊,具有間接正犯的故意。事實上,乙方有刑事責任,犯了盜竊罪。如果刑法將* * *犯分為主犯、教唆犯、幫助犯,必須認定A是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雖然我國刑法將* * *犯分為主犯、從犯、脅迫共犯,對教唆犯應根據其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予以處罰,但在是否以* * *定罪的意義上,仍需區分A是否是間接正犯或教唆犯。根據刑法原理,在主客體統壹的範圍內,A應被視為教唆犯。在相反的情況下,即教唆對方負刑事責任,但實際上對方沒有刑事責任,只能在主客體統壹的範圍內認定為教唆犯。

20.以殺人為目的盜竊槍支,並使用盜竊的槍支殺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因為對故意殺人罪的法律評價不能包括對盜竊罪的法律評價,盜竊罪與故意殺人罪應當並罰。

21.如果被竊取的檔案是國家秘密,則觸犯了竊取國有檔案罪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按重罪處罰。

22.* * * * * * * *如果是女性造成其重傷,因為刑法已經加重了法定刑,屬於加重犯。強迫婦女猥褻或者嚴重侮辱婦女的,由於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所以不加重。

23.如果客觀上只有牽連關系,主觀上沒有牽連關系,則不宜認定為牽連犯。例如,犯罪人壹年前偷了壹支打獵用的槍,壹年後用它搶劫了壹家銀行。兩種行為雖然在客觀上有聯系,但在主觀上沒有聯系,因此否定牽連犯的成立。

24.雖然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存在主觀牽連關系,但如果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不正常,則不應認定為牽連犯。比如,壹個人為了搶劫銀行而盜竊槍支,然後用盜竊的槍支搶劫銀行,應當以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並罰,不能認定為牽連犯。

25.依法將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雖然刑罰大幅減輕,但不是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減刑制度。

26.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暴力犯罪分子,即使減刑後刑期不足10年,也不得假釋。

27.只要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即使在假釋考驗期限後又發現新罪,也應撤銷假釋,按照先減後並的方法實行並罰。

28.利用保險合同騙取保險金,觸犯了保險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適用原則是法律重於法律(2010,第112頁)。保險詐騙都是利用保險合同。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險詐騙觸犯了保險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第224條規定了合同詐騙罪,第6544條規定了保險詐騙罪。在此前提下,如果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就會出現不合理的現象:誰利用保險合同騙取保險金,無論數額多大、情節多嚴重,都只能判處15年有期徒刑;利用其他經濟合同騙取財物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因此,如果認為刑法第198條與第224條之間存在特別規定與普通規定的關系,可以在適用重規定優於輕規定的前提下適用該原則,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首先,利用保險合同騙取保險金違反了同壹法律的特別規定和普通規定;其次,同法特別法規定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普通法規定的法定刑。而且從案件情況來看,特別法的適用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最後,刑法第224條並沒有禁止普通法的適用,即沒有像刑法第266條那樣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特別法。所以可以適用法律優於法律的原則。

29.行為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後放火毀滅犯罪證據的,或者為騙取保險金而放火並已著手騙取保險金的,應當數罪並罰。(第115頁,共2010頁)

30.將破壞車輛罪中的汽車解釋為包括大型拖拉機,是壹種擴展解釋,而不是類比解釋。

31.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就可以根據社會壹般生活經驗得出具有危險性的結論。而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屬於特定危險犯,需要根據危險物質的種類和盜竊、搶劫的行為來判斷是否對公眾具有危險性。如果他們沒有危害到公眾的安全,就不會被判這個罪。

32.如果行為人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然後持有、隱藏,則屬於吸收犯,只以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定罪。

33.行為人明知醉駕違法且會危害公眾安全,但無視法律,在事故發生後仍繼續行駛,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連續的危害結果放任自流,具有危害公眾安全的故意。這種醉酒駕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34.在盜竊他人機動車過程中或者盜竊後,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和盜竊罪論處。

35.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認為被害人已經死亡,為了隱藏犯罪痕跡,將被害人溺死在河中。事實上,後壹種行為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前壹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應當數罪並罰。

36.已通電使用,但因旱季或缺電而暫停供電的線路,仍應視為在用線路。如果行為人私自剪斷此類線路中的電線,構成犯罪的,應按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

37.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中的運輸,既包括國內運輸,也包括國內運輸和境外運輸。

