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看壹個案例。父母取名的時候只是想當然!我們應該引以為戒。
“北巖易雲”誕生於2009年6月25日。他的父親叫陸小鳳,母親叫張瑞正。出於對詩歌和中國傳統文化的熱愛,呂曉峰和張瑞正決定給女兒取名“北燕易雲”,並以“北燕易雲”的名義辦理了新生兒出生證和計劃生育服務手冊。2009年2月,呂曉鳳到燕山派出所為女兒辦理戶口登記,被民警告知登記對象的姓氏應為父姓或母姓,即姓“陸”或“張”,否則不符合辦理出生登記的條件。因呂曉鳳堅持以“北雁易雲”的名義為女兒辦理戶口,被告燕山派出所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於當日作出不予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案中,“北雁易雲”的父親陸曉峰在庭審中稱,他為女兒選擇了“北雁易雲”這個名字,“北雁”是姓,“易雲”是名。
2015年4月25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2010)行政判決,原告“北雁易雲”請求確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易雲”名義辦理戶口。
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在行使姓名權時,也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公民原則上應隨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父姓、母姓外,可以選擇姓氏: (壹)可以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被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來源於自己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因此,案件的焦點在於“北雁依雲”是否具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公序良俗是公序良俗的統稱。公共秩序是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壹般秩序;良俗,即善良風俗,壹般被認為是指社會和國家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壹般道德,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最起碼的倫理要求。不難看出,良好的習俗是以道德要求為中心的。公序良俗原則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指壹切民事活動都應當遵守公序良俗,它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維護社會正義、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功能。《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壹方面,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應當按照公序良俗的壹般要求進行民事行為;另壹方面,民事糾紛的法官可以在法律規定不充分或者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的情況下,運用公序良俗的壹般要求處理糾紛。
就姓名權而言,不隨父姓、母姓的情況應該符合公序良俗。根據立法機關的解釋,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法定贍養人以外的其他贍養人的姓氏,或者少數民族公民按照民族習慣選擇其他姓氏,符合公序良俗原則。但這顯然不符合現代社會所尊重的基本倫理要求,是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
總之,根據現行《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和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015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新手父母壹定要註意!