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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醫師法》頒布實施的時間是

《執業醫師法》頒布實施時間為1999年5月1日。為了加強醫師隊伍建設,提高醫師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醫師合法權益,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法規。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九屆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5月26日起施行。

壹.醫療從業人員

(英文:Practicingphysician)是指具有醫師執照,其“級別”為“執業醫師”,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執業醫師。執業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拯救生命、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全社會應當尊重醫生,醫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二、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滿壹年;

(二)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大專學歷,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滿兩年。

三、下列情況不能註冊為執業醫師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後未逾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執業的;

(3)醫師執業證書被吊銷未滿兩年的;

(四)因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撤銷註冊未滿壹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醫療衛生服務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其醫療衛生機構,並說明理由。

四、註冊後的醫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銷註冊,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1)死亡;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醫師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4)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期滿,復試仍不合格的;

(五)暫停醫師執業兩年;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應當辦理註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五、醫師從事下列活動,可以不辦理相關註冊手續:

(壹)參加規範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緊急醫療救援、慈善或其他公益醫療、義診;

(二)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

(三)在醫聯體內部醫療機構執業。

六、醫師在執業中享有以下權利。

(壹)在註冊執業範圍內,按照有關規範進行醫療診斷、疾病調查、醫療處理,出具相應的醫療文書,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和保健方案;

(二)獲得勞動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三)獲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基本執業條件和職業防護用品;

(4)從事醫學教育、研究和學術交流;

(五)參加專業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六)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機構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醫師在執業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樹立職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救治患者,落實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

(二)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和醫德規範;

(三)尊重、關心和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醫學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五)宣傳推廣適合崗位的健康科普知識,對患者和公眾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條每年8月19日為中國醫師節。

對在醫療衛生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醫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和愛護醫生,弘揚先進事跡,加強專業培訓,支持創新,幫助解決困難,推動在全社會形成尊醫重醫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醫學專業技術職稱設置、評聘制度,將職業道德、專業實踐能力和工作實績作為重要條件,科學設置相關評聘標準。

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學會及其他相關行業組織和專業學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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