38.凡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非法行醫罪、非法采血供血罪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9.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直接負責的上級主管人員,未經許可,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給本人、配偶或者子女,或者與他人串通,名義上出售給他人,實際上為自己牟利的,認定為貪汙罪,而不是低價轉股謀取私利罪或者出售國有資產罪。

40.使用假幣就是把假幣當成真幣使用。妳可以通過看似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幣,比如購買商品、兌換成另壹種貨幣、存入銀行、送給他人、用假幣支付罰款或罰金,也可以通過非法方式使用假幣,比如賭博。此外,使用假幣罪是將假幣交付給不認識的人,以及將假幣投入自動售貨機以獲取商品。

41.誰用假幣作為資本來證明自己的信用能力,為了與對方簽訂合同來證明自己的履約能力而出示給他人看,都不是使用假幣。

42.被告人將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某壹上遊犯罪的所得、收益錯認為刑法第191條規定的上遊犯罪範圍內的其他所得、收益的,不影響洗錢罪上遊犯罪的認定。

43.盜用他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而不使用,不能構成盜竊罪或信用卡詐騙罪。

44.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竊的軍隊車輛號牌,不繳或者少繳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稅等應納稅款的。,偷稅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的,以偷稅論處。

45.行為人非法購買、使用軍隊車輛號牌,情節嚴重,不繳或者少繳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稅等稅款,構成偷稅的,應當以非法買賣軍標罪和偷稅罪處罰。

46.如果行為人接受了對方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有擔保的財產,只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逃避而沒有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免除對方的債務,則不認為是合同詐騙。

47.《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第四項規定,“收受對方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逸”限於行為人在收受對方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方因行為人的欺詐而支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

48.當A得知朋友B(普通公民)有大量存款時,就會故意實施詐騙。a聲稱他的生意絕對有利可圖。投了50萬,三個月能賺654.38+0萬,但他目前沒有50萬。他希望B投資30萬,三個月回報60萬。甲方根據上述內容起草了書面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向甲方支付30萬元..甲在得到乙30萬元後逃逸,對於甲的行為,應認定為普通詐騙而非合同詐騙。在合同詐騙罪中,對方應當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否則難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49.如果行為人收受他人貨款後,與他人簽訂合同,提供偽劣商品,壹般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而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50.中介組織成員在提供虛假文件的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只以提供虛假文件罪定罪,但法定刑會升級。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不應包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也就是說,中介組織人員在提供虛假文件的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51.誣陷未達到法定年齡或者無辨認或者控制犯罪能力的人,也構成誣告陷害罪。

52.是對女性性自主權的侵犯,侵犯了女性的性羞恥感、性自主權和性行為秩序。比如,在公共場合或非公共場所出於報復而脫去女性內褲的行為,是對女性性自主權的侵犯,也是對女性名譽權的侵犯。但是,就女性的性自主權而言,這種權利的性質比其他名譽更重要。無論出於什麽動機和目的,無論在什麽地方,強行剝去婦女衣服褲子的行為,都屬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53.暴力總是幹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壹個是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就構成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

54.強迫職工勞動罪是壹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如果采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比如把員工長時間關在車間裏,那就是想象中的強迫員工勞動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合並,會以重罪論處。

55.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童工從事關鍵性工作和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其勞動。情節嚴重的,實行數罪並罰。

56.在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時,被害人因恐懼而逃離,將身邊財物留在現場,行為人當場劫取財物,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行為,致使被害人在逃跑時失去財物,行為人在追趕時拾得財物,則不應認定為強行搶奪財物,即不應認定為搶劫既遂,而應認定為搶劫未遂和侵占罪。

57.凡使用暴力索取合法債務的,不犯搶劫罪,但可能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58.在盜竊、詐騙、搶劫過程中,發現他人尚未取得財物,為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直接認定為搶劫罪,不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後搶劫罪。

59.事後為了賺錢,先殺害被害人屬於為錢殺人,故意殺人罪成立,搶劫罪不成立。

60.即使是自己的財物,如果處於被他人合法占有的狀態,行為人竊取財物,則構成盜竊罪。比如,行為人通過鐵路運營部門將其財物從甲地托運至乙地,行為人在交付後竊取財物,應定為盜竊罪。

61.無論是誰,在取得他人財物後,具有毀壞的意圖,只是簡單地放置而不是毀壞,都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因為這種行為導致被害人喪失了財物的效力。任何人在獲得他人財產後使用該財產並意圖破壞該財產,都犯有貪汙罪。

