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資格什麽是訴訟當事人,又稱案件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訴訟活動,受法院判決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在審判實踐中,實際上有兩種當事人:壹種是程序法上的當事人;另壹種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指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的原告和被告。因為此時當事人是否真的有利害關系還不得而知,真正的利害關系只有經過法院審理才能確定,所以在程序法上稱為訴訟主體。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是指由審判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當事人。這些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所以被稱為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在審判實踐中,由於認識上的差異,這兩個當事人往往糾纏在壹起,給法院正確審理案件帶來了麻煩和困難。因此,正確確定訴訟主體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首要任務。(1)兩類訴訟當事人的構成要件程序法上的訴訟當事人是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審判未結束前的訴訟當事人。這種當事人有以下幾個要素:1 .被告是原告認定的訴訟當事人。要立案,必須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已經有了自己主觀認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認為自己起訴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壹方,就不起訴。第二,由於在案件審理前無法確定真正的當事人,所有在訴訟中明確表示為原告、被告的人,無論是民事權利主體還是法律關系主體,無論是否具有訴訟執行權,都是當事人。(2)實體法上,取得訴訟主體必備要件資格的當事人,是指案件審理後被法院確定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支配訴訟民事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即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和放棄民事權利的當事人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否定和承認訴訟民事義務的當事人。要構成實體法上的當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必須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如借款糾紛案件,案件的訴訟當事人必須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或與債權債務有有利關系的第三人。二、當事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訴訟代理人等以他人名義而非自己名義進行訴訟的,不屬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三,當事人受法院判決的約束。參與案件訴訟的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不受法院判決約束的人如證人,不屬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二,實體法上對當事人的審查決定了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對其訴訟能力的審查之外就沒有更多的審判事項了,因為有些問題在案件的實體審判中是可以解決的,但是實體法上對當事人的審查確定涉及到很多法律關系,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審查確定的難度更大。但實體法上當事人的確定,決定了案件處理的公平公正。因此,我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對實體法中的當事人進行審查和認定。要註意三個條件:(1)雙方是否有侵害和侵害利益糾紛事實:因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和對方是直接利害關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沒有受到侵害,沒有因為自己的利益而與相對人發生糾紛,那麽雙方就不是直接利害關系。(2)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權利保護的爭議事實:無論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是他人的權利,只要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3)爭議雙方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也是形成民事訴訟關系的條件之壹。如果壹方當事人不具備上述兩個爭議的直接事實,但與爭議事實有壹定的法律關系,那麽他也可能成為實體法上的案件當事人,比如案件的第三人。三。不合格訴訟參與人的處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審查,不合格訴訟參與人可分為三種情況:壹是原告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二是訴訟中被告不當;第三,原告和被告都不具備主體資格。民事訴訟法中沒有對不合格當事人的處理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主體資格取消的處理:原告、被告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其起訴或者應訴或者其他訴訟行為,應當經其他有資格的當事人追認後予以確認。(2)委托代理的處理: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委托其代為訴訟或者撤訴的,可以代為訴訟或者撤訴。不委托他代為訴訟或者代為撤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3)原告資格撤銷的處理:原被告資格撤銷的,壹般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被告不合格,可以通知原告更換。原告不更換的,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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