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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的法律基礎

法律主觀性:

為了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壹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備註:以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為由拒交物業費,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條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委托給他人的委托合同;(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增加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維修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和制定的服務規則應當視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四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和管理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收取的違法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六條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要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和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防止以後的糾紛,避免出現無根據的情況。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等組織主張權利,應當及時繳納物業費,履行義務。如有爭議,雙方應通過法律約定主張權利實現。(壹)爭議雙方通過和平談判達成協議;(2)爭議雙方通過第三方調解達成協議,第三方主要是當地房管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調解機構;(3)如果爭端各方無法通過兩種方式達成協議,則應通過仲裁或法院訴訟解決爭端。我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中都有人民調解制度。如果壹方不同意調解,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進行仲裁或判決。仲裁是壹局終審制,判決是兩局終審制。法律文書生效後,勝訴方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物業管理糾紛仲裁程序,1。壹方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決定;2.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發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發送被申請人。4.被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辯,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名冊確定仲裁員。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壹名,壹名由仲裁委員會指定為首席仲裁員;案件簡單、爭議標的較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壹名仲裁員審理;5.庭審:調查、質證、辯論、調解;6.調解不成的,制作調解書或者作出裁決;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 *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部分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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