62.如果沒有支付吃住費用的意圖,而是變相的表示要支付,數額較大的就屬於詐騙罪。

63.行為人本來是要支付食宿費用的,但是吃住後,采取欺騙手段沒有支付,不構成詐騙罪。比如在高檔酒店吃飯後,演員聲稱要送走朋友,回來付錢。但是把朋友送出酒店後,覺得沒有交費,就趁機溜走了。因為受害人並沒有免除行為人的債務,也就是沒有處罰,所以很難認定這種行為是詐騙。

64.壹、甲方將其房產出售給乙方,乙方通過登記取得房產所有權後,甲方為騙取丙方財產,隱瞞真相,將房產出售給丙方,給丙方造成財產損失..a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65.甲將自己的鋼琴賣給乙,約定甲保留鋼琴壹個月(所有權已轉移給乙);在此期間,甲將鋼琴出售給丙(甲與丙無共同認識),致使乙遭受財產損失。甲應認定為侵占罪,因為甲非法處置了乙所有的財物..

66.行為人教唆自殺,使被害人對權益的存在、程度和狀況產生錯誤的認識。當他的死亡同意無效時,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比如醫生騙病人說:“妳最多只能活三個月,壹周後就開始劇烈疼痛。”如果患者自殺,患者同意自殺無效,醫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

67.因過失致人重傷的,應當直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適用故意傷害罪的模式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68.刑法規定非法拘禁罪只保護真正的自由(有限論),即只有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真正自由時,才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比如把已經睡著的人反鎖在自己房間裏,在他醒來之前開鎖,非法拘禁罪就不成立。

69.行為人為了主張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單方主張的債務,以實力支配、控制被害人,進而威脅殺害、傷害被害人,應當認定為綁架罪。

70.行為人為了索取債務,將與債務人沒有財產、贍養、扶養關系的第三人作為人質,應當認定為綁架罪。

71.誰在綁架過程中殺死被綁架人,誰就是共同犯罪,即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合為壹罪。如果企圖殺害被綁架者,則適用"殺害被綁架者者,處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同時適用刑法總則關於犯罪未遂的處罰規定。

72.綁架他人後,行為人故意實施傷害行為,* * * * * * * * * * * * *,數罪並罰。

73.竊取屬於國家秘密的國有檔案,觸犯竊取國有檔案罪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以重罪處罰。

74.不具備醫師執業資格的人,無意偶然為特定人重復、連續治療某壹疾病的,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比如某醫院護士,無醫師資格,同意拿1500元給B的兒子戒毒。在沒有對C進行必要的體檢,也不知道毒癮程度的情況下,A從工作中抄了壹張戒毒的處方。在對C使用大劑量藥物時,C出現不良反應,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A雖然不具備醫師資格,但她並無私下反復持續為他人戒毒的意圖,客觀上也沒有反復實施這種行為。故不能認定A某非法從事醫療業務,故不構成非法行醫罪。A的行為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75.非法組織賣血,造成他人傷害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這裏的傷害應限於重傷,即非法組織賣血,造成他人輕傷的,認定為非法組織賣血罪;造成重傷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適用重傷法定刑。造成死亡的,認定為故意傷害(死亡)。

76.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構成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故意傷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77.行為人郵寄運輸毒品,在郵件包裝過程中被抓獲,屬於運輸毒品未遂罪。如果裝有毒品的郵件已經投遞到郵局,就是運輸毒品罪。

78.用運輸工具運輸毒品的,當毒品放入車內,車輛已進入行駛狀態時,即完成運輸。

79.並不是所有的毒品轉移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運輸毒品罪,只有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有關的行為才可以認定為運輸毒品罪。例如,行為人住在A地,在B地出差期間購買毒品,然後將毒品帶回A地..如果是為了吸煙,大量的就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如果是以販賣為目的,則認定為販賣、運輸毒品罪。

80.引誘* * *出賣*,同時容留、介紹*,應當認定為引誘* * *出賣*罪和容留、介紹*罪,數罪並罰。

81.行為人擁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法院判決成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在日後的辦案過程中,司法機關查出了這筆巨額財產的來源。來源合法的,必須維持原判,不得變更;來源不合法的,按照不合法來源的性質重新定罪,原審判決不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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