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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轉讓政策

成都出臺房地產新政,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新政規定,在成都市限購住房區域內新購住房(含商品房、二手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三年後方可轉讓。此外,新政對開發商房產囤積和首付資金來源進行了更嚴格的監管。

詳情如下:

壹是嚴格規範房地產經營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買地不建,建了不賣,等等。不得以虛假裝修、虛增裝修價格等方式變相提高房價。30日內未申請預售許可或者未接受預售申報價格指導的,房管部門在1年內不得受理其預售許可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不得提供或與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假按揭、抵押回贖、尾款等非法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進行或者協助進行虛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協助偽造收入證明,不得挪用或者協助挪用商品房預售和存量房交易資金,不得針對房地產真實價值進行評估和協助高估冒算騙取貸款。

各銀行機構要切實規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的合作,完善合作退出機制,通過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公開聘請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咨詢等中介機構開展合作,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等合作方的約束和考核,規避信用和道德風險。對經有關部門核實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各銀行機構應立即終止與房地產中介機構的業務合作,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糾正前,不得撥付後續信貸資金或增加新增信貸。各銀行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2年內不得與被有關部門和司法機構處理過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合作。

二、嚴格落實房地產信貸調控措施。

人民銀行成都分行會同四川銀監局,指導四川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調整成都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各銀行機構要認真貫徹並嚴格執行差別化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配合成都市房地產調控工作,促進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金融監管部門將適時對成都市住房限購區域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抽查,對違法違規機構將嚴肅問責。

第三,嚴格審查住房貸款的合法性

各銀行機構應在住房貸款資格審查前,通過住房交易合同網簽系統檢查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網簽情況,識別住房交易的真實性。未網簽的暫不受理,嚴格控制信用風險。

四、嚴格執行抵押標準。

各銀行機構在住房信貸業務審核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規定對成都市房地產檔案信息系統、住房交易網上簽約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行核查,對住房貸款申請人的住房記錄、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等進行存檔備查。

動詞 (verb的縮寫)嚴格審核首付資金來源。

各銀行機構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信貸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銀發[2065 438+06]188號)的有關規定,嚴格落實首付款資金真實性檢查要求。嚴禁購房人通過支付首付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方式變相提高購房杠桿、突破住房信貸政策。

第六,嚴格審查還款能力

各銀行機構要嚴格執行月收入比例不得超過50%的政策要求,加強對購房人收入證明材料的審核,防範投資投機信貸風險。購房人提供虛假收入證明或者不符合月收入比例要求的,不得貸款。對於成年、無業、無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業銀行應進壹步收緊住房貸款條件,可相應提高借款人首付比例。

七、嚴防投機倒把。

即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購區域內新購住房(含商品房、二手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3年後方可轉讓。各銀行機構要加強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督促分支機構網點嚴格遵守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和自律機制確定的自律要求,不得為投機炒房提供貸款支持,不得違規向不具備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發放住房貸款,不得違反住房貸款條件和貸款比例發放貸款,不得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分支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的,必須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自2013年4月17日起實施。

法律依據:

成都市城鄉房地產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和住房信貸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

壹是嚴格規範房地產經營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買地不建,建了不賣,等等。不得以虛假裝修、虛增裝修價格等方式變相提高房價。30日內未申請預售許可或者未接受預售申報價格指導的,房管部門在1年內不得受理其預售許可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不得提供或與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假按揭、抵押回贖、尾款等非法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進行或者協助進行虛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協助偽造收入證明,不得挪用或者協助挪用商品房預售和存量房交易資金,不得針對房地產真實價值進行評估和協助高估冒算騙取貸款。

各銀行機構要切實規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的合作,完善合作退出機制,通過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公開聘請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咨詢等中介機構開展合作,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等合作方的約束和考核,規避信用和道德風險。對經有關部門核實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各銀行機構應立即終止與房地產中介機構的業務合作,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糾正前,不得撥付後續信貸資金或增加新增信貸。各銀行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2年內不得與被有關部門和司法機構處理過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合作。

二、嚴格落實房地產信貸調控措施。

人民銀行成都分行會同四川銀監局,指導四川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調整成都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各銀行機構要認真貫徹並嚴格執行差別化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配合成都市房地產調控工作,促進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金融監管部門將適時對成都市住房限購區域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抽查,對違法違規機構將嚴肅問責。

第三,嚴格審查住房貸款的合法性

各銀行機構應在住房貸款資格審查前,通過住房交易合同網簽系統檢查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網簽情況,識別住房交易的真實性。未網簽的暫不受理,嚴格控制信用風險。

四、嚴格執行抵押標準。

各銀行機構在住房信貸業務審核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規定對成都市房地產檔案信息系統、住房交易網上簽約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行核查,對住房貸款申請人的住房記錄、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等進行存檔備查。

動詞 (verb的縮寫)嚴格審核首付資金來源。

各銀行機構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信貸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銀發[2065 438+06]188號)的有關規定,嚴格落實首付款資金真實性檢查要求。嚴禁購房人通過支付首付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方式變相提高購房杠桿、突破住房信貸政策。

第六,嚴格審查還款能力

各銀行機構要嚴格執行月收入比例不得超過50%的政策要求,加強對購房人收入證明材料的審核,防範投資投機信貸風險。購房人提供虛假收入證明或者不符合月收入比例要求的,不得貸款。對於成年、無業、無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業銀行應進壹步收緊住房貸款條件,可相應提高借款人首付比例。

七、嚴防投機倒把。

即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購區域內新購住房(含商品房、二手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3年後方可轉讓。各銀行機構要加強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督促分支機構網點嚴格遵守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和自律機制確定的自律要求,不得為投機炒房提供貸款支持,不得違規向不具備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發放住房貸款,不得違反住房貸款條件和貸款比例發放貸款,不得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分支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的,必須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07年4月6543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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