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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勞動保障常識:勞動合同的概念和類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普遍法律形式,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不同於民商事合同,具有以國家意誌為主導、以當事人意誌為主體的特點。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壹定工作任務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必須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存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無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消滅。雙方有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和簽訂條件沒有限制,雙方可以自由協商確定是否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起止時間,適用範圍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雙方在合同中只約定了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而沒有確定合同的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時,可以延續至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然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雙方約定的變更、終止條件或者法定終止條件的,可以依法解除、變更、終止。法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黃金時代”,保護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權,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連續工作10年的起始時間從被用人單位錄用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無過錯解除和第1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無過錯解除。為使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從《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起計算。(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上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涉及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的,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協商壹致的內容,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除非有法定情形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可以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為了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履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履行該義務的,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完成壹定任務的時間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完成後,勞動合同終止。這種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生效時間的長短,而是以完成某項任務的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實際上是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改造。主要是方便用人單位根據工作性質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靈活確定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訂立沒有特殊或強制性的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訂立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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