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支持法治政府的憲政制度

支持法治政府的憲政制度

壹、行政主體法律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我國實行五級政府管理體制,即: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務院統壹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隸屬於國務院。

二、行政行為法律制度:

1,行政許可制度。

《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和程序進行了嚴格限制和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決的事項,壹般不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必須合法、公開、公正、便民,遵循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不得擅自變更的信賴保護原則。

2.行政征用制度。

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實行征收。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3.行政處罰制度。

《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相關證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要求賠償。

第三,行政監督救濟法律制度

1,行政復議系統。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審理,可以依法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可以責令該行政機關在壹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訴訟制度。

《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發現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越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等情形的。在行政行為中,可以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3.行政賠償制度。

《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並規定了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4.行政監察和審計制度。

《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的問題進行監督。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財務收支,以及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四、國家公務員法律制度:

公務員是行政行為的主要實施者。《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了公務員的資格、義務與權利、職務與級別、聘用、考核、職務任免、獎懲、培訓、交流與回避、工資福利保障、辭職與辭退、退休、申訴與控告、職務聘任與法律責任,建立了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和職務聘任制度,確定了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制度。

近年來,中國政府加強自身建設,進壹步轉變職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步伐。

1,加快建立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努力建設和服務政府。NPC常委會制定了《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25個專項規劃和80個部門規劃,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本地區總體規劃,初步形成了國家應急預案體系。

2.進壹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努力建設“陽光”政府。國務院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央政府門戶網站於2006年正式開通。目前,80%的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了門戶網站。國務院74個部門和單位以及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

3.強化行政問責,努力建設責任政府。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逐步實行行政問責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凡超越權限、違反程序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的,將嚴肅追究決策者的責任。

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中國市政府高度重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執法責任。根據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法界定執法責任,科學設置執法崗位,規範執法程序,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權力,清理違法行政執法主體。據不完全統計,自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以來,全國各級行政機關共追究行政執法責任28萬余次。

在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中,中國政府不斷強化行政監管責任,積極化解行政爭議。加強對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制定的監督。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06年底前全面清理現行行政法規655件,廢止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取代的行政法規49件;宣布43件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並實際失效的行政法規失效。

國務院在加強法規備案審查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省、市、縣、鄉“四級人民政府、三級備案”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推進地方各級政府依法行政。2003年3月至2007年底,國務院共審查地方和國務院有立法權部門報送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和中央各部門規章8402件,依法處理現行規章323件。國務院制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積極探索行政復議制度改革,加強各級行政復議人員能力建設。《國家行政復議法》自65438年至0999年實施以來,每年通過行政復議解決的行政爭議超過8萬件。

  • 上一篇:債權人撤銷權的範圍和法律效力是什麽?
  • 下一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指南》和《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